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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与前代有什么不同,
其根本原因是什么?
法学102班2季孝天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与制度
1.春秋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郑国: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当
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
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晋国: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
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夷蒐之法”。
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
第四次是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范宣子制定的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铸在
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晋国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
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
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
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1、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2、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⑴法律性质的转变——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
①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②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等级制。
③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⑵法律内容的变化
①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
②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3、《法经》的出现
《法经》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也是春秋以来成文法运动的总结,其体例和内容,初
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为秦汉以后的封建成文法典的
完善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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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商鞅变法
第一次变法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一说是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这次变法的重
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主要内容有四方面:第一,制定了“连坐法”,即“令
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第二,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
与降敌同罚。”第三,奖励农业生产。垦草令:“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
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第四,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
第二次变法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
体内容主要有:第一,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
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第二,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
凡三十一县。”第三,废除井田制,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
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第四,统一度量衡制度。
秦国法制概况
商鞅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鞅改法为律,谓改李
悝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商鞅变法的意义
商鞅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
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
秦国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
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
分析:
总结上述材料,进行对比可以明显的看到春秋、战国、秦朝这三个时期法律发展的过程
与其总体方向。
在旧礼制被破坏崩塌的春秋时期,“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开创了中国法制史成文
法的先河与惯例。
在法律制度方面,比较春秋与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就可以发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
一断于法。”已经将原始的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
法的思想,其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
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从这条法律也不难看出,法律调
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
“行刑,重其轻者”。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禁奸止过,莫若重刑”。
请罪重罚的模式体系,同样对后世影响颇大。
同时,从法经将法律的总原则、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可以看出
《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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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那么,将目光放在秦朝,可以看到秦律,在秦律之中,既可以看到来自前朝奴隶制社会
法制的影子,又可以看到通过对于奴隶制制度的限制规范,达到加强中央集权和维持更广范
围社会稳定的特点。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
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
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
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
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
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
总结:
从以上材料和材料分析可以看出,秦代前与秦朝的法律发展主要趋势是由不成文法发
展向成文法,由奴隶制法律发展为封建制法律,由“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转向普遍的全民
法,其法律体系也从散乱变得有体有制。
究其根本,“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是文化发展的基础。从秦代前朝
与秦朝日益发达昌明的农业、手工业、冶炼业,其经济发展也逐渐强大。获得一定资本的庶
民阶层就不会甘心受到奴隶主的压迫,肯定要推动对奴隶制法律的改革。而作为全国最大地
主的皇帝,更是要以中央集权的方法建立强大的管理体系。
同时,经过春秋战国的百家争鸣,其中推崇“法制”的法家代表人商鞅、韩非、李斯等
人在秦朝影响力极大,对于其“法制”思想的推动也不言而喻。
综上所述,其推动和改变秦代以及之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根本原因,是当时社会经济、
文化、制度的多重作用叠加下的产物。
法学102班
2
季孝天
201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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