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0:5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东营出租车)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苏力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u3000u3000法律移植任何法律都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茨)



u3000u3000生活在不同世界的人们需要的是相互理解和沟通,而不是一方对另一方的压制,曲解和征服!(有压制必有反抗,冤冤相报何时了)



u3000u3000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u3000u3000(秩序就是一种生活习惯,是在生活中长期积累下来的。)



u3000u3000欧洲大陆各国之所以能够法典化,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历史久远的罗马法传统和其哲学的理性主义倾向。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



u3000u3000(这样才便于中国老百姓接受和遵守,得不到百姓认可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



u3000u3000法律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以便人们的相互交往和行为,而不是一种社会变革的工具。



u3000u3000(人们通过法律知道了自己的行为后果,这样才具有安全感,才有秩序,人们才能从事交易)



u3000u3000每个社会中,即使没有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由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总是会形成一些习惯,实际上起到法律的作用。而且在比较简单的社会中,这些习惯甚至比成文法律更为便利和有效,它降低经济学上所说的交易费用(花很少成本就可以解决纠纷),对各种社会交往起到建立预期,规制人们行为的作用。因此,即使没有国家统一的法律,只要有当地的习惯或惯例甚至双方熟悉,就可以促进交易。(熟人社会)



u3000u3000现在,交换双方不很熟悉,甚至完全陌生,既无法在短期内建立足够的信任,又无共同的惯例习惯可依赖(经济全球化),使交易存在很大的风险。这时,习惯惯例的效力变得很有限,国家制定法变得不可缺少。但习惯仍不可少,因为法律不可规制一切,需要各种习惯惯例才能起到作用。最重要的是法律往往只是对社会生活中通行的习惯惯例的确认,总结,概括或升华。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时候要特别注意中国传统的行为习惯。(习惯可以解决法律没有规定的一些纠纷)



u3000u3000市场经济所需要的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种从总体上最大程度地减少总成本,促进交换发生和发展,促进财富配置最优化的规则和制度。(法律不是一种逻辑理性,而是一种经验)



u3000u3000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传统或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经济"自然"发生过程中逐渐演化变革形成的,如合同法、财产法。这类的法律,即使是国家颁布的,由于有比较深厚的社会基础,因此无需太

多社会强制就可以为社会所接受,大大节约了实施成本。(制度成本)



u3000u3000因此,要在我国建立一个运行有效力并有社会效率的社会主义法治,依据,借助和利用本土的传统和惯例是多么得重要啊!



u3000u3000(我们可以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但是不能照搬别人的成功模式。在别人身上看是完美的体现,如果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就盲目地模仿,其后果只会像东施效颦一样,丑态百出)



u3000u3000寻求本土资源,注重本国的传统,最重要的是要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非正式法律制度中去寻,当代人在社会实践中已经形成或正在萌芽发展的各种非正式的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本土资源。研究历史只是借助本土资源的一种方式。法治建设借助本土资源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的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意识下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



u3000u3000(人们习惯按照自己的习惯来处事,这能使人们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而习惯的养成需要很长的时间,就像一款成功的软件,并非朝夕之作)



u3000u3000法治,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因为知识具有地方性和有限理性。具体的,适合一个国家的法治并不是一套抽象的无背景的原则和规则,而涉及到一个知识体系,因为法律是被社会认可的行为规范。中国的现代法治与亿万中国人的价值,观点,心态以及行为相联系。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依靠中国人民的实践,而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的立法规划。中国人将在他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他们的理性,寻求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解决各种纠纷和冲突的办法,并在此基础上在人们互动中逐渐形成一套与他们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规则体系。因此,这些制度只是人类行动的结果,而并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



u3000u3000(个人不可能照搬别人的成功模式,一个人要想成功,必须结合自身的特点,如性格,个人优势等。)



u3000u3000我们的法律在许多方面是已经西方化了的。但许多中国人并不习惯这种法律,因此在许多地方出现了许多法律规避或违法现象。这种现象的出现,或许表明的不完全是规避者或违法者的无知和邪恶,或许它也表明了我们的形式上西方化的法律本身的一些问题。(出现了排斥反应)



u3000u3000中国现代法治建设和形成最需要的也许就是时间,因为在人们观念和行为模式形成过程中,在社会的一种制度和合法性的确立中,时间是最重要的。



u3000u3000注重研究和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就是在创造、积累

资源。(实践经验)



u3000u3000尽人力,听天命。



u3000u3000《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而不是为了建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因此,界定权利和建立保护权利的机制时,在可能的情况下,应更多地考虑当事人的偏好。中国有久远的,相对独立的发展史,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中国的立法或移植的法律应该与传统的习惯惯例有某种兼容,这样,这些法律才能在功能上代替原来的习惯惯例。但是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满地处理一切纠纷,都必然会有缺憾之处。



u3000u3000(等门槛效应,一个习惯得慢慢改,需要时间,不能企图在一夜之间改变一个习惯。另外,就像器官移植需要配型一样,法律移植也需要将别国的法律规范和本国已有的习惯惯例进行配型,看是否具有某种兼容,然后才来决定是否移植)



u3000u3000对任何一种观点都要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自我反思。



u3000u3000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法律的运作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文化。



u3000u3000[私了的案件]当事人作出了一种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合作规避国家制定的法。他们选择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显示出有一种文化和规则在起作用。因为,如果没有一些潜在规则的制约,解决纠纷的手段必定是无穷的。



u3000u3000正如人们只有共同的语言才能对话一样,人们只有分享某些规则,才能达成协议。



u3000u3000法制的建立,尽管需要强制,但最主要的是要得到人们的自觉遵从。在中国目前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国家制定法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的,因为接受法律保护需要受害人付出更大的成本。因此,在经过理性思维之后,他们选择了成本较低的纠纷解决方式--私了。



u3000u3000之所以可以进行这一私了,合作规避不利的国家制定法,重要的是这一交易中双方是熟人,他们都生活在农村,相距不远,分享了地域和文化的空间。这种限制条件使他们便于沟通,理解。更重要的是由于私了双方在这一纠纷处置之后还必须在同一空间中继续生活下去,这一点迫使他们更乐意采取一种妥协,合作的态度。



u3000u3000【国家制定法的作用】①依赖于国家制定法的隐性存在,那些民间的,习惯的"法律规则"才变得起作用。人们知道有制定法这一纠纷解决办法,并且运用它需要付出高代价,相比之下,他们才选择私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u3000u3000②国家制定法是私了的基点,哪一方对国家的制定法了解越多,越确定,他们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就处于越有利的地位,他们就越有可能运

用这些知识来控制局面,操纵整个私了过程。



u3000u3000③规避过程也是他们了解学习制定法的过程,规避者在规避过程中获得的对国家制定法的部分知识对他们未来的行为将产生某些影响。



u3000u3000法律多元化主义:法律多元是两种或更多的法律制度在同一社会中共存的一种状态。如古代的礼法之争。



u3000u3000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艰难,最深刻的原因是:以中国传统法律为基础的中国民间法律对以欧洲法律为模式的法制的一种抵制。我们必须扩大法学的研究范围,注重对社会规范性秩序的实证研究,发现那些因融入社会的背景而不为我们看见的,却被我们当作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社会规范。恰当地利用法律多元化会促进社会规范秩序的形成,实现或辅助实现社会和行为规范,有序的形成。



u3000u3000中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促进民间法向国家制定法融合和转变,但这一过程必须以国家制定法是合理的为前提。



u3000u3000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是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大市场和国家制定法统一的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统一的法律才能使人们在全国范围内获得预期)



u3000u3000大多数情况下,守法和执法只是在特定约束条件下追求自我利益的一种选择。当事人之所以规避法律,主要的是利用正式法律可能对他们更为不利。



u3000u3000法律规避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人们有利益的选择。如律师在为其当事人服务时,更多的是查询遵循哪一条法律,作各种解释,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他们总是竭尽全力避免那些不利的法律规定或法律解释,而不是力求严格执法或执法。法官也不例外,他们会利用法律规定的弹性,获得一种他认为最恰当的结果。



u3000u3000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其中包括文化,制度。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点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以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获得利益。在重视原则和形式(法律的内在逻辑关系和整体关系),不专注于个别案件直接的实质结果,从而可以从形式上推出结果,预测结果的法律制度下,即韦伯称的"形式理性"的法下,市场主体特别注意长期利益,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法律确定的原则加以理性的预测。因此,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不只是更多的法律和制度,而且需要更多的具有形式理性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文化。



u3000u3000制度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麦肯锡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u3000u3000只有大家都按一种或相似的逻辑思考和理解问题,整个市场经济才有可能运作起来。因此,市场经济的建设也包括文化的变革。(一分钱一分货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价格

低可能是一些商家采取的竞争手段)



u3000u3000法律人要做的就是使我们的法律理论思维更精密,语言表达更精确,逻辑表述更严谨。这样,有助于形式理性的建立。



u3000u3000任何社会都是有法制的,任何社会的经济活动都是在特定法制中进行的,体现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文化。



u3000u3000任何借鉴和理论都代替不了,而只能促成中国社会形成和发展市场经济及与之相应的法制。(就像吃再多的营养品,只能帮助你成长,而不能代替你成长,成长需要的还是时间)



u3000u3000法学理论工作者在关注现实的基础上,还要更加注重对理论本身的分析和对我们自身的理论思维方式的反省和改造。



u3000u3000我们制定,贯彻任何法律都需要考虑成本。



u3000u3000立法效用的最大化:①我们应当注意合理配置立法资源。立什么法,以及先立什么法,应当以最有效促进社会资源的配置以及最佳使用立法资源为标准。



u3000u3000②我们在立法上追求资源最佳配置时,要考虑立法后的司法和执法的成本和收益。



u3000u3000立法是一种选择。在立法时,我们都是有很多选择的,因为法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而是一种实践理性。因此,我们在为市场经济立法时,要注重研究市场和经济的运作规律以及它们的需要。选择对法律和经济都有利的观点。如国库券市场的建立,于政府于市场都有利。



u3000u3000经济体制的改革必须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保持大致平衡的发展。



u3000u3000(市场经济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的模式,而是与一个社会的整体结构相联系的,其中包括文化,制度)



u3000u3000处于陌生环境的个人对他人以及周围的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和道义感,这就使他或她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



u3000u3000社会转型期间,违法犯罪总是会增加(人员的高度流动化):①由于社会的急剧变化改变了社会结构,使原有社会中制约违法犯罪的机制被打破,当没有功能上可以替代的新机制时,违法犯罪就会大量增加。如由以前的熟人社会变成了陌生环境。



u3000u3000②在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化的过程中,物质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传统的道德和习惯的力量都难以与之抗衡。(也与物质的稀缺性有关)



u3000u3000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增加,出现了道德规范的多元化。产生了不同道德之间的冲突。



u3000u3000④人口的高度流动性使人们处于一个陌生的环境。



u3000u3000⑤任何和谐的社会生活都必须有规范的指导,没有规范的指导和制约,人们就可能发生各种冲突。而社会的巨大转变总是伴随着对旧的社会规范的突破,而且不突破这些旧的社会规范就不可能有

社会的变革。但在变革时期,旧规范被打破,而新规范又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从而导致规则的缺乏。



u3000u3000贝卡利亚认为严厉性并不是刑罚制止犯罪的最主要特点。他认为及时性更重要。



u3000u3000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观念多元和人的个体化给教育改造违法犯罪者带来了困难。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道德价值观念的多元和分化相联系。即社会变得更宽容了,有不同的是非判断标准存在,一方认为是不正确的行为在另一方看来却是伟大智慧的体现。(违法者可能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错)



u3000u3000由于经济体制的变革,刑满释放的人员的就业问题已经或即将成为一个问题。(市场经济下,企业讲求的是效率,更注重对个人品质的考察,犯罪者因为犯罪被打上终身的烙印)。但是,从另一层面上看,这也是好事一件,它增加了犯罪的成本,可以打消其犯罪的意图。



u3000u30001985年以来,我国实行了身份证制度。



u3000u3000①建立一个熟人社会,使人们彼此之间知根知底。



u3000u3000(强大的信息公开平台、个人信用)



u3000u3000②促使经济平衡发展,减少人员的流动。



u3000u3000③加强公安警察的建设。建设一个相当数量,一定质量和装备精良的治安警察队伍,用于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治安和打击预防犯罪。(实际上是提高犯罪成本,使其受到惩罚的可能性增大)



u3000u3000④保持一定高度的社会道德和舆论的压力,这种社会的压力是迫使人们不敢违法犯罪和有效改造违法犯罪者的重要途径(社区矫正机关)



u3000u3000等门槛效应:当个体先接受了一个小的要求后,为了保持形象的一致,他可能接受一项重大,更不合意的要求。法制改革,就是改变人们传统的习惯,传统的习惯虽然有其不合理之处,但是它是被人们接受了的,及人们已经习惯了的,人们可以从中获得预期。这就相当于改掉一个坏习惯,虽然当事人知道这是一个不好的习惯,但想改掉它也并非轻而易举之事。



u3000u3000道德对预防犯罪是非常无力的。其实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者对自己行为的性质事先都有一定的道德或法律评价。很少有人公开犯罪违法,而是隐蔽自己。国外有实证调查研究表明被囚禁的刑事罪犯与社会上普通人的对许多行为的道德和法律评价基本一致。



u3000u3000不在其位,不谋其政。



u3000u3000随着社会的分工,必将出现法律的专门化。法律的专门化包括①出现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②出现专门的法律机构;③相对独立的法律机构运作(青少年法庭)



u3000u3000司法活动的专门化是一个历史的演进过程,是与社会劳动分工的增加,社会生活复杂化的趋势相联系的。社会分工,需要一个专

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u3000u3000在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过的司法行政不分的现象,并非一种愚昧的体现,相反,可能是人们面对相对简单的社会管理和统治任务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实践智慧。因为,在小农经济的社会中,人们沿水而居,社会生活相对比较简单,社会分工也很简单,行政人员就可以处分了,从而快速解决社会纠纷。



u3000u3000学徒制度的法律人员的培养。



u3000u3000观念上的理想化,不等于现实的完美。



u3000u3000社会的、政治的和道德的因素无法从法官和执法人员的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是生活在社会中的,有一定的甚至深厚的党派关系。



u3000u3000美国的政治问题总是转化为法律问题,才由法院解决,如水门事件。



u3000u3000司法人员专业化,必须发展出一套技术和运用这套技术的人员。(制度化的解决问题方式)



u3000u3000法律的专业化同时还为法律的程序化,进而为法律机构的高效率创造了条件。因为,为了节约成本、大量、迅速并基本公正有效地处理案件,就必须使案件形成一定的格式,将之分解成各个要素,使案件的处理程序化,规格化。案件的优劣输赢更多的取决于这些基本要素的完备与否。形式化还指,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



u3000u3000法律活动的独立问题,是指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其他各个方面的分界,重叠,交叉,融合,和渗透的关系问题。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意义之一就是要求司法执法机构在社会生活中不仅要有所为,还有有所不为。即司法机关不能,也不应该总是积极地并尽可能地参与社会生活。因为:①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是重叠,互相嵌合的。司法机关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活动时并过度深入,容易引起法律力量与社会中其他力量之间的冲突(如合法但是不合情理的情况)。



u3000u3000②法律过多涉及社会生活的其他领悟,不仅会失去对这些具体案件的权威,而且,久而久之,法律会逐渐失去作为制度的权威性。如判决后,当事人都不执行。以后遇到事情就不会再法律了。



u3000u3000③司法活动对社会生活的深入干预,表明该社会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法律领悟,这也为社会生活中其他力量干预司法提供了理由。因此,法院无权,也无义务对任何问题进行干涉。



u3000u3000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深入干预,实际上造成了一个"熟人社会",所谓亲人眼里无伟人,亲密在一些情况下会造成权威的丧失。



u3000u3000⑤法律过于延伸,会增加法律机构的非法律事务负担。



u3000u3000(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活动,意味着司法机

关只能进行审判活动,而不能进行其他活动)



u3000u3000司法机关与舆论应当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关系。因为:①社会舆论可能不可靠。生命只有向后看才能懂得其意义,而人必须向前生活。人们只有在事后才能发现这种所谓的"不清醒"状态,现实中的人总是认为是清醒的,即当在庐山时,是难以认识庐山真面目的。



u3000u3000②法律是一门专门的知识,需要专门的技术,过多强调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在一定意义上是主张"外行领导内行"。



u3000u3000③能够引起社会舆论的案件常常涉及到的是政治性,道德性的问题。



u3000u3000④以报界,新闻界为代表的舆论界并不总是公正无私的。即舆论界在道德上并不比其他各界更为优越。如虚假报道。



u3000u3000甘蔗没有两头甜。



u3000u3000关于抗辩制的改革:由于司法的诉讼时限和其他技术,资金和人力的限制,在许多复杂的案件中,特别是涉及多方当事人,标的额很大的经济案件中,许多事实是无法在法定时限中发现的,甚至是完全无法发现的。因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司法实际上依据的是在法定范围内认可的并为一些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决定。这会导致由于收集证据的财力不均,富有的一方有更多的财力去收集对他有利的证据,而穷人则没有这种优势,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穷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u3000u3000在抗辩制下,法官只能根据他听证或获得关于事实的印象而判断、决定。因此,语言,表述和解说在抗辩制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u3000u3000在抗辩制这一审判制度下,两审终审原则与有错必究原则将发生冲突。因为,在抗辩制中,判决所基于的事实实际是诉讼各方证据的多寡,强弱。由于举证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因此,这一错误在一定意义上是诉讼人自身的错误或无能力造成的,从逻辑上讲,该由其自身承担责任。有错必究将演化成司法机关仅对由于自身错误造成的错案承担责任。



u3000u3000抗辩制增加了社会的整体成本。



u3000u3000抗辩制通过司法成本的转移,满足了社会对司法活动这种公共产品的需求。减少了司法人员的腐败。



u3000u3000权利的相互冲突:两个个体之间所主张的两种权利的冲突。权利是交叉重叠的,在两个权利之间无法到一个互不侵犯的界限。如我想睡觉,她想看书。对法律活动来说,重要的是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并因此给予恰当地救济。正如"无救济就无权利"。



u3000u3000科斯主张:在权利冲突时,法律应当按照一种能避免较为严重的损害的方式来配置权利,即这种权利配置能使产出最大化。



u3000u3000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事后的、非自愿进行的交易或权利转让。



u3000u3000保证

预期是法律规制社会的最重要的作用。法律确立的行为原则或规则,其以合乎情理的确定性证实一种预见。



u3000u3000所谓权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说,如果他这样行为,即使会引起某人或某些人的不快、反感、甚至损害他人的利益,乃至人们普遍不赞成,他仍然可以得到法律上的认可。



u3000u3000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并不要求人们发表的一定是正确的意见和观点,而是保证人们可以发表一些不一定正确,甚至是错误的意见和观点,只要这种错误不是严重地损害他人的利益。



u3000u3000言论自由的制度效用:言论自由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实际效益。近代社会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言论自由。如文学艺术带来了大量的精神产品,科学批评的自由更大大促进了科学的进步。



u3000u3000法律不能强人所难。法律总是强调对象的一般性,而拒绝过分的因人而异。



u3000u3000如果要对他人的言论自由加以法律上的限制,权利主张者必须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言论者有法律上认可的过错并造成了或可能造成更大伤害,且这一限制不过多影响他人行使言论自由。



u3000u3000法律的示范性、人们的趋利性。



u3000u3000弱者强者之分别并不总是正确的,在社会普遍有保护弱者的心态下,弱者未必就是弱,强者也未必就强。法律所保护的不仅是弱者的权利,而是要保护一切公民的合法权利。由此,我们应该从新反思我们对法治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习惯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指法律对各种权利同等保护,而不是在个案中给弱者以特别保护。(如今的钉子户)因为,真正作为制度的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法律,法律从来都是强调一般性,而较少考虑特殊性。



u3000u3000判断先于推理。



u3000u3000法律不能,也不是以受害人自己的感受程度来确定伤害程度,而大致是依据常人的感觉程度来确定的。这是法律作为制度的特点。



u3000u3000法学研究要建立学术规范,注重引文或引证。法学界只有注重借鉴和学术积累,注意他人已经研究了什么,取得了什么成果,我们才不会做他人已经做了的事,不会浪费大量的个人资源和社会资源,才能使自己的研究有意义。



u3000u3000引文在当今学术领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我们处在一个知识爆炸时代,我们不可能对所有的知识都有比较透彻的了解,我们必须借助他人的研究成果,引证能保证论文或著作写得更有新意,更精辟,更言之有物,更紧凑,更集中于法学问题,特别是在引用其他学科如经济学,社会学的观点时。



u3000u3000引文可以便于读者发现原始材料,查原著,可解于法学有关的新知识,新学科,新领悟。



u3000u3000研

究,是为了在前人或他人的基础上发展某学科,所以,引文应当被作为论证过程或论点的必要组成部分或辅助出现。



u3000u3000学术规范:引文,严格严肃的学术批评。



u3000u3000我们应当注意交叉学科的法学研究。因为,世界是一个整体,社会活动是一个整体,知识也是一个整体,各学科都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学科角度看,同一行为中有不同学科的因素,学科只是人们便于研究学习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观察理解的角度和途径。因此,我们应以问题或研究对象为中心,而不是以学科为中心进行研究。



u3000u3000后现代《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法与社会》季卫东美国虽然有当今世界最久远的成文宪法,但作为实际运作的美国宪法制度,却是由法官根据对宪法阐释而积累建立起来的。因此,要可解美国人宪法,必须研读大量联邦最高法院的决定,而不仅仅研究美国宪法文件。



u3000u3000历史是一种有选择的记录,是从特定角度对历史上的事件的有原则的记录,但选择的同时就是排斥,就是否认,就是压制。因此,历史书不能展示历史,展示的只是某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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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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