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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书效力
篇一: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基本案情】
当老板的丈夫在外搞外遇,老婆逼着他写下了“保证书”。谁料到,两
年后,老婆再次发现老公在外包养小三。妻子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
要求丈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起涉及“婚内保证书”效力认定的离婚纠纷案件。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张某经营着一家贸易公司,需要常年在外奔波
应酬,林某则做着家庭主妇。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
疑心重重的林某对丈夫进行了跟踪,发现丈夫果然有了外遇。林某寻
机会偷偷拍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等张某回家时林某甩出了这些
照片,并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张某作为公司老总哪丢得
起这般脸面?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林某不放心,要求张某写
下了保证书,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拈花惹草,不得有违反夫妻忠诚义
务的行为,否则张某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林某抚养;张某还要每月
交给林某5000元保证金,以保证不再犯,否则保证金归林某所有。
保证书写好签字后,林某才算作罢。谁知两年后,也就是去年,林某
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丈夫在外包养小三,自己却
一直蒙在鼓里。愤怒不已的林某随即一纸诉状起诉离婚。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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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包养小三行为的确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现林
某主张按照张某两年前写下的“保证书”进行离婚和赔偿,法院通过审
查认为,当时的“保证书”是在林某威胁要将偷拍照片曝光的情形下张
某写下的,其属于受胁迫下作出的民事行为,不是当事人意思的真实
表示,故法院对“保证书”的法律效力不予认定。鉴于张某存在出轨行
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具有过错,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由张某赔
偿林某6万元。
【法官观点】
在经常出现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
或者应无过错方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书”的行为。对于这种“保证
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一般不可一概而论。
法官解释说,如果双方有关于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保证,保证人违反
了保证义务则不能认为就当然离婚,离婚与否需要法院查明事实,判
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如果双方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则该保证也不一定具有法律效
力,子女抚养需要法院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原则进行审查予以
确定抚养人;
如果双方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则需要法院审查该保证是
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
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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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
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
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
“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
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
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
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
该承诺书只是一份立约的要约,而不是已生效的保证合同,据此法院
认定该保证合同不成立。银行在接受客户为落实保证责任而提供的文
件和材料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证担保合同的形式。根据
《担保法》第13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保证合同
的形式包括“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单
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保证人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
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等。第二,保证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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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定内容。根据《担保法》第15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
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
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依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单方出具的保证承
诺函中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同时明确“本承诺函系依据《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出具,具有担保合同法律效力”。
此外,安慰函是近年来商业银行授信业务资料中包含的经常性法律文
件之一,其是指发函人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陈述,表明发函人对债务
人清偿债务承担道义上的义务,或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等。安慰函在
国际经济法中也称“意愿书”,通常是指政府或母公司分别为政府下属
机构的借款或子公司的借款向贷款方出具的表示愿意帮助借款方还
款的书面文件。有学者指出,意愿书虽然在广义上为国际融资信用担
保形式之一,但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其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
只有道义上的约束力,即使明确规定了它的法律效力,也由于其条款
弹性过大而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权利义务。从我国法院判例实践来说,
大部分法(:保证书效力)院的意见是倾向于认定安慰函不能构成中国
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不具有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也是目前银行在审
核安慰函的法律效力时的倾向意见和观点。
鉴于此,商业银行在接受单方保证承诺函时,应注意该承诺函措辞不
能含糊不清,而应明确表达担保的意思,同时该承诺函应载明担保合
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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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启示
日常信贷业务中,银行常常会遇到一些大客户以公司内部制度或董事
长不在国内为由,拒绝按照银行内部管理制度或流程办理业务,如不
愿意和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而只愿单方出具保证担保函等等。对于这样
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应尽可能要求客户按照银行的常规做法操作。另
一方面也需要站在客户立场思考问题,如确系客户合理要求,应在做
到满足客户需要的同时,避免风险。
篇三:保证书有法律效力
篇一:婚姻中保证书的效力
老公出轨被发现后所写“保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基本案情】
张某与林某结婚多年,家庭经济条件优越。两年前,林某发现丈夫张
某经常夜不归宿,经跟踪调查发现丈夫张某果然有外遇,林某寻机拍
下丈夫幽会小三的照片,扬言要把这些照片贴到其公司去。丈夫张某
于是百般道歉请求林某原谅,并按妻子林某的要求写下了“保证书”,
保证今后在婚姻中不再拈花惹草,否则就净身出户,且女儿归妻子林
某抚养;张某每月缴纳5000元保证金,如违反保证内容,保证金归
妻子林某所有。近期,林某无意看到丈夫手机中的暧昧短信,才发现
丈夫在外包养小三,愤怒不已的林某遂拿着保证书告上法庭,要求丈
夫净身出户,并要争夺女儿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同居的行为的违反了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9:05:0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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