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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论文和社会责任论文:浅析医疗机构的安全保障义
务及相关法律责任
摘要: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
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
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关键词: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
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
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于2003年12月4日公布的司法解释《: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
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
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
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
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
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
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
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
除外。”此规定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定化。随着患者
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机构如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面对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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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是传统的医疗侵权纠纷及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还要面对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笔者从安全保障义务
的概念、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的构成要件及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作一
粗浅探讨。
1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所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
行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没有
尽到此种义务,因而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1〕。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
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
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
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公众开放,以提供诊疗卫
生服务为主的经营机构,除了诊疗护理行为符合医疗卫生管
理法律法规及诊疗操作规范外,还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安
全保障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表现为一种积
极作为的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消极的不作为是一种违法行
为。不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适
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这与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相反。
2医疗机构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2〕
2.1保证医疗业务用建筑设施、医疗设备符合保护公众
安全的要求医疗机构的门诊、病房等建筑必须符合《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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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法律的规定,
对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要保证在正常情况下不致意外
伤人;做好医疗设备的维护保养,杜绝医疗设备出现漏电、不
按指令、不按设定参数运行等安全事故;对电梯、消防设施等
建筑物附属设备依法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
行状态;对人员密集的场所应有紧急情况下的疏散通道,疏散
通道、疏散路线的标志应醒目易识别。
2.2警告义务医疗机构内如电梯、自动扶梯、喷泉的
水池、锅炉、湿滑的卫生间等场所及设施本身存在一定的安
全隐患,对此医疗机构应当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
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和防止危险的方法。医疗机构作为面向
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
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
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警告义务,医疗机构内因存在完全行
为能力人(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与无行为能力人(未
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对不同行为能力的对象所尽警告义务的
方式应不相同,如同样是提供开水的锅炉,对完全行为能力人,
设置“内有开水,小心烫伤”的醒目标志即可,但对无行为能
力人集中的儿科病区,仅有上述提示是不足以防范儿童发生
意外烫伤的。
2.3保护与制止义务配置适当的保安力量,保证维持
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所必需的治安秩序。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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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
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
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治安事件和意外事件
时,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医疗机构内的社会公众予以
保护,对已造成伤害的,及时提供有效的救助,尽量减少损失的
扩大。
2.4救济义务意外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对受害人采
取一定的救济,如医疗机构内发生踩踏等意外事件,应对事件
中受伤的人,及时给予必要的救治,避免因救治不力致损失的
扩大。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若医疗机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致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
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
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
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
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3〕。
3.1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具有违法性依《解释》第六条
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尽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
实施侵权的情况下,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
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开放,
为患者提供诊疗卫生服务的经营机构,在承担为患者提供诊
疗服务的同时,还对进入医疗机构的社会公众具有法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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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保障义务。上述义务是医疗机构“当为”的法定义务,“当
为”不“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3.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认定任何侵权行为
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是指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包括受害
人死亡、人身伤害、精神痛苦、疼痛以及各种形式的财产损
失等,具有客观性、确定性。
3.3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受害
人的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没有履行
安全保障义务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害行为
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
的构成要件。该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以如果医疗机构达到了
应有的注意程度、实施了其应当实施的作为,即可避免受害人
的损害为准。
3.4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在主观上有过错除
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之外,侵权行为的
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侵
权的过错属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应预见到损害的发生而因
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损害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
结果发生损害的过失。
4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分为三种:直接责任、替
代责任、补充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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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直接责任医疗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
为,直接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由医疗机构自已承担侵权
责任的形态,医疗机构是直接责任人,自已责任自已承担。
4.2替代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实施者
若是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请用人员,此时医疗机构应
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但这种责任并非直接责任,是
一种替代责任。医疗机构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享有向有过
错造成侵权的工作人员、聘用、请用人员求偿的权利。
4.3补充责任《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在医疗机构具有
防范、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医疗机构在第三人
侵权时没有履行该义务,致人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责
任。因为第三人才是直接侵权人,亦是直接责任人,在第三人
确定且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三
人不能确定或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承担补充责
任,即在医疗机构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
的补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享有向第
三人追偿的权利。当今医疗机构与患方的纠纷日益增多,但多
数纠纷是以医疗侵权或医疗服务合同违约为案由。医疗机构
作为向社会开放的,为公众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除了依
法、依诊疗规范行医外,医疗机构还有法定的、合理限度的安
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医疗机构承担医疗
侵权之外的另一种侵权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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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作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诊疗环境、诊疗流
程、诊疗服务、保安措施等,是否足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认
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是避免医患纠纷、建立和谐医患关
系的重要方面,更是体现高素质管理者对社会公众的人性关
怀。
【参考文献】
〔1〕杨立新.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J].民商法学,
2004,1:94.
〔2〕肖明.论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J].广西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85-56.
〔3〕姜淑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
探析[J].时代法学,2004,6:47-48.
〔4〕杨立新.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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