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发〔2018〕11号
浙江大学印发
《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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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
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各有关单位以本单
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同样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条学校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合同管
理体制,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合同主管部门和承办单位应高
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
议解决和登记、备案、归档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法律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归口管理部
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学校合同管理的基本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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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校内各单位办理合同事务提供一般法律咨询服务;
(三)负责对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审议的重大合同
进行法律审核,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四)对各单位的合同管理事务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五)指导及督促合同纠纷处理;
(六)负责对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同进行备案;
(七)办理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的合同事务。
第六条学校根据职能分工确定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主管
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自然科学类科研合同、学校
与各地、市、企业开展科技合作类合同和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作价投资合
作协议等)的归口管理工作;
(二)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合同、
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合作类合同的归口
管理工作;
(三)先进技术研究院负责学校国防科技合同的归口管理工
作;
(四)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劳动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其中,高层次人才合同由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
(五)地方合作处负责学校与各地、市、企业开展全面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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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类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六)外事处(含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
国际合作及港澳台交流合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继续教育管理
处分别负责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相关
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八)采购管理办公室会同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采购
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九)房地产管理处(含“1250安居工程”办公室)负责学
校房地产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基本建设处负责学校基建工作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
作;
(十一)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维修工作及后勤管理相关合同
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二)工业技术转化研究院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有
关委托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成果评估委托合同、成果挂牌交易委
托合同、成果竞价/拍卖委托合同等)、技术作价投资组建新公司
协议等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三)发展联络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捐赠合同及校友工作
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四)医院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与政府、企业等合作共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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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合同以及附属医院相关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
(十五)校医院负责其药品、医用耗材物资采购合同的归口
管理工作;
(十六)其他各职能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合同的归口管理
工作;
(十七)合同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根据合同性
质或主要条款确定主管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合同内容所涉部门
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学校确定主管部门。
第七条合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对合同承办单位订立合同予以指导、审查和审批,其
中审查工作包括业务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内容;
(三)负责主管范围内的合同登记、编号和备案管理工作;
(四)指导、督促合同承办单位做好合同履行、变更、解除、
终止、争议解决以及信息安全保密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五)定期对主管范围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六)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或主管部门许可,为相应
合同的承办单位,负责具体承办有关合同。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合同订立前的可行性论证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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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合同的洽谈、文本起草、合法性审查和提交业务
主管部门等相关报批工作,并负责合同签订工作;
(三)负责对承办的合同做好相应登记、编号、备案以及归
档工作;
(四)做好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争议解决以及信
息安全保密审查等各环节具体工作;
(五)定期对本单位订立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六)完成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合同承办单位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当切实提高合
同质量,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第九条合同的主管部门如果同时负责合同业务承办工作
时,合同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合同承办单位。此类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科研合同、国防科技合同、人才引进合同、捐赠合同、基建合
同等。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合同主管部门和
承办单位应当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文本进行合
法性审查。
下列情形下,合同主管部门或承办单位应将合同文本提交法
律事务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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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文本经学校主要领导签批认为需要法律事务办公
室进一步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二)合同文本需要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议的。
法律事务办公室原则上应在收到合同文本后3个工作日内
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疑难复杂的合同,可以延长审查期限
至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以浙江大学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除使用学校确
定的格式合同以外,应符合以下审批和签订程序:
(一)由合同承办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并按照本办法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