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失职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15 11:41:2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失职责任

一、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笔者基于近年来发生的监理人员因违规处罚事例。收集整理了相

关的法律规范条文。望各位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全面掌握专业技术知

识和验收规范,重点充实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自己的

职责。克服侥幸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规避风险;懂得“红

线”界限,违规后依法、合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

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

设单位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1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

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2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的,可以责令行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3.4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可以责令行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5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

3.6第七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

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内不予注

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7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

3.8第七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

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刑法》

4.1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1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5.2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3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4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停业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五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6.1第二十九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以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

职业印章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

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4.1

监理人员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第4.1.1

因监理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应当

赔偿委托人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7.2中监理人员违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其多数原因为监理

人工作失职,不履行法定程序,错失行使权力的具体时效,导致给委

托造成损失。因时效条款面宽量大。笔者在另文祥述。)

7.3第4.1.2

监理人员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员应赔偿委托人由此

发生的费用。

来福花园监理项目部赵石平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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