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模板】

更新时间:2024-11-08 12:14: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广告业营业税)

《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作为区级政府,福田区政府有无权力制定针对出租屋安

全主体责任的追究办法?

答: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

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属于区政府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

权,且不得增设、限制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因

此,《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起草过程中,

严格按照法定的立法权限尺度,以“合法”为前提和原则,在租赁

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的界定、责任追究条款设置上,均是依照相

关上位法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而规范,确保不产生法律风险。同

时,《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

定:“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皆为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有关查处责任部门应当严格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情节、处罚方式、

幅度等具体规定进行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变更的,

应当严格依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因此《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法律的具体化,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责

任。

二、针对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为什

么福田区人民政府要专门制定这样一个追究办法?

答:福田区人民政府制定《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一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近年来,深圳市发生多起出租屋

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引起很大反响;二

是关于出租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比较分散,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出租屋

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之中,公民对于法律的

理解水平及能力不同,过于分散的立法不便于公民对于法律的理

解,因此福田区决定制定统一的《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的安全监管,明确各方责任。

三、《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内容篇幅

主要为管理性规定,为什么命名为“追究办法”?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

关规定,出租屋安全主体主要为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

股份合作公司等主体,主要为个人或者法人组织。命名为“追究办

法”主要是为了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归属,避免出现各方推诿,导

致各方主体都不履行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如发生出租屋

安全事故,也方便启动责任倒追机制,追究存在过错方的责任。因

此命名为“追究办法”。

四、出租人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要求管理出租屋,会不会影响出租?

答:出租人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规范地管理出租屋,不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改造出租屋,

将治安管理、消防、用水用电、房屋及电梯等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到

位,能够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同时改善出租屋的居住环境,从而总

体提高出租屋的质量,这反而有利于出租,同时承租方也获得了安

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因此,出租人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管理出租屋,不会影响房屋出租。

五、出租人应当怎么做才能符合《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要求?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

定,出租人作为房屋出租的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具

体包括:一般安全管理责任、治安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及电梯安全管理等责任。出租人应当

将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出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任意

改造,对房屋的使用履行相应的监管,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一并履行相应的治安管理、消

防安全等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出租屋安全质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

生。

六、承租人应当怎么做才能符合《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要求?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

定,承租人作为房屋出租的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具

体包括:一般安全管理责任、治安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及电梯安全管理等责任。承租人应当

合法地使用出租屋,不得在出租屋内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不得违

反建筑规划许可对出租屋进行任意改造,承租人还应当合理用电

用气,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出租屋安全主体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会怎么样?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

章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股

份合作公司等出租屋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相应责任,除了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不履行主体安全责任

的,处以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将由

执法机关依法查封,不得出租。

八、出租人将不能出租的房屋出租会怎么样?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第

三条“关于禁止出租的房屋”规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依法

可以出租的房屋,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被公告限期拆迁、违法

改造、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且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房屋

为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如果将上述种类的房屋出租,导致安全

事故,除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外,还将依法面临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而言之,

出租屋不是法外之地,各相关安全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相应的安全

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九、《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于何时

生效实施?

答:《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福田

区政府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将于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届时,福田

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出租屋安全主体应当按照《福田区出租屋安

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出

租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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