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对施工中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当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一、哄抢、私分国有文物等违法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
的;......(4)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5)以牟
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6)走私文物的;(7)盗窃、哄抢、私分
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8)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
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走私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
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1)发现文物
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2)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行为应承
当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情
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资质证书:(1)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
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
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
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3)擅自迁移、撤除不可移动
文物的;(4)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5)擅自在原址重
建巳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6)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
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法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
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分款。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
环境的设施的,或者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
完成治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承当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违法行
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
自承当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擅自承当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
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范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
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
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
位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
风貌的;(2)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存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3)修
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
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1)撤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
性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本条例第25条规定的活动,或者经批准进行上述
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
依照以上规定予以处分。
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撤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
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五、水下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承当的法律责任
《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破坏水下文物,私自勘探、开掘、打捞水下
文物,或者隐匿、私分、贩运、非法出售、非法出口水下文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
1.背景
在某市的火车站南广场地下车库工程施工中,挖掘机司机挖到一座古墓,没有
及时上报,而是将其重新掩埋,在晚上带人将古墓里的文物盗走,后经公安部门的
努力,追回玉带18片,但其他出土文物不知去向。文物保护专家表示,该处工地
发现的是明朝某位皇亲的墓。
2.问题
(1)本案中哪些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该采取什么措施?
(3)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3.分析
(1)本案中,挖掘机司机发现古墓之后,没有依法及时报告,并伙同他人将
古墓里的文物盗走,违反了《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施工单位应采取
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不得哄抢、私分、私藏。本案中,挖掘机
司机发现古墓之后,不仅没有依法及时报告,还伙同他人将古墓里的文物盗走,违
反了《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依据《文物保护法》第64条、第65条规定,对
于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宪刑事责任;
造成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
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
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5:4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258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