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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
篇一: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丈夫写保证书是否有法律效力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
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
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
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
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
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
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
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
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
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
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
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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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
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
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
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
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
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
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
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
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
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
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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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
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
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
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
李裘必须这样做。
篇二:关于承诺函(保证书)的效力问题
影响单方承诺保证函法律效力的要件不外以下两种:
第一,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而言,任何一个
合同的订
立,都要由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尽管单方承诺保证函系一方
当事人单方面出具,但是如果在承诺保证函中明确无误地表达了类似
“愿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当事人也表示了接受,
那么保证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应当视为已经具备。
第二,第二,单方承诺保证函形式与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担保法》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
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案例一中,当事人在承诺书中所作出的承诺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
的要求,因此被法院认定担保合同已生效。而在案例二中,当事人承
诺的是其“将在银行提出要求之日起的14日,为借款人提供保证责
任,并签订保证合同”,因此,该承诺书尽管已具有明确的提供保证
责任的意思表示,但却同时表明将另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即意味着
本文发布于:2022-07-12 18:5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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