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做伪证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所谓伪证,是指被审计单位等审计证据的提供者出于某种动机而
伪造的证据。这些证据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实证据,或与被审
计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巧合,如不认真排除,往往就会鱼目混珠,
以假乱真。伪证也是据的总称。那么公司员工做伪证要负什
么法律责任?
公司员工做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
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
重,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案例:
25岁的上海男子顾某出于同情心为他人做伪证,导致一起
案被发回重审。日前,顾某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
处有期徒刑8个月。
2004年8月15日,被告人顾某在海淀分局恩济庄派出所内就
犯罪嫌疑人戴某一案向警方提供证言。2006年12月25日,
被告人顾某向戴某的辩护人就该案同一事实提供证言时,为避免
戴某受刑事处罚,作虚明,提供该案的重要事实的证言与其
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内容完全矛盾。致使海淀法院2007年6月认
定戴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
金人民币3万元,并责令戴某退赔人民币470000元发还被害人
后,该案被一中院裁定发回重审。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顾
某在海淀法院开庭重申该案时再次出庭作证,仍向法庭提供虚假
证言。当日,被告人顾某被抓获。
庭审时,当法官问及顾某做伪证的动机时,顾某称,当时没有
考虑这么多,就是出于对戴某的同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
顾某作为戴某一案的关键证人,故意提供虚言,意图使
戴某免予刑事处罚,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鉴于被告人顾某当庭
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
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明、鉴定、
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美国和英国的规定
在美国,宣誓下作供是联邦罪行,成文法规定犯罪者一经
定罪,最高可被判监5年。
宣誓下作供只有在证人宣誓或确认(affirm)过会说真话之后
才可以成立。确认是给不愿或因宗教原因不能起誓的人使用的。
在英国,证人可以手按圣经或其他宗教经籍发誓。如果证人没有
宗教信仰,或不愿按圣经发誓,他可以确认自己会说真话,和宣
誓在法律上效力相同。
宣誓下作供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立,包括在签署由
有刑事规定的法律赋予效力的文件时,不必经过宣誓程序和经适
当公职人员监誓。例子包括美国国税局的报税表,报税者必须签
署声明所报真实,法律规定谎报者会被视为宣誓下作供。联
邦税务法规定违法者可入狱三年。
法国和德国的规定
在例如法国和德国的某些国家,疑犯在宣誓后说的话被定为不
足采信,所以无论他们在审判上说什么,都不会被定本罪。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
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
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
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
活动。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
的客体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第102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
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
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
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
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
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
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
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
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
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
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
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
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
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
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
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
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
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
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
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
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
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
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
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
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
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
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
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
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
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
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
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
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
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
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伪证罪的认定
(一)伪证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
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
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
证,从而提供了虚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
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
应认定为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11月30日印发的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
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伪证罪立案追
究刑事责任,(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
的;(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3)
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5)出于伪证行为致使
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6)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1)前者的主
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
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
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3)前者是通过作虚明、鉴定、记录、
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4)前者只是在个别
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
犯罪事实。(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
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
事处分。
(三)伪证罪与包庇罪、包庇犯罪分子罪的界限
这三种犯罪的行为人,在作虚明,为犯罪分子隐匿罪证方
面极为相似,目的都是包庇罪犯。其区别主要在于:(1)主体要件
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后两种包庇犯罪是一般主体。(2)实施
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后两罪则
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
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
的犯罪情节;后两罪所掩盖的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
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
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后两罪所包庇的可以
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
罪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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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员工私刻公司公章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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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3 12:04: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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