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仔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削减生产安全事故
的发生,严厉责任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
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公司及矿井依据本方法对各单位进展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象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副总
工程师、班子其它成员以及其它有关责任人。
第四条责任追究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惩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级、开除、撤职、留用观察、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的,并同时赐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赐予降
级、撤职或者留用观察处分;情节严峻的,解除劳动合同:
(一)生产公司发生安全事故,不准时实行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
造成事故扩大的;经营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造成重大损失
和影响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
消灭有关证据,阻止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未根据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
安全隐患的;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工程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
工和生产的;
(六)不执行上级责令停工、停产、停顿设备设施使用运行的命令,或
擅自恢复工作、生产、使用运行的;
(七)有其它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造成严峻后果的。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和领导的责任追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标准
(见附件)执行。
第七条有关责任人担当多个职务的,根据责任追究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
则处理。
第八条发生重伤事故的,除执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依据事故
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展以下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1000-2000元。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800-1000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600-800元。
4、对事故一般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400-600元。
5、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
重赐予1000-2000元。
6、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
重赐予800-1000元。
7、矿井领导因工作失误、违章指挥、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事故发
生的,按情节轻重赐予矿井责任领导3000-5000元。
在执行以上经济惩罚的同时,可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九条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单位依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方
法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条发生一级非伤亡事故的,除执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外,还要依
据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展以下处理:
1、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3000-5000元。
2、对事故主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1000-2000元。
3、对事故重要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800-1000元。
4、对事故一般责任人,按情节轻重赐予600-800元。
5、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
重赐予3000-5000元。
6、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区、队、车间、职能部室领导,按情节轻
重赐予2000-3000元。
在执行以上经济惩罚的同时,可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发生二、三级非伤亡事故的,除执行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外,
还要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二条如消失本方法第五条所列行为及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
任人已经担当法律责任或受到国家、地方有关部门处理并重于本方法处理
标准的,不再重复处理;轻于本方法处理标准的,仍按本方法处理,其中
局部应扣除已经受到的数额。
第十三条本方法所称的数额“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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