【文献综述】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探析

更新时间:2024-11-08 20:33: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我学)

文献综述

物流管理

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探析

一、材料的来源情况

在了解无船承运人的相关概念,并对写作重点与框架进行定位后,为了进一步阐

述自己的论点,充实论文的广度和深度,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搜集了大量的理论研究

成果,并加以归纳、分类、汇总。

1、我主要通过网络资源收集大量的文献和数据,主要通过CKI,维普,

CSOPUS大型文库,STL等等电子数据库中下载相关的中文及外文文献。同时查阅学校

图书馆所藏的与论文相关的书籍、期刊等文献资料,包括《海商法》,《合同法》等。

通过对这些文献资料的总结归纳,对论文的总体概念作了了解,并列出论文提纲。同

时还到近些年关于无船承运人的数据和统计等,使论文更加具体,更具说服力。

2、通过对所有的文献进行归纳总结,划分类型,总结概括。主要分为以下几

类:(1)通过参考律师从立法的角度对于实践经验中得出的对无船承运人概念和法律

地位的直接阐述和分析,从专业的法律角度来深层次的了解无船承运人的本质以及其

法律地位,如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潘进的《关于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分析》;(2)

使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比较分析,首先得出无船承运人的

概念,其次说明无船承运人可以从哪些方面来区别开货运代理人,比如中国船检的徐

华的《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以及贵州财经学院陈玉梅的《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

理人的身份辨析》;(3)使用法律归纳分析法来从广度和宽度方面入手,分析无船承

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再通过对各种法律问题和案例的分析,最后来得出无船承运人

在当今处于怎么样一个法律地位,如中国海洋大学孔祥舵的《论无船承运业务中的若

干法律问题》;(4)通过政策性数据性的文献参照,明确无船承运人所处的位置及相

关责任问题。

二、研究综述

1、无船承运人的定义。

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国际贸易在我国已经占据着举足轻重的

地位,由此引出了我们海运业已经与国际接轨,托运人与承运人开始出现的同时,也

出了无船承运人这样一个海运角,那么我们该如何来定义它呢?从潘进的《关于无

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分析》中可以明确它的来源》:无船承运人的概念起源于美国。

在陈萍的《班轮公司正确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中更有补充说明:1961年,美国联

邦海事委员会(FMC)在其发布的第4号通令中,首次提到VOCC,1984年美国航运法第3

条(17)款定义如下:无船公共承运人是指不经营提供远洋运输船舶业务的公共承运人,

同时,他在与远洋公共承运人的关系中则是一位托运人。而作为我们中国,引入这个概

率,主要在徐磊的《无船承运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问题分析》中有比较明确

的规定。2003年l月20日生效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条对业务具体活动进行了列举,可以说我国法律间

接引入了无船承运人的概念。无船承运人是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来完成其与托运

人订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无船承运人不是船舶所有人,不是船舶经营人,也不

是租船人。

2、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是货运代理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它一旦产生就具备了不同于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无船承运人在HOUSE提单中以承运人身份出现,而在OCEA提

单中以托运人身份出现,这就非常明显的表示出无船承运人在实际的海运中承担着托

运人与承运人的双重法律地位。

无船承运人的经营业务范围应限于公共运输领域。在阐述无船承运人的定义时,

无船承运人制度只适用于公共运输领域而不适用于私人运输,除了已经分析的因素

外,以下两点也是值得考虑的:

(1)无船承运人经营依靠实际承运人履行运输职责,对实际海上运输过程控制的能

力差,只能提供一种较单一的,无差异的服务,也就是公共运输服务。

(2)无船承运人固有资产一般相对较少,赔偿能力较差,在发生运输责任事故后往

往不能给予损失方足够的赔偿,而公共运输对托运人的风险较小。

在张海滨《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中通过对我们《海商法》与《海牙规

则相比》并结合《1978年汉堡规则》分析强调了我国海商法也是赋予无船承运人以承

运人法律地位的。而在鲁广斌《关于VOCC的几点思考中》也赞成了无船承运人双重法

律地位的观点,主要有几点:第一,在法律上其身份是公共承运人,有权订立运输合同,

在接受托运人提供的货载后,应签发提单或者相应的运输单证。第二,由于无船承运人

不拥有运输工具,必须通过海上承运人才能完成运输合同,其只能作为契约承运人而不

是实际承运人。第三,既然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或相应的运输单证,他对合同规定的货

物运输就应承运责任。第四,无船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而言,他是承运

人或运输经营人,而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他是货物的托运人。无船承运人究竟处于何

种法律地位,是由其民事法律活动的内容决定的,相对方不同,其法律地位也随之改

变。在前阶段无船承运人与托运人的关系中,那无船承运人就处于承运人的地位,需

给托人给海运费的报价。而同时在与海运实际承运人的关系中,又处于托运人的地

位,不但接受承运人所报的运价,在提单中无船承运人也已托书人的身份显示在提单

上。在邓丽娟《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中有重点也阐述了民事法律地位的

认定原则首先,在行政法律范畴,无须对VOCC在具体业务中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判

断。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欲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如果未能取

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资格,就必须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资格。

其次,在民事法律范畴,当有资质的VOCC从事具体无船承运业务时,对其民事法

律地位的判断则应从这一行政法律概念中解脱出来,根据其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具

体法律关系,即其将货物交由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实际运输的方式(如订舱、托运、航

次租船还是定期租船)来判断其在该笔业务中相对于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的具体民事法

律地位,进而再适用《海商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范中的相应规定。

3、无船承运人的责任

既然无船承运人拥有双重的法律地位,那必然要承担双重.法律责任。无船承运

人的双重地位,决定了其应该承担双重责任,一是作为承运人的责任,一是作为托运

人的责任,那么明确其法律地位,划分其法律责任,探寻一个有效的责任机制,以保

证这一制度的顺利运行都是非常迫切的。在宋妍的《无船承运人双重责任制度探析》

中重点有说明,无船承运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无船承运人有权订立运输合同,

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它不仅仅是以货运代理的身份存在,更要对运输承

担独立的责任,这是无船承运人脱胎于货运代理以后,与传统的货运代理制度的最大

区别。其中也讲出了学者们最大的争议在于“承运人论”和“特殊运输主题论”。

4、无船承运人的规范和发展方向

政府也有许多政策出现,市场也需要这样的稳定的方式,发展方向必然也应该清

晰明了,首先得明确管理的主题,这个在杨光的《CASA重申VOCC管理职责》中明确

表示了VOCC管理制度2002年被正式纳入《国际海运条例》,由交通部门负责业务管

理。这样避免了“政出多门”而使市场混乱。在芮雪的《构建无船承运市场新秩序》

中到了改革规范的初衷是配合班轮运价备案彻底消除“零运价”、“负运价”目的是

促进无船承运业健康发展,终极目标指向行业健康。

三、有关我本人对我国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与责任观点与主张

由于我本人在DHLGlobalforwarding中实习,DHL作为VOCC在世界无船承运人

界中处于Leader位置的这样一个公司和平台,结合本人所处的职位又是正好处在托运

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尴尬位置。接受托运人托书的同时又向船公司订舱,开出OCEA单

的同时又开出HOUSE单,因此我认为对于无船承运人的法律地位而言,单单作为托运

人的地位或者是单单处于一个承运人的位置或者是所谓的特殊承运人的位置都是不全

面的。虽然从无船承运人字面上来理解可能会是承运人论比较占优势,但我认为无船

承运人作为国际船舶实际承运人的VIP特殊常规托运人客户也非常合理,并且他们双

发都订立了拥有非常优惠运价的约号,这与实际承运人与一般大客户签订约号的原理

是如出一辙的。因此不得不承认无船承运人就是这样一个特殊的角,处于双重的法

律地位,同时又承担着双重的责任。当然处于这样特殊的一个位置,其作用更是不可

小觑的,可以说是处于一个关键点的位置,没有将近2600个这样的无船承运人,仅凭

为数不多的实际承运人,航运市场的混乱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重视无船承运人,规

范无船承运人就成为了重中之重了,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更需要国际航运市场各

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徐华《无船承运人的前世今生》中国船检2008.5

[2]潘进《关于无船承运人制度的立法分析》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2009.1

[3]陈玉梅《论无船承运人与货运代理人的身份辨析》贵州财经学院2010.2

[4]孔祥舵《论无船承运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中国海洋大学2008.6

[5]陈萍《班轮公司正确选择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青岛远洋船员学院2008.1

[6]徐磊《无船承运人充当第三方物流经营人法律问题分析》特区经济2008.7

[7]张海滨《无船承运人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法学院2003.3

[8]邓丽娟《无船承运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认定》集美大学2007.5

[9]杨光《CASA重申VOCC管理职责》中国交通报/2007年/11月/20日/第B03版

[10]赵虎《2600家境内外企业取得VOCC经营资格》中国水运报/2007年/10月/31日

/第001版

[11]芮雪《构建无船承运市场新秩序》中国水运报/2010年/12月/1日/第006版

[12]鲁广斌《关于VOCC的几点思考中》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2009.5

[13]Theregulationofnon-vessel-operatingcommoncarriers(VOCC)andcustoms

brokersLoopholesbigenoughtofitcontainershipsikosPassasandKimberly

Jones

ortheasternUniversity,Cambridge,Massachusetts,USA,JFC,14,1

[14]THEECOOMICSOFGOIGPAPERLESS:THECASEOFCOTAIERFREIGHTCOMPAY

LLB.S.,KansasStateUniversity,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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