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第一章-法律的基本概念

更新时间:2024-11-07 09:36: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3日发
(作者:沈阳交通违章)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

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

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

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

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

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

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

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

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

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

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

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

布的含有一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它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

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

(二)法律的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

1、宪法。根本大法,是国家活动的总章程,因而是最重要的

法律部门

2、民商法。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

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民法主要调整商品流

通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遗产继承关系等。调整的是横向的经

济关系。

商法。我国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

银行法等。

3、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性的总称。

它是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法由很多单位的法律、法规构成的,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

行政法两部分。

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关系。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经过法律调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要有不同法

律去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

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在一个法律关系中最少要有两个法律关

系主体,否则就无关系而言。

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

体依法享有权利和义务的资格。法人和各社会组织的行为能力一

般是随着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和消灭。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我国,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

(1)物,即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行

为等。在法治社会里,人身不是法律关系的客体。任何形式的将

个人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法律关系的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

务。

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

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就意味着另一方负有义务。但他们

有时也不对等,有的法律关系是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却有多个

义务主体。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有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客观情况。

分类:事件和行为

事件:事件就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地震、海啸等。

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行动。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

第三节法律行为与法律责任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广义上理解,作为有法律意义和法

律属性的行为时法律行为。而狭义上理解,法律行为是指民法学

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的合法行为,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

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时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权

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意思

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以一定方式表现

于外部的行为。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实施某一民事行为,必须将意

思表达出来,才能让人知晓,因此,民事行为时一种意思表示行

为。

3、民事法律行为应是合法行为。只有合法的民事行为,

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成为民事法律行为。在我

国,违法的民事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必须具有预见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因此,一项民事活动,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实施该法律行为的民事

行为能力为要件。

2、行为人的意思表达要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思的

表示行为。

3、标的合法

标的是行为作用的对象。标的的合法指标的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如禁止贩卖人口,禁止私藏支等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标的的可能就是民事行为的标的可能实现。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

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

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

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

为。

分类:始期、终期、确定期限、不确定期限

(四)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的所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等。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

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

后果: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者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法律制裁

分类:违宪制裁、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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