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评估和有关部门批准,买卖合同无效”案

更新时间:2024-11-07 09:27: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车险索赔)

“出售国有资产没有经过评估和有关部门批准,

买卖合同无效”案

【案情介绍】

某镇工商管理所欲另建办公楼,因此出售自己的一栋办公楼,面

积为1000平方米,估价在20万元左右。但是没有经过评估,也没

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而是由所长刘某擅自做主,以8

万元的价格将该办公楼卖给自己的表弟谢某。检察机关发现后,以该

买卖合同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向法院

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

求。

【法律问题】

1.合同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2.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3.合同效力的基本形态

4.合同无效的具体形式

【法理分析】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和范围

合同的效力就是合同的法律约束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由法律

赋予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

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

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其效力范围的具体表现是:(1)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一经当事

人订立合同,这种关系就被特定了,不得再作出变更。(2)对债务履

行的约束。法律以其强制力,保障合同债务的履行。这种约束,是对

债务人的行为的约束,即保证债务人全面履行合同债务。(3)对行使

债权的约束。合同的债权人在行使债权的时候,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

不能滥用权利。(4)对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约束。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者

解除,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合同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

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是强调合同对当事

人的拘束力。合同生效的时间,就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产生法律的

约束力。《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

定。”

合同生效的时间包含以下两个内容:(1)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

限,是合同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在时间上

是一致的。(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生效的,在办理了相关的手续时合同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

立和合同生效在时间上是不一致的。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不同的。合同生效的条件,

是指合同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生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的条件是

消极条件,不是积极条件,是指在合同不具有什么样的情形下就使合

同在成立时生效的条件。合同欠缺生效要件有三种情况:(1)完全不

发生合同的效力,是确定的无效合同。(2)不直接发生合同原来的效

力,需要补充有效要件才能发生效力,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无权代

理行为,本人追认则为有效,本人不追认则无效。(3)姑且发生合同

效力,可以因撤销而无效,如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缔结的合同,

为可撤销的合同,被撤销的合同从被撤销时起无效,但在其被撤销前

曾经还是有效的。合同生效的条件是:(1)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内

容不完全或前后矛盾,无确定意义的意思表示,除依据法律,或依当

事人所定的确定方法,或依习惯,或依其他情事,可以将其内容确定

的以外,均为无效。(2)合同的内容为可能。以实现不可能的事项为

标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违反法律禁止性

规定的合同,均为无效。(4)合同社会内容的妥当性。合同有悖于社

会公共利益的即为无效。

三、合同效力的基本形态

合同效力的基本形态是合同效力所表现的具体情形。

《合同法》对合同的效力形态进行重新划分,并且对合同无效的

具体情况重新进行归属,进而将合同的效力形态划分为三种基本形态。

1.合同效力待定

这样的合同包括两种:(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因

其民事主体资格有缺陷,因而其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法定代理

人的追认,或者相对人要求撤销。(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因其

订立合同并没有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因而这种行为人订立的合同,其

效力亦有待于真实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

2.合同相对无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为合同的效力相对无效,包括: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合同绝对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一律是无效合同,包括:(1)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此外,《合同法》第53条还规定了合同中

免责条款的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具体形式

1.合同无效溯及既往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其结果是该合同自始无效。

这就是“合同无效溯及既往”的效力。无论是绝对无效的合同还是相

对无效的合同,都是如此。

2.合同部分内容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在实践中,合同的效力并不是全部无效,而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因

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其他部分的效力并不受影响。这就是

合同“部分无效、部分有效”。但是,如果合同无效部分的内容影响

到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则合同全部无效。

3.合同无效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按照《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变更或者

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镇工商管理所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办公楼

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处分国有资产的规定,其出售办公楼应当经过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同时还必须经过评估。但其法定代表人刘某

并没有这样办,没有经过评估,也没有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擅自做主,将价值约20万元的办公楼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自己的亲

属。这一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

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合同。

这种无效属于绝对无效,其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第59条规定的这一合同无效的规则中,并没有规

定究竟由谁来行使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在本案中,检察机关发现此

案后,以该买卖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为由,

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法院

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创造了公益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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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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