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随着近几年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在匹
券市场上.其问题日益严重与尖锐并带来的经济波动.使学
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更多地期待在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规制上。因此.相关责任人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法律责任表
现出日趋严格的趋势.特别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民事法律责
任承担上。多年理论与实践研究表明.注册会计师承担日趋
严格的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以致会计信息质量并非呈正相
关关系法律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是非常有限的,由于行为的可
观察性、可鉴证性难定标准.一个人、一个企业没有内在积
极性,法律也无能为力(,2001)。因此.并非法律规
制作为解决手段本身的问题.而是现有会计、审计制度安排
中的隐患,使日趋严格的法律规制对会计信息质量保障的有
效性不显著。
二、会计信息质量法律规制有效性的法理视角作为法学
的一对基石范畴,权利与义务历来都受到理论界的高度重
视.成为法的制定者在立法中反复权衡考虑的问题,权利的
行使必须以义务相制约。出于立法技术上的考虑.在法律规
范中.权利往往以义务规则或大多数以义务规则的形式体现
在我国.有关会计质量的法律保障主要体现在会计法中.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义务就是以法律责任规定的形式体现的.以
必受惩罚的这种可操作的具体责任规定及其威吓功能来
实现对权利人权利的保护从法理上看.法律责任的本质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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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了.作为一种通过惩罚、补救,以期达到减少违法行为,
保护法所确认的利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的
纠错机制.其设置不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一般都应从责任主
体心理状态(动机)、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等
多方面去把握经过漫长的理论与实践的反复验证理论与实务
界在遏止虚假会计信息的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在会计质量
的保障上.1999年新修订会计法突出了单位负责人负主要责
任的法律规定这种对单位负责人更为严格的法律规制是否显
著改善了会计质量从财政部第七号抽查公告结果看.被抽查
单位资产和利润失真程度明显下降。但假凭证、假账、假表、
假审计、假评估等“五假”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
行为的性质仍然很严重。李若ⅡI等在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
问卷调查分析中,反映出《会计法》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盲区.目前的会计1二作秩序和工作质量仍不容
乐观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建立立法者所预期的法律秩序。“就
实定法来讲,其不论是对本土长期的社会博弈中形成的制度
规范(表现为道德与习惯)的确认.还是在吸收借鉴他国法律
制度基础上的理性构建.目的都旨在建立立法者所预期的法
律秩序”任何行为只有在一定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
的效果良好法律秩序的形成有赖于法律规范的调整。显然.新
修订的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承担
来保证会计质量但法律规制的有效性不显著.未建立起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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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所期待的法律秩序会计质量难以有效改善的关键问题之
一.是企业内部监督和控制制度问题严重许多公司,尤其是
上市公司.公司经营决策者与高级管理层未实质分离.导致
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一.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下内部控
制人现象严重.不可能有会计质量根本改善的内在激励:另
一方面.被审计人(信息编制单位)同时充任了审计委托人(投
资人)来决定行使聘用权及支付审计费用.投资人利益被忽
略.而投资人才是审计费用最终承担者。这一制度机制违背
了谁付费.谁委托的权责对等原则。会计质量难以有效改善
的关键问题之二.是会计质量责任承担流于形式。虽然会计
法明确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责任承担上并未明确解除会计人
员外部责任李若山等在新《会计法》实施情况的问卷调查分
析中指出:“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新的规定带来的影响是.追
究领导人的会计责任更为容易……它并没有免除的会计
人员责任……《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也仍然保留了
对会计人员的处罚。”不完全解除会计人员外部法律责任.依
然使会计人员处于两难的尴尬处境:对于虚假会计信息.要
么听命于单位负责人,对于会计信息质量必然作为直接责任
人与单位负责人一起承担责任;要么坚持原则予以抵制。事
实证明.会计人员基本都会选择屈从这种权责不清.使得统
一协调的法律秩序难以建立.这些年来也鲜她仅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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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虚假会计信息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因此.会计质量法律规
制的保障作用并不显著。而难以改善的审计质量对会计信息
质量的最终保障又起到了雪上加霜的作用审计质量难以
有效改善的关键问题之一.是信息编制单位会计需求偏好与
审计市场竞争的相互作用由于现有的会计制度安排与会计法
规规定仍缺乏对单位负责人实际有效的制衡.信息编制单位
缺乏提高会计质量的内在激励.购买审计报告只是为了满足
法律法规的需要调查显示.67.19%单位的审计需求源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只有17.19%是来源于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
需求f财政部课题组.注册会计师法规体系建设问题研究报
告.20041而审计市场的激烈竞争又恰好迎和了这种低质量会
计需求偏好。冯均科(2003)以审计关系契约论对审计收费与
审计质量的关系做了实证分析:“在正常情况下.被审计公司
给予会计师事务所的付费数额对审计的质量并不会发生重要
影响如果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一则会出现以解脱被审计
人责任的自利目的出发.高价购买审计意见的情况。”这样.委
托审计过分重视收费价格因素,较少考虑审计质量因素以及
委托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合一而出现购买审计意见现象因
此.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屡屡出现“审计失败”.并不是社会公
众对注册会计师要求过高的结果.而是信息编制单位会计质
量、审计需求偏好与审计市场竞争的相互作用而致审计质量
本身的问题既然证券市场缺乏对高质量会计信息与审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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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需求.也就没有必要指望社会公众对审计有太高的期望(冯
均科.2003)。审计质量难以有效改善的关键问题之二,是注
册会计师责任承担方式违背权责对等原则如果注册会计师凭
借专业能力与经验能够审计出所有的会计问题,那么.由注
册会计师为此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理精神。而实际情况是.由
于客观审计风险的存在,如抽样风险(在最早的美围厄斯
审计案例中.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抽到伪造的二十张发票.结
果使得公司成功,注册会计师也为此付出了代价但该不
实审计报告非主观原因而是客观审计风险所致)以及企业利
用审计制度局限而精心设计的舞弊行为等都使得注册会计师
并不能审计出所有的会计问题事实证明.连带责任的规定不
但不能保障审计质量反而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无限连带责
任的规定.非但没有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发生.反而使该现
象愈演愈烈。”
三、会计信息质量法律规制有效性的经济学视角(一)会
计质量法律规制的经济学视角。很多法律分析学者认为严格
责任将促使潜在的侵害人比在过失责任标准下更为小心.经
济学的分析揭示出这种观点很肤浅主流经济学有两个最基本
的假设:个人的经济行为以效用最大化为准则和人类社会的
经济资源是稀缺的。在经济资源稀缺的前提下.除掉行为主
体偏好的影响.各主体的经济行为总是要权衡其成本和收益
的.以使自己的效用最大(或成本最小),当收益大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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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行为主体就会不惜牺牲成本获取收益;当成本大于收益
时,行为主体就不会牺牲成本追逐收益,这是经济学的基本
原理,也是各行为主体是否遵守会计法及其相关政策法规的
根本动因。会计法各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主流经济学
假定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体现出了会计信息的显著经
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表明会计法各主
体行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全取决于行为主体在法律约
束下进行效用分析的结果。科斯在批判地继承并发展了
主流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设基础上,以交易费用论进一步探
讨了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选择的作用。“在交易费用为正数的
情况下.法律在决定资源配置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
律的目的正是要推进市场交换,促成交易成本最低化。科斯
认为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应该回答的基本问题是:法律对人的
选择行为究竟有多大的约束力科恩.豪斯通过大量的法律文
献研究表明,法律规则的激励约束效应问题是法律经济学的
基本问题。正是法律规则产生的激励约束效应使我们能得以
按经济学的效用原理来考察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影响,亦即个
人对法律规则的反应法律规则的存在,事实上为主体的不同
行为种类界定了不同的隐含“成本”.如违法的处罚是违法的
“成本”.而守法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则是守法的“成本”。这
样就可以把人们的行为(如违法和守法)视为主体对这些成本
参数所作出反应的结果主体守法和违法代表着人们对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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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或偏好.各主体都有一个以此来定义的普遍的效用函数
由于人们对法律规则的态度存在着差异性.因此不同的主体
会根据守法或违法的相对成本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只有那
些符合法律主体的理性选择、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的法律.才
会被人们自觉遵守”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的历史考察
发现.对于虚假会计信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会计信息
编制单位.在审计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一被审计人成为事实
上的委托人而取代真正委托人(投资人)的情况,下.单位负
责人的义务也就被权利吸收了.内部监督与控制及其执行形
同虚设;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监督积极性(监督的力度与广度)
不足。投资人及政府部门的外部监督对单位负责人的约束作
用十分微弱:在责任承担上.单位会计人员与注册会计师往
往成为其替罪羊承担了不该承担的责任。因此.各行为主体
成本收益权衡的结果是.一方面虚假信息编制单位的行
为屡禁不止.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却承担了13趋严格的甚
至是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法律规则必然无助于会计质量的
保障。(二)审计质量法律规制的经济学视角。按照主流
经济学理性经济人假说.注册会计师应该将所获审计费用作
为出具审计意见的首要考虑因素。然而,冯均科(审计关系契
约论。2003)所做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时.会计师事务所首先考虑的因素是审计风险大小,其次
是注册会计师的胜任能力,第四才是审计费高低:张仁寿(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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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与决策,2006)所做的一份问卷调查中显示:注册会计师并
非将其所获审计费用的多寡作为出具审计意见的主要考虑因
素.而将审计准则作为考虑的第一要素。因此。与理性经济
人假说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现实选择行为出现了与理性预
期背离的“反常现象”。如.缩短注册会计师审计任期,实行
注册会计师审计轮换制.是否保证了审计独立性从而改善了
审计质量?理论与实证研究都表明并非如此:“从制度效率与
制度成本的均衡关系来看.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轮换制只
有制度成本而没有制度效率的选择。显然是其不愿意遵从
的。”(谢志华,审计与经济研究,2006)“通过观察签字注册
会计师强制轮换前后的审计结果变化,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强
制轮换对提高证券特许会计师事务所公开报告上市公司潜在
财务报告问题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李爽,吴溪,会计研
究,2006)2.~11,注册会计师为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是否提高了审计质量?有学者研究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有
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情况下的博弈均衡并进行了比较研究
结果表明当审计市场中买方具有很强的市场势力的情况下。
将有限责任制强制性地变为无限责任制,除了会使企业主选
择审计师的依据从注册资本变化为初始财富.并不能改变审
计师的审计质量。华盛顿大学的Dopuch&King(1992)则在实
验室环境中设定了3种责任水平(无责任、过失责任和严格责
任)、15个过失责任市场,在其中模拟审计师、公司管理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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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审计信息使用者的行为,评价不同的责任环境对审计服务
的需求和供给的影响.其研究认为.过失责任环境会激发更
高的经济效率.扩大审计师的责任范围不会带来任何系统性
的好处。因此.现有的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规制没有基于更
现实的个体选择行为模式进行合理的设计.出现了法律规制
与预期选择背离,从而审计质量不能显著改善的结果行为法
经济学在继承与发展理性选择论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限假说
论。即行为主体是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和有限自利的。表明
在面对复杂且意义不明的现实进行选择时.个人往往不是充
分自主的选择主体,选择更多地受启示、偏见、历史以及社
会规范的影响对法律的研究也是建立~个外生于行为人的但
要作用于其行为选择的适当体系(魏建,中国社会科学,
2002)。考虑到道德的、信息的及未来预期的不确定因素(并
不像理性选择理论预示的那样.实验证明人们对不确定的结
果不采取决定),法律规制应该考虑对有限理性、有限意志和
有限自利的个体决策影响.以及个体对法律规制的反应,使
得法律规制的设计能最大幅度地消除或减少有限理性、有限
意志和有限自利引起的一系列“反常现象”问题.利用法律
规制对个体行为决策的影响.实现预期选择.从而达到我们
所期待的目标。
四、结论以上分析表明.会计信息质量法律规制的有效
性在于:首先变革公司治理结构。弥补或纠正错位的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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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关系。完全解除单位会计人员会计法律责任。构建实质有
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其次是变革审计制度,而在现有审
计制度下.注册会计师连带责任改为比例责任:再次是构建
类似于我国医疗事故鉴定中心或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中心这样
专门的会计信息质量鉴定部门.使虚假信息的认定及责任承
担的判定更加权威、专业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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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6:03: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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