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更新时间:2024-11-08 01:43:5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第一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本章主要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侵权责任的指

导原则以及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意义与方法。本章共五

节。

在学完本章之后应能够了解

1、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渊源

2、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

3、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4、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第一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体系与渊源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与体系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特征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P44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

总与。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征

(1)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

系,它是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以损害赔偿为核心的

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责任关系。

(2)侵权责任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与,不仅包括

《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也包括其他法律文件中的相关规

定,其渊源具有广泛性。

(3)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调

整的对象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

(4)侵权责任法属于救济法、强行法、实体法与财产法。

(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总+分”模式

《侵权责任法》在形式上并没有分为总则与分则,只是

规定了十二章。但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分析与逻辑结构分

析,实际上存在总分的结构:第一章至第三章的规定属于总

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总则;第四章至第十一

章属于分则性规定,相当于《侵权责任法》的不完整的分则。

第十二章是附则。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结构:对“总+分”模式的

评价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至第三章,分别规定的是“一般

规定”、“责任构成与责任方式”及“不承担责任与减轻责任

的情形”。这些规定都是《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性规定,规定

了侵权责任的范围、侵权请求权及其保障、侵权特别法的效

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责任及连带责任、侵权责

任方式、损害赔偿请求权、公平责任以及免责与减责事由等。

《侵权责任法》在这一部分除了特别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之外,还特别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

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则。这些总则性规定具有法律适用的一般

效力,在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应当普遍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是对侵权责任类型

化的规定,主要规定的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

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也规定了部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

般侵权责任,但不是对侵权责任类型的全面规定。主要规定

的侵权责任类型是:监护人责任、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

用人者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

害责任与物件损害责任。该法对于一般侵权责任的全部类型

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这一部分相当于《侵权责任法》

的分则,是不完善、不全面的分则。

准确分析《侵权责任法》的总则性规定与分则性规定,

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总则性规定是所有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而分则性规定则需要“对号入座”,具体

的侵权责任类型规则只能对具体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

同时要适用总则性规定。

二、侵权责任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一)侵权责任法的制定简介

侵权责任法是有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

法律,是民事基本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展开:何为支架性法律。

我国侵权责任法先以民法典草案第八篇的形式出现。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四审通过,是各方利益博弈平衡的结果。

2009年12月26日,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

花絮:常委会通过而不是全国人大通过,学者不满。

(二)侵权责任法立法的必要性与意义

【立法说明】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

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与谐稳定的民

事基本法律。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

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对侵权责任作了一

些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也存在

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

断出现,而现行法律有些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

少规定分散在单行法律中,缺乏对侵权责任共性问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侵权案件逐年增多。2007年,我国法院受理

一审侵权案件已达87万多件。2003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

共有216人次提出了7件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议案与8件建议。

一些部门、地方与专家、学者也不断提出制定侵权责任法的

意见与建议。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

会与谐稳定,有必要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侵权责任

作出规定,制定一部较为完备的侵权责任法。

1、此前没有完整的侵权责任法;

2、多年来新类型案件审理的需要;

3、现行侵权法律规定不一致,有两元化问题,比如医疗

事故处理,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4、现行一些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过于分散,经统计四十

多部法律中有民事侵权规定。

5、侵权案件激增。

三、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渊源

侵权责任法的渊源是指侵权责任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

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具体

来说,侵权责任法的渊源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中关于公

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与司法的依据。例如,

我国《宪法》第37-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

受侵犯。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是我国侵权责

任法对人格权提供供保护的宪法依据。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

展与对人权保护的加强,侵权责任法的保障对象逐渐扩大。许多学者

认为,侵权责任法也应当对宪法所确立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如受

教育权、劳动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提供救济。笔者认为,宪法作

为民事法律的渊源,主要是从立法意义上而言的。也就是说,从立法

角度来看,宪法应当成为民事立法的依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宪法

一般不宜作为裁判的依据。原则上,法官应当以具体的民法规则或类

推适用有关的规则来裁判案件,而不能直接援引宪法的规定来裁判案

件。宪法所规定的权利仍然是一种公法法上的权利,与民法所规定的

民事权利应当分开。宪法规定的权利要获得民法的保护,需要先转化

为民事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宪法规定的权利不应当成为侵权

责任法保护的对象。

插花: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

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2001]25号已失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

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

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

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

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复

(二)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与颁布的立法文件,

它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一,《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由十一届人大第二次会

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共分为12章92条。根据该法第2

条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来承担侵权责任,所

以,《侵权责任法》是确立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依据。

第二,《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

前,《民法通则》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渊源。但在侵权责任法制

定之后,《民法通则》的绝大多数规定都被侵权责任法所吸纳,有些

规定被侵权责任法所修改与完善,因而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

规定,凡是与侵权任法发生冲突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

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但《民法通则》中与侵权责任法并不矛盾的

其他相关条款,仍然可以适用。例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的规

定,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

第三,单行民事法律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许多单行的民

事法律都有大量的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国家赔偿法》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作出了规定;《产品质量法》对产品

侵权的归责原则与赔偿责任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侵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致人损害、《未成年人保护法》对针对

未成年人的侵权等都有详细规定。此外,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

的有关侵权行为的规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食

品卫生法(试行)》第39条、《海上交通安全法》第23条与第40条、

《森林法》第37条、《矿产资源法》第39条等。这些关于侵权行为

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具体内容,并成为我国侵权

责任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只要

其与侵权责任法不发生冲突,属于“另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侵

权特别法的规定。

(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可以根据宪法、法律与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制定、批准与发布法规、决议与命令,

其中有关侵权行为及其责任部分的法规、决议与命令,是侵权责任法

的重要表现形式,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与民事法律。例如,国务院制定

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属于侵权责任法的组成部分。需要指

出的是,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凡是与侵权责任法冲突的,原则上

不能再适用。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医疗事故以及赔偿

标准等的规定,因与侵权责任法冲突,原则上不能继续适用。

(四)的司法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是指由发布的针对人民法院审判工

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从法理的角度来看,司

法解释并不属于法律渊源,因为并不是享有立法权的机

关。但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立法的不完备,出台了大量

的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已远远不是被当作普通司法解释看待,在实践

中均被作为法律渊源援用,并成为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处理案件中的

重要裁判规则,所以,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成为法律渊源。如《民法

通则意见》中关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03年12月4日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都是我

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渊源。但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解释的许多内容已

经被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所修改或完善,能够成为法律渊源的,只能是

与侵权责任法不矛盾、不冲突的司法解释。

(五)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在我国,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有经国家认可的习

惯才具有侵权责任法渊源的意义。我国是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生活习惯在侵权责任法渊源中也具有一定的意

义。

第二节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一、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一)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条)

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

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

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

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理解

1、编排顺序上,人身权益在前,体现以人为本。

2、“民事权益”:包括民事权利与民法上的利益。第二款

列举的全是权利,而利益则体现在“等”里面了。注意认定

上的复杂性。

展开:民事利益保护问题(张新宝教材P3)

侵权责任法不仅保护民事权利,也保护合法的民事利益。民事权

利与民事利益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明文规定XX权。民事权利与民事

利益合称民事权益。

举例:(1)死者人身利益如姓名、肖像、名誉隐私、遗体、遗骨

等属于合法民事利益。(2)装潢问题。

3、侵权,主要是指对对世权、绝对权的侵害。债权性质

的权利原则上不是侵权对象。

二、侵权责任关系

(一)侵权责任关系的概念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

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

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二)侵权责任关系的要件与特征

1、当事人:侵权人与被侵权人

2、内容:损害赔偿

3、财产性与人身性

4、法定性:责任形式法定

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什么是侵权责任?如何分类?P11

侵权责任是侵权人因实施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

为而依据侵权责任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民事责任

的一种类型。

或者说侵权责任是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是指赔偿义务

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

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与。

侵权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有无区别?P15

2、侵权责任的基本特征

(一)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前提。

(二)侵权责任是依据侵权责任法所而应承担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主要是合同外的民事责任。

(四)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中心,但又不限于损害赔

偿,责任形式多样化。

(五)侵权责任是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刑事责任与行

政责任是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能够直接对受害人提

供救济。

(六)侵权责任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点。包括责任成立

的强制性;责任范围的强制性及责任方式的强制性。一,

二、侵权民事责任的意义(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一)救济

(二)预防

(三)制裁

三、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而依法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的其他损害行为。

侵权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仅指侵权人自己的加

害行为。广义还包括准侵权行为,即他人的加害行为以及物

件损害等情形。(详见张新宝教材P5)。

评析:这种划分的依据是加害行为直接实施者是谁,是

本人属于狭义侵权行为;是他人或自己管理的物品属于准侵

权行为。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指,因过错侵害他人的民

事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如伤害他人,毁坏他人财物。

另一种情况是指,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没有

过错损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如达

标排污。

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或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2、侵权行为主要是行为人因过错而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

行为。

3、在特殊情况下,侵权行为是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并依法

承担责任的行为。

如何核能发电,航空飞行,高速运输等活动,都给现代

社会带来了一定的便利,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因此

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损害他人民事权益,即使不具有

违法性或过错,且行为对社会是有益的,其也应当依法承担

责任。

4、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四、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P7)

1、违反义务的性质不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

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

2、侵害的对象不同:违约作为侵犯的是相对权,侵权行

为侵犯的是绝对权

3、事先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同。

4、损害后果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一般仅限于造成财产损

害的情形,对造成的人身损害与精神损害,一般不根据违约

责任来补救。

5、责任方式不同。

第四节侵权责任与其他损害分担机制

侵权损害的责任分担可能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加害人对

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自己的责任;

二是民事主体对与自己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造成他

人损害或者物件致人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管理的责任;

三是在受害人有过错、第三人有过错时,加害人与受害人、

第三人一同分担损害——减轻的责任。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

发展对于侵权责任的分担机制有一定的影响,责任保险与商

业保险的出现也可作为一种新的损害补偿方式,但是,断言

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保险等将完全取代侵权责任法则是不现

实的。强制责任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也是分担损害的主要机

制。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个完善的侵权损害赔偿补偿体系,

有效配置资源,保障受害人权益。

一、侵权损害的分担机制

1、自己的责任

2、管理的责任

3、减轻的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障制度

三、侵权责任法与保险制度

第五节学习与研究侵权责任法的基本方法

一、注意教材与教案的结合

二、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三、注意外国经验与本国实际的结合

【课堂思考题】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

售票员在赵某下车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

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你认为赵某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键术语】

侵权侵权行为自己加害行为准侵权行为民事法

益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关系损害的分担机

制社会保障制度责任保险

【复习思考题】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概念与渊源。

2、简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与民事法益。

3、简述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4、简述侵权责任关系。

5、试述侵权责任的概念、特征及意义。

6、试述损害的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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