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
还给对方。二、过错与损失承担过错是指合同的无效有可归
因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三、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对双方
已经依据合同为给付义务的无效合同,双方应当将已经从对
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四、无效合同保证人的责任合同被确认
无效后,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
合同的签署就意味着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
是是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呢?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有
一些合同都是无效的,可能因为欺诈或者恶意串通等情况导
致合同无效,下面一起来看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吧。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
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
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
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
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
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一、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
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
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第一,单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
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
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
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
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
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
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
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第二,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
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
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是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
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
全部收归国库。
二、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是在因无效合同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
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三、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
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
有损害事实存在(2)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重
要要件。(3)过错行为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
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
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
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
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
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
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
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
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四、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法》第59条具体规定了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
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发生追缴财产的法律后果,
即将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
的财产追追缴回来,收归国家或返还给受损失的集体、第三
人。收归国有不是一种民法救济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济手
段;一般称为非民法上的法律后果。依《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
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
定取得的财产,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的禁止性
规范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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