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作为区级政府,福田区政府有无权力制定针对出租屋安
全主体责任的追究办法?
答: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区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
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
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属于区政府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
法法》、《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
权,且不得增设、限制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因
此,《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在起草过程中,
严格按照法定的立法权限尺度,以“合法”为前提和原则,在租赁
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的界定、责任追究条款设置上,均是依照相
关上位法及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而规范,确保不产生法律风险。同
时,《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四十九条规
定:“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皆为引用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具体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有关查处责任部门应当严格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情节、处罚方式、
幅度等具体规定进行查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变更的,
应当严格依照变更后的规定处理。”,因此《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
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是法律的具体化,并没有创设新的法律责
任。
二、针对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为什
么福田区人民政府要专门制定这样一个追究办法?
答:福田区人民政府制定《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
法(试行)》一是基于现实的需要。近年来,深圳市发生多起出租屋
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了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引起很大反响;二
是关于出租屋安全管理的法律比较分散,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深圳市出租屋
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燃气条例》等法律之中,公民对于法律的
理解水平及能力不同,过于分散的立法不便于公民对于法律的理
解,因此福田区决定制定统一的《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
办法(试行)》,以便加强对出租屋的安全监管,明确各方责任。
三、《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内容篇幅
主要为管理性规定,为什么命名为“追究办法”?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
关规定,出租屋安全主体主要为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
股份合作公司等主体,主要为个人或者法人组织。命名为“追究办
法”主要是为了明确各方主体的责任归属,避免出现各方推诿,导
致各方主体都不履行出租屋的安全管理责任。同时如发生出租屋
安全事故,也方便启动责任倒追机制,追究存在过错方的责任。因
此命名为“追究办法”。
四、出租人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要求管理出租屋,会不会影响出租?
答:出租人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规范地管理出租屋,不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改造出租屋,
将治安管理、消防、用水用电、房屋及电梯等安全管理责任履行到
位,能够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同时改善出租屋的居住环境,从而总
体提高出租屋的质量,这反而有利于出租,同时承租方也获得了安
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因此,出租人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管理出租屋,不会影响房屋出租。
五、出租人应当怎么做才能符合《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要求?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
定,出租人作为房屋出租的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具
体包括:一般安全管理责任、治安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及电梯安全管理等责任。出租人应当
将符合法律规定的房屋出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对房屋进行任意
改造,对房屋的使用履行相应的监管,不得将房屋用于违法犯罪。
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一并履行相应的治安管理、消
防安全等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出租屋安全质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
生。
六、承租人应当怎么做才能符合《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
追究办法(试行)》要求?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
定,承租人作为房屋出租的主体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具
体包括:一般安全管理责任、治安管理责任、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责任、房屋及电梯安全管理等责任。承租人应当
合法地使用出租屋,不得在出租屋内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不得违
反建筑规划许可对出租屋进行任意改造,承租人还应当合理用电
用气,避免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出租屋安全主体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会怎么样?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七
章关于“责任追究”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物业服务企业、股
份合作公司等出租屋安全责任主体不履行相应责任,除了应当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
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不履行主体安全责任
的,处以警告、、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
机关处理。对不符合出租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出租屋,将由
执法机关依法查封,不得出租。
八、出租人将不能出租的房屋出租会怎么样?
答:根据《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第
三条“关于禁止出租的房屋”规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必须是依法
可以出租的房屋,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被公告限期拆迁、违法
改造、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且不能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房屋
为禁止出租的房屋。出租人如果将上述种类的房屋出租,导致安全
事故,除了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进行民事赔偿外,还将依法面临
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总而言之,
出租屋不是法外之地,各相关安全主体必须切实履行相应的安全
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出租屋的安全,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九、《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将于何时
生效实施?
答:《福田区出租屋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作为福田
区政府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将于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届时,福田
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各出租屋安全主体应当按照《福田区出租屋安
全主体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要求,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出
租屋的安全管理,保障出租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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