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法律咨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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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法律咨询制度
一、聘请法制副校长为学校法律顾问,对法律问题进行
免费解答,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二、参与学校有关经济项目、重大事务的对外谈判和法
律诉讼,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前,法律顾问应及时提出有关法
律方面的意见。领导班子讨论达成初步意向后,必须进行法
律方面的意见。领导班子讨论达成初步意向后,必须进行法
律咨询,对准备实施的具体事务,就其相关手续等事项也必
须经过法律咨询认可后实行。
四、审查、修改教职工聘任合同、合作办学合同、技术
合同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五、对学校重要项目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立项可行性
分析,出具法律风险预测及法律意见书。
六、代表学校参与有关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
七、开展法律知识培训工作。
八、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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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关于保护教师合法权益
的规定,为切实依法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我校教育执法和管理的规范,现结合我
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我校教师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制度的依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
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
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
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这是宪法关于公民申诉权利规定在教师
身上的具体体现。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1、教师申诉的申诉人是学校在职及退休的教师。
2、教师申诉的校内被申诉人主要是学校所设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有关职能机构。
3、教师申诉的校外被申诉人主要是侵犯其权益的教育机构或部门。
三、教师申诉的范围:
1、认为学校及其有教育关部门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教师申诉受理机构:
1、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党支部,学校教师委派代表组成,是学校处理校
内教师申诉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作为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教师书面申
诉或口头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教师申诉的程序:
1、申请。申诉人可以书面提出申诉,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
(1)书面提出申请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
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及他相关情况。
(2)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主要事实、理由
和时间等。
2、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
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
不属于学校及其有关部门管辖范围的申诉事项,负责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及时告知
申诉人。
3、调查取证。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
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
开校内申诉委员会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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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以及听政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4、处理决定。
学校在受理教师申诉书30日内,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
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校内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
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维持原处理决定;
(2)变更原处理决定;
(3)撤销原处理决定;
(4)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5)被申诉人依法负有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其他规定。
l、申诉当事人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申诉人对
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事项符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2、要坚持校内申诉与沟通思想、说服教育、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校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
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由学校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教师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5、此申诉制度作为学校《章程》附件,经学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后执行。
涿州市双语学校教师申诉制度
为了依法维护我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身心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教师校内申诉制度。
一、教师申诉的范围:
我校教师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内申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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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教师法》规定的职务聘任、教学
科研、工作条件、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工资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
面的合法权益。
(2)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3)教师认为校内有关部门或其他成员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
可以提出申诉。
二、成立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
组长:张会超(校长、学校支部书记)
副组长:郑建波(工会主席、副校长、党支部委员)王万青(副
校长、党支部委员)孙常见(工会委员、党支部委员)杨明月(团
委书记)
成员:李虎(工会委员)高丽琴(工会委员)吕春英(工会委员)
三、我校教师应当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30日内向教师申诉
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诉申请书须写明
申诉人的自然状况和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的事实与理由,
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书写申诉申请书有困难的可
以口头申诉,由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进行笔录,并告之被申诉人。
四、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的5日内,认为符合
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
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
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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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
形之一,必须回避,教师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
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
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六、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并决定受理的
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七、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案件后,对申诉内容进行全面
调查核实并做笔录,并交申请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八、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自愿,
可以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调
解书与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做
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被申诉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未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驳回申诉请求。(二)被申诉人
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并且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三)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
对申诉人合法权益构成侵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
的行政处分;对申诉人造成财产、人身损害的,根据民事法律的有关
条款做出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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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制出申诉处理决定
书,由委员会主任署名,并加盖校内教师申诉委员会印章。申诉处理
决定书与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做出的处理决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
定书的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逾期
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
十二、附则
(1)学校职员、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员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或教代会。
(3)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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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制度及程序
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或校内其他成员侵
害时,或者对学校处理、处分不服,向学校或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
求处理或重新处理,从而使权益受到学校依法保护的一种制度。在宪
法赋予公民享有申诉权利的基础上,将学生的申诉权利在学校管理中
具体化、规范化。为进一步发扬民主,体现人性化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申诉的范围
学生申诉制度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保护的法定的申诉
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年级部、德育处等学校有关职
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
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
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
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财产权利的,例如,学校违反规定
乱收费、乱,强迫其购买与教学无关的东西,学生有权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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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例如,强行将学生参加
学科竞赛和体育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等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学生有
权提出申诉。
(7)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例如,擅自停开国家
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学
生有权申诉。
(8)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的评价不公正,学生
有权提出申诉。
(9)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二、学生的申诉程序
学生的申诉程序与教师申诉程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学生的特
定身份和所处的地位,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缺乏勇气
提出申诉,通过合法渠道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学校应尽可
能简化学生的申诉程序,并认真处理申诉的案件。
(1)申诉应当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申诉人可以是学
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2)申诉受理人员可以是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学校管理人
员。申诉受理人负责向申诉学生说明申诉程序,并帮助学生完成申诉。
(3)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1、2、4、8项内容提出申诉
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年级部提出申诉。
(4)就“学生申诉的范围”中3、5、6、7项内容提出申诉
的,申诉人可以通过申诉受理人员向学校德育处提出申诉。
(5)对学校年级部、德育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申诉人可通
过申诉受理人向学校申诉受理委员会提出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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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诉受理人判定申诉事项为较大申诉事项或申诉事项需年
级部、德育处回避的,申诉受理人可引导申诉人直接向学校申诉受理
委员会提出申诉。
(7)学校对学生申诉的受理应认真对待,不可采取应付的态度,
更不能阻碍、压制甚至剥夺学生的申诉权利。接到学生申诉,应在规
定时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或监护人。
(8)对学生申诉的处理要合法、公正、合理、权责统一,在查
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
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申诉人或申诉监护人。
三、学生申诉注意事项
(1)学生进行申诉必须言之有据,反映情况必须客观真实。
(2)学生与老师进行商讨的过程中必须谦虚礼貌,不可无理取
闹,更不允许对老师进行任何形式的人身攻击;
(3)当受理申诉领导小组做出最后裁定后,学生应接受该裁定
结果。
(4)申诉学生保有其他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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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4:20: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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