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归责与免责
1.什么叫归责?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
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展推断和确认的活动,归责是对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详细包括推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
除法律责任等活动。
我们要争论归责的四个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作为一种否认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
法律标准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根据事先规定的性
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责任
法定原则详细的有四个方面的含义:①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
机构归责。②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测。比方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惊慌,就
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确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③反对有害追溯,不
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
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④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
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认定归结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公正,书上讲了以下几个意思:
第一,任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都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其次,责任
与违法或者损害相均衡、相平衡。第三,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担当责任的多
种因素,做到合理的区分对待。第四,要依据法律程序归结、追究责任。
第五,要公平追究。
(3)效益原则。效益原则简洁的讲,就是进展责任追究的时候,要
考虑到投入或产出的问题、本钱或收益的问题。
(4)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意思为,在设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时
候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的功能,也就是整
个来说要考虑到他的一种人性根底,他的一种人的心智状况,也就是要符
合天理人情。比方说我为了过个好年去偷,我为了盼望工程去盗,从合理
性角度唯恐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些因素。所以要考虑到人的
心智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实现法、理、情的程度的统一。
所以真正在最终,归结到法律责任的四个原则就只有八个字:合法、
公正、有效、合理。
2.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
且具备担当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
局部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担当)法律责任。理解时,我们要留意到这
样几个观念:第一,免责首先意味着他有责任,在有责任的状况下才谈得
上局部责任的免除和全部责任的免除,我们说正值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
负法律责任,所以不存在免责的问题。其次,法律责任的这种免除不同于
“不负责任”和“没有责任”。第三,免责也不能混淆为“赞成”,局部或
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管
的,更不意味着这些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根据免责的条件和状况,主要有以
下四种免责形式:
(1)时效免责。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肯定期限后不再担当强制
性法律责任。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都有规定。
(2)不诉及协议免责。协议是指双方的,我欠人家一万块钱,但人
家看我实在没钱,就要我少还一点,还10元也可以,只要证明我们之间
存在债务关系,其他的就可以免责,不用还了。
(3)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肯定损害,但在国
家机关归责之前实行准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局部或全部责任。担当责
任的方式有主动或被动的形式,主动的像你骑自行车把一个老人给撞了,
立刻送到医院,全身检查,再送他回家,陪他在医院观看几天,然后买好
多养分品去看他,准时通知家人,你主动担当了责任,所以可以免责。
固然,应当还有其他免责方式,如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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