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人员应掌握的法律知识及失职责任
一、前言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家相继
出台了一系列工程监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总
监理工程师、其他监理从业人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处罚规定。
笔者基于近年来发生的监理人员因违规处罚事例。收集整理了相
关的法律规范条文。望各位认真学习相关规定,全面掌握专业技术知
识和验收规范,重点充实强制性标准,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履行自己的
职责。克服侥幸心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正确规避风险;懂得“红
线”界限,违规后依法、合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1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
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
设单位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第六十九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
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1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
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
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3.2第六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吊
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3第六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
的,可以责令行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
书。
3.4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可以责令行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5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处5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
合格签字的。
3.6第七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
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内不予注
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3.7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以下的。
3.8第七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第七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
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刑法》
4.1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
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1第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5.2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
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
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
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
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5.3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
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
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
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5.4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
停业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资格证书,五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6.1第二十九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
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以3万元以下;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2第三十一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
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
职业印章的;
(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
动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第4.1
监理人员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2第4.1.1
因监理人员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员应当
赔偿委托人的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其承担赔偿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7.2中监理人员违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其多数原因为监理
人工作失职,不履行法定程序,错失行使权力的具体时效,导致给委
托造成损失。因时效条款面宽量大。笔者在另文祥述。)
7.3第4.1.2
监理人员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员应赔偿委托人由此
发生的费用。
来福花园监理项目部赵石平
20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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