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

更新时间:2025-02-26 01:12:07 阅读: 评论:0


2022年7月12日发
(作者:34岁扶贫干部殉职)

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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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婚姻中出现出轨情

况时,一般都会采取写下“保证书”或签订协议的方式,来

约束出轨

方的行为。但所谓的“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净

身出户”的定义并不明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

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此约定为夫

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夫妻双

方在签署“保证书”或协议时,应

当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保证书”或协议内容不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

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若在双方签署的“保证书”或协议中剥夺了对方探望子

女的权利,则该条款不能受到法律保

护。

1篇二: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丈夫写保证书是

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

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

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

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

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XX年7月,

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

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

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

琳一人所有。”

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

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

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

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

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

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

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法》第19条规

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

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

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

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

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

归属的约定。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

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

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

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很

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

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

即完全与之吻合。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

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

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

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

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

所接受。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

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

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

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

从李

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

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

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

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

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篇三: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

浅析婚内保证书法律效力的浅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

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

或者应无过错方及其近亲属的要求,向另一方出具保证

书。该保证书内容通常主要涉及夫妻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多少

和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等问题。在

双方协议离婚未果,进行诉讼离婚时,无过错方往往以

此为据,要求法院按照保证书上的内

容进行判决。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正处理离婚纠纷,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婚姻自由既包括

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对于离婚自由,《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和第三十二条分别就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作了专门规

定。其中,夫妻双方协议离婚除了有离

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取得离

婚证,双方的夫妻关系才能正式解除。

因此,即使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违背了婚内保证书上的

允诺,但之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离婚登记或登记离婚未果,而是进行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也只能依照《婚姻法》第三

十二条以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

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

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虽然民法坚持意思自治

的原则,《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也允许夫妻双方对哺

乳期后

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

由于已经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人民法

院应依职权对双方协议的结果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

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

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不予

准许。例如,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

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

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

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

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因此,

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

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三)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除了直接以损害

赔偿的形式所做的保证外,还存在夫妻财产约定或以离婚为

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生效的条件不同。

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夫妻双方离婚后,才

能生效。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

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

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

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

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夫妻双方的财

产约定并不涉及离婚,更不以离婚为条件,按照《婚姻

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

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

方具有约束力。第二,财产标的不同。

夫妻之间对双方的财产约定范围,既可以是婚前的也可

以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而以离婚

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财产范围只能是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应排除

在外。如果涉及到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只能视为一方

对另一方的赠与,对于这部分婚前财

产,应当做夫妻财产约定来处理。按照XX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

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

赠与??。

综上,婚内保证书中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和子女抚养

问题,在诉讼离婚中,并不具有

法律效力。而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保证的法律效力,

则要就是否属于损害赔偿,夫妻财

产约定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篇四: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

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要知道,为什么520

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

后出轨,

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

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

犯,否则净身出户等。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

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

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

夫妻可以对

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

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

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

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

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

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

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

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

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

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除上述情形外,

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

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

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

比如

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

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

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

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

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

易,且行且珍惜。篇五:丈夫出轨后

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丈夫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

法律效力吗?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

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

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根

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

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

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

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

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

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

依据,且附条件生效。

篇二:法律有效的保证书

篇一: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

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

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

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

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

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

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

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

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

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

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

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

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

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

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

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

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

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书则属于无效。篇二:爱的保

证书是否有效

婚恋专家: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

即使“承诺”也不会长久

作者:丁孙莹来源:上海法治报

人们常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当两个人因为爱走

到一起,并缔结婚姻,是否需要一纸“爱的保证书”让爱

情和婚姻天长地久呢?

日前,记者从普陀区法院了解到,不少离婚诉讼案件中

都涉及到了“爱的保证书”。而所谓爱的保证书其实是婚恋

双方的一种私下约定,形式包括“爱的协议书”、“爱的

承诺书”等。内容包括,男方向女方保证“如果婚后我出

轨,将净身出户”;女方向男方承诺“婚后我会尽心尽力照

顾我的丈夫,不离不弃,否则无法获得房产。”等等。

男女双方希望通过“保证书”来拴住感情,拴住财产。

只是,和婚前财产公证相比,保证书并非纯粹意义上的财产

证明,仅仅是一种以婚姻或爱情为附加条件的财产行为。那

么,爱的保证书真的能保住婚姻,保住财产吗?答案显然是

否定的,由于此类“保证书”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

且形式、内容上存在较多瑕疵,很难真的“保证”什么。

婚恋专家认为,真爱才是人类最珍贵的情感,真正的感情不

需要“保证”。如果爱是“保证书”下的屈服,那么即使“承

诺”,也不会长久。

关注

妻子“承诺”:尽心尽力照顾丈夫丈夫“反悔”:她没有

好好照顾我

“承诺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他百年,在他

百年之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财产)。

——摘自林美丽写给丈夫陈竹天的“爱情承诺书”

陈竹天和小他16岁的林美丽是再婚夫妻,自1995年相

识恋爱后,不久便同居在一起。XX年,相恋10年的两人决

定结婚,当时陈竹天已60多岁。结婚前,两人海誓山盟,

林美丽甚至写下“爱情承诺”,决心一辈子尽心尽力照顾自

己的丈夫。婚后,两人未再生育子女,生

活平静。

然而,5年后,丈夫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将她告上法院。

陈竹天手持妻子当年写下的“承诺书”,要求林美丽返还结

婚时作为聘礼赠予她的一套房子,并起诉与她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陈竹天向法庭出示的“承诺书”,记者发现,XX年10

月18日,即在陈竹天和林美丽登记结婚的前一天,林美丽

为爱写下“承诺书”。她在承诺书中写道:“我林美丽于XX

年10月18日与陈竹天自愿结成夫妻,陈竹天在宜川新村的

一套工房作为聘礼赠予我林美丽。我林美丽保证在他有生之

年不自行处理这套房子,在生活中尽心尽力地照顾陈竹天至

他百年,在他百年以后,不与陈竹天的后代争(财产)。以

上是我对陈竹天的承诺,如果今后在生活中没有做到,我与

陈竹天分手时将把房子以及陈竹天给我的一切还给他。以此

为证,作为承诺。”10月19日,也就是两人登记结婚的当

天,陈竹天即将宜川新村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陈美丽一人

名下。

庭审中,陈竹天称,林美丽自XX年下半年起就一直在

外唱歌跳舞,回家也不做饭,并曾将一名异性朋友带回家中,

还和异性朋友一起在外骑车游玩。为此,双方曾发生过多次

争吵。陈竹天表示,去年1月,他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

未获准许。目前两人关系更加恶化,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离

婚,并要求林美丽返还宜川新村的房屋。

陈竹天认为,他是为了和林美丽结婚,才将宜川新村的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她的名下。他认为,林美丽婚前书面承

诺全心全意照顾自己,但婚后她作为妻子却没有好好照顾自

己,所以房屋应当返还。林美丽则辩称,双方感情不和的原

因是陈竹天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常关系。普陀区法院审理

后认为,陈竹天和林美丽结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致

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在陈竹天要求离婚,林美丽也没有异议,

法院准许两人离婚。

就宜川新村的房产问题,法院认为陈竹天在结婚当日将

属于个人的婚前财产即一套房屋赠予妻子,并办理了产权变

更登记手续,所以该房屋应当属于林美丽的个人财产。根据

林美丽向陈竹天出具的书面承诺显示,只有当林美丽不尽照

顾丈夫的义务,以及林美丽自己提出与丈夫分手时,上述房

屋才能归陈竹天所有。现在陈竹天没有证据证明妻子没有履

行上述承诺,返还的条件并不构成,所以返还请求法院不予

支持。

丈夫“保证”:1年内收入过60万妻子“不屑”:丈夫收

入情况不实

“(我承诺要)成为1名年收入60万的私营业主,拥有

3家以上的分公司。”

——摘自李奇木写给妻子的“爱情保证书”李奇木和妻

子张沁在读大学的时候相识,两人于1994年3月登记结婚。

婚后6年育有一个女儿,感情较好。但是XX年张沁工作变

动后,两人的感情急转直下,出现裂痕。

据李奇木称,妻子张沁因为工作特别出,职位节节升

至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负责人。但是之后,妻子便开始瞧不

起自己,并且完全不念及她能够取得如今的成就主要是自己

全心全意照顾家庭,使其全身心投入工作的结果;相反,妻

子认为自己没有出息,双方地位有了悬殊差异,夫妻感情出

现隔阂,矛盾逐渐加深。

其间,张沁曾多次以两人没有共同语言为由提出离婚,

李奇木考虑到孩子尚小,一直委曲求全。记者在此案的证据

中看到,李奇木曾写下“爱的保证书”,并表示3年内将以

下三点作为自己的目标:“第一,成为一名年收入过60万

元的私营业主。第二,公司年销售额将超过800万。第三,

拥有3家以上的分公司。”李奇木承诺:“如果3年内达不

到上述目标,李奇木与张沁的婚姻将自动解除,所有李奇木

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

然而,一张“爱的保证书”并没有拯救两人的婚姻,

此后,丈夫因不堪忍受妻子的冷言冷语,最终还是选择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在开庭的过程中,李奇木表示,自己年薪也可以达到30

万元左右,平时主要白天上班,偶尔出差、加班,每月的工

资约在5000元。另外,他名下还有一些存款以及公司股份

等财产。李奇木强调,自XX年起,妻子就曾多次态度坚决

地提出离婚,但妻子又不肯公开自己的财产,

让他感到非常不满。不久,夫妻两人开始分居,“我

们的夫妻关系早就名存实亡,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这种

关系对我来说一直是一种折磨。”

对于曾经写过的“爱的保证书”,李奇木认为写保证书

是为了平息纠纷,所以保证书不应该被认作为具有法律效力。

相反,妻子张沁则表示:“如果当时他不写保证书,我们早

就离婚了,保证书说明了我们两人的权利义务安排,保证的

内容可供法院参考。”

张沁在法庭上称,自己年薪在39万元左右。对于李奇

木提出的一些财产归属问题,张沁表示自己在香港汇丰银行、

荷兰银行内的存款均系替他人保管。

最终,在普陀区法院的调解下,李奇木与张沁调解离婚,

双方所生的女儿与李奇木共同生活。两人也并没有按照“保

证书”所保证的内容实施离婚,即“如果3年内达不到上

述目标,所有李奇木的账户可由张沁收回。”经过和平协商,

离婚后,张沁在半年内支付给李奇木500万元,但李奇木放

弃原两人共有的一套房产。(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析案

“爱的保证书”能保住婚姻吗?

“爱的保证书”究竟是什么?一纸保证书,几句承诺就

真的能够保住婚姻吗?

普陀区法院民一庭审判长朱世静给出了否定的回答:

“当然不能!”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目前类似“爱的保证书”的形式

有很多,如“爱的协议书”、“爱的承诺书”等。然而,

此类“保证书”并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书,仅仅

是婚恋双方私下的一种约定。

朱世静向记者解释,仅从保证书的内容上理解,保证书

本身就不具备保障婚姻的效用,因为“保证”的条款多为

婚姻缔结后,夫妻双方原本就该履行的义务。她举例,在陈

竹天和林美丽的案件中,妻子保证结婚后尽心尽力照顾丈夫。

朱世静认为,夫妻之间相互扶助、互敬互爱本身就是应该的,

“这样的保证可以被理解为多此一举。”

其次,从保证书的约定形式上看,一些保证书、协议书

显失公平,根据法律规定是一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上海联

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茜表示,有的人因为爱才写下承诺书,

且承诺书仅约定了一方的义务却并未约定权利,根据《民

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样的保证书显失公平。所以,一方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承诺书予以撤销。

另外,即使“爱的保证书”约定的内容、形式均符合

法律的要求,但由于这类保证书系非正规约定,言语表达不

规范,存在较多瑕疵。例如“没有好好照顾我”、“不再爱

我了”等语句含糊不清,没有标准。朱世静向记者表示,如

何才能算是“不爱”,“没有好好照顾”的标准是什么,法

律上并没有评判的标准,当事人也无法有效举证。

朱世静强调,归根到底,“我国法律并没有对爱或不

爱有规定,婚姻是否应该存续的条件是看感情是否破裂,法

律并没有对爱情是否存在给与考量的标准。”她认为,法律

调整的是婚姻关系,绝非对爱情的感觉。

“爱的保证书”能拴住财产吗?

“爱的保证书”也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财产

行为,在保证不出感情问题的前提下,对财产的权属进行规

定。华东政法大学民诉法专家牟逍遥教授分析,“爱的保证

书”表面上看是为了婚姻,其实质是为了财产。“以爱的

名义,用保证书的形式来拴住财产。”

那么,“爱的保证书”真的能拴住财产吗?答案显然

是否定的。牟逍遥告诉记者:“和婚前财产相比,爱的保证

书所约定的条件较为复杂。”她表示,“爱的保证书”将感情

问题和财产问题互为条件,导致两者关系不清。她解释,婚

姻系身份关系,财产系权属关系,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在这里,“爱的保证书”容易和“婚前财产公证”发生

混淆。罗茜律师向记者解释,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将要结婚的

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

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到公证机关给予证明。主要明

确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

和产权归属,是解决日后婚姻、财产纠纷的可靠的法律

依据。相反,“爱的保证书”要求对男女双方的情感予以

保证,双方约定的是金钱赔偿义务,并非财产权属关系。

除此之外,难以有效执行也是“爱的保证书”无法拴

住财产的重要原因。罗茜律师向记者举例,婚恋双方中,男

方在婚前写下“保证书”,保证自己如果出轨,就将房产证

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的房产过户给女方。然而,即使男方最

终确实出轨,他也可以拒绝过户该房产,因为该房产是男方

的个人财产,男方对其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他可以选择拒绝

履行“保证”,法院不能因为一纸保证书而强行执行“过户”。

据此,罗茜律师提出,导致“爱的保证书”无法执行的

实质即是保证书内并没有详细阐明“违约责任”,即如果男

方拒绝过户,其应该支付的赔偿金额等。

罗茜律师指出,如果存在符合婚姻法第46条的情形,

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等情形时,无过错的一方即可要求

有过错方予以赔偿,而无须双方是否写过爱的保证书。

热议

不愿意写保证书,却乐意接受对方的保证

“如果他通过写保证书来证明对我的爱,我为什么不接

受呢?”对于“你是否愿意写下爱的保证书”的问题,记

者采访了多位适婚或已婚青年,他们大多表示,自己不愿意

写保证书,但却非常乐意接受来自对方的保证。

网站编辑周小告诉记者,结婚前,她会要求男方写爱

的保证书,在经过了几段较为波篇三:保证书

承诺书

为有效维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保障家庭关系的稳定

和谐,男方自愿做出本承诺:自本承诺书签订之日后,男方

不得因家庭琐事、夫妻矛盾等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对

女方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行为,若男方有上述行为的,男女

双方的所有婚后共同财产归女方个人所有,男方因其过错行

为不得主张任何财产方面的权利和要求。

保证人(男方):

身份证号:年月日女方见证(签字):

年月日

篇三:怎样让保证书有法律

保证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表示决心、提供保证时的书

信。保证书的内容要写得切实、具体,要实事求是,说到做

到,不能说过头话。

(1)在第一行正中写“保证书”三个字,字体较正文

大些。

(2)写接受或保证书一方的称呼。

(3)正文开头可简写对某项工作的认识。然后,写决

心做到的具体事项或保证的具体内容,最好分条开列。

(4)结尾可写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语。

(5)写上写保证书一方的名称和日期。1.含义和特点

保证书是日常生活、日常工作或学习中,某集体或个人

立誓完成某项工作或发誓不再犯某种错误而写的具有承诺

性和保证性的一种应用文书。

这里所说的保证书,与法律文书类的保证书不同。它和

决心书一样,是个人、集体、单位为响应上级号召开展工作、

完成任务而提出保证或表示决心所用的文书。做了错事、犯

了错误,表示决心要加以改正或悔改所写的保证或表示决心

的书面材(原文来自:小草范文

网:哪些保证书不具有法律)料,也叫保证书或决心书。保

证书或决心书具有调动人的积极性和约束人的行为作用,通

过写保证书或决心书,可以发动众想办法,定措施,保

证号召的落实,

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局面。保证书和决心书虽然不

是法律文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它是个人。集体或

单位自愿订立,而且要求有关领导和众给予指导、检查、

监督,这就产生了约束力,保证书和决心书的提出者也会自

觉地在所定条款的范围内行动,保证条款的落实和任务的完

成。

保证书的主要特点是承诺性和誓言性。它是集体或个人

向上级组织、领导机关或个人誓言性地承诺一定完成某项工

作或者一定不再犯某种错误。保证的内容是一定能做到也一

定要做到的。保证书的作用主要是受文的组织、机关或个人

依此对立保证者进行监督、约束和限制;其次也有立保证者

依此进行自我检查、自我约束、自我督促的作用。

2.写法

保证书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及日期四部分构

成。

(1)标题。保证书的标题一般仅写“保证书”三字,

有时则在“保证书”三字前写上保证内容。

(2)称谓

保证书的称呼在标题下空两行顶格书写,写明保证书送

达的上级组织、领导机关的名称或个人姓名。

(3)正文

保证书的正文一般由缘由与内容两部分构成。正文第一

部分为写保证书的缘由,应以简短的文字写明为什么写保证

书。第二部分为保证书的内容,一般采用分条列出的写法,

写明立保证者做出保证的具体事项,如保证做到什么,在多

长时间里,达到什么程度,采取什么具体

措施来实观自己的保证,或保证不再犯什么错误,怎样

做到不再犯此错误等等。保证内容要写具体;可实行、可检

查、可监督、以使保证书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有的保证书

有结尾,结尾为致敬语。结尾也可强调一下保证的主要内容,

有的保证书没有结尾。

(4)署名及日期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

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

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

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

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

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

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

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

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

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

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

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

“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

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

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

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

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

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

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

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

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

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

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

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

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

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

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

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

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

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三: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法律性质

承诺书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

的书面形式。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

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书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承诺书有法律效力

公司与你签定的书面承诺书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

分,不违反法律,是合法有效的,应当具有约束力。可以

依据该承诺书主张权利。

从分类来看,承诺制度可以分为民事承诺和行政承诺,

区分两者最重要的标准是订立合同的目的。行政合同的内容

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都无完全的自由处分权。

而民事合同则不然,只要民事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规定,就应合法有效。

一般来讲,签订保密承诺书是签订人事、劳动聘用合同

的一个条件,或者是补充协议,如,行政机关在录用、聘用、

调用工作人员时,经常要求这些工作人员就某一事项向用人

机关作出书面承诺。如果把保密承诺书与人事、劳动聘用合

同结合在一起的话,保密承诺书是

典型的内部行政合同,其主体、目的和内容等都具有行

政性合同的性质,所以说,保密承诺书是一种行政法意义上

的法律文书。保密承诺书虽然与私法合同一样,取决与双方

当事人的合意,但当事人无权就违反保密义务应当承担什么

样的法律责任进行约定,保密承诺书的内容也不能超出行政

主体的法定职权范围。此外,虽然保密承诺书原则上应当以

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为基础,但由于保密行政管理的

特殊性,党和政府的政策也是我国保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

权的重要渊源,保密行政主体依据政策所赋予的权限所缔结

的保密承诺书也合法有效,其他超出权限范围所缔结的承诺

书则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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