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24-11-08 03:39: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劳动合同法解读)

刑事案件中,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三大诉讼中都是有可能出现证人的,而证人通常就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自然人。拥

有证人身份之后,就会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那么证人有哪些权

利义务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

证人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和参与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盲文字的证人,司法机关应当为其提供翻译。对于某些聋、哑的证人,应当允许他们采用

聋、哑手势提供证言。在聋、哑的证人作证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到场进行翻译。

2、陈述权

证人享有不受威胁地充分陈述的权利。如果经过回忆,还可以补充陈述或修正原先

的证言。

3、控告权

对于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或者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4、人身自由权

证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人身自由不得随意加以限制。如果证人由于作证而受到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侮辱、诽滂及打击报复的,有要求对行为人予以制裁的权利。

5、要求保密权

刑事案件的报案人或举报人,有权要求对其姓名和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守秘密。

二、证人的诉讼义务

证人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有作证的义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

证人在接到公、检、法机关的作证通知后,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及时到场接受询问。

如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到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司法机关说明情况,不能无故不到。

2、如实作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

证据,要.法律责任

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证人在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按期出庭作证。在

法庭上,证人应当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各方的质证。

4、遵守法庭秩序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

5、保守秘密

证人对司法机关所询问的情况以及所陈述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我国刑事

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有意作伪证或者隐

匿证据的,要负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拒不作证的,却并未规定相应的制裁办法。因此,

在我国,不能强制证人作证。

三、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

关于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在资格条件上,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要求,必须具备相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而证人的资格要求只是具备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正确表达的能力,即使证人有生理缺陷和精神

缺陷或者年幼,均可出庭作证。

(二)在可否替代上,证人是就其亲身感受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人。证人的基

本特征就在于证人的不可替代性,这是由案件事实本身决定的,既不能由法院指派或聘任,

亦不能随意替换;而鉴定人并非由案件事实所决定,其从事鉴定活动是受法院指派或聘请,

因此,鉴定人是可以替换的。

(三)在能否回避上,证人不得以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回避,而

鉴定人如果有回避事由,必须执行回避的规定。

(四)在询问规则上,对证人的询问应遵循个别和隔离的原则,证人不能了解案情;

而鉴定人可以了解案情,对疑难复杂情况,可以由多个鉴定人相互商量形成最终的鉴定结论。

(五)在发表的意见上,证人只能就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陈述意见,而不能发表自

己根据这些事实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但是鉴定人作为专家不受此项意见规则的限制。

(六)在出庭义务上,证人出庭作证是一项普遍性的诉讼义务,一般不能拒绝,而鉴

定人有正当的理由,可以拒绝接受法庭的指派或聘请,可以不出庭接受质证而只提供书面鉴

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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