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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07 05:26:0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建筑业资质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1(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管理,

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法律监督体系,发挥企业法律

顾问在促进依法治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根据《中

国大唐集团有限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

河南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

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法律相关资格,由企业

聘任,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三条河南公司综合管理部依照本办法对所属各企业的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河南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

度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公司本部及所属各企业。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六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法律相

关资格。.

第七条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分为助理级法律顾问、

三级法律顾问、二级法律顾问和一级法律顾问职业。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河南公司有关规定执

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

补救为辅。

第九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

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

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

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

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第十一条.

制度和工作流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

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内容,确保企业法律顾问顺利开展工

作。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当支持员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

的法律知识。

各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三章企业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格等法律相关资格,由企业聘任,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总法律顾

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负责。

第十四条河南公司设企业总法律顾问。

河南公司所属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企业总法律顾

问。

第十五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

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

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资.

格等法律相关资格,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

人满3年的;或者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

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企业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

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本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

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本企业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

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

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五)对企业及其所属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

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指导所属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对所属企业法律事务负

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七)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第十七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是指企业设置的专门承担企

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法律顾问的执业机构。

第十八条河南公司系统规模较大的基层企业,应设立企业

名专职企业法律顾问;其他企业应配1-1法律事务机构,并

配备.

备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

第十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

法律意见;

(二)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四)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

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

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五)协助或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

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

(八)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

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

(九)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十)办理企业负责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十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加强与企业财务、审计和

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各企业应当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及企业法律

顾问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

制度和物质等保障。.

第五章注册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律顾问按照属地原则进行注册管理。

第二十三条河南公司所属各企业每年应将企业法律顾问和

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情况报河南公司综合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企业应根据注册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企业法

律顾问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为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

素质和执业水平创造条件。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河南公司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挽回

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作出重大

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履行职责的,应限期调离法

律顾问岗位;因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依法追究其管理责任、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

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河南公司所属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河南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1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大唐豫电制〔1014〕30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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