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铁集团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ꎬ保障
总法律顾问依法规范履职ꎬ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
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和国铁集团有关规定ꎬ结合实际ꎬ
制定本办法ꎮ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铁集团所属企业(以下简称所属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聘任、履职、考核、评价管理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所属企业按规定条件和
程序聘任、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ꎮ
第四条 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ꎮ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
度ꎬ规范开展总法律顾问管理工作ꎬ维护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合法
性和权威性ꎮ
(二)强调权责对等ꎮ明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权和义务ꎬ
充分赋予其履职所需的基本权利ꎬ保障总法律顾问积极履职、高
效履职、规范履职ꎮ
(三)突出专业定位ꎮ明确要求总法律顾问主要负责法律事
务工作ꎬ保证集中精力从事法律事务管理ꎬ推动提升铁路依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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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水平ꎮ
(四)强化作用发挥ꎮ健全总法律顾问全程参与重大经营事
项的制度机制ꎬ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审核把
关作用ꎮ
第五条 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本企业法治建设的第
一责任人ꎬ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本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制度ꎬ充分
支持总法律顾问开展工作ꎬ保障总法律顾问作用发挥ꎮ
第六条 所属企业按国铁集团规定配备总法律顾问ꎮ企业有
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应当按规定条件配备专职总法律顾问ꎻ企业
没有总法律顾问编制的ꎬ可根据需要配备兼职总法律顾问ꎮ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所属企业聘任的总法律顾问ꎬ应当符合国铁集团领
导人员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有关任职资格要求ꎬ还应当同时具
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铁路企业规章制度ꎬ具有较高的
政策理论水平ꎮ
(二)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3年
以上ꎻ不具有铁路律师资格ꎬ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或法学专业
学历ꎬ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5年以上ꎮ
(三)熟悉法律业务和企业经营管理ꎬ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
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ꎬ能够胜任企业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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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关工作ꎮ
第八条 所属企业聘任总法律顾问ꎬ应当在研究决定前由国
铁集团组织人事部门征求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意见ꎮ
第九条 所属企业按规定应当配备但暂未配备总法律顾问
的ꎬ应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代为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ꎮ
第十条 所属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当按要求参加国铁集团统一
组织的总法律顾问培训ꎬ培训结果作为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ꎮ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ꎮ
(二)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ꎬ统一协调处理企业经营
管理中的法律事务ꎮ
(三)按规定出席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
议ꎬ对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合法性提出法律意见和法律风险防范
建议ꎬ对需要附带法律意见的事项签署法律意见书ꎮ
(四)参与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ꎬ负责经营管理事项法律
审核把关ꎬ发现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意见ꎮ
(五)参与企业章程、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及监督实施ꎮ
(六)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制度合法性审查、合同审查、法律
纠纷案件应对处置工作ꎮ
(七)组织开展企业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工作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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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加强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和法律队伍建设ꎮ
(九)其他应当由企业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ꎮ
第十二条 总法律顾问在履职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规章制度ꎬ恪守职业道德
和纪律ꎮ
(二)忠实、勤勉、认真履职ꎬ维护企业权益和形象ꎮ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签署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
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ꎮ
(四)保守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ꎮ
(五)廉洁自律ꎬ依法处理法律事务ꎮ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的其他义务ꎮ
第十三条 总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涉法经营业务的知情权ꎬ可根据需要了解涉法经
营业务的具体情况ꎮ
(二)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权ꎬ按规定应当经总法
律顾问审核把关而未经审核把关的ꎬ总法律顾问有权要求审核ꎮ
(三)企业涉法事务的查询权ꎬ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
件和资料ꎬ询问企业有关人员ꎮ
(四)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监督权ꎬ对本企业及下属单
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ꎬ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予以
整改ꎮ
(五)企业经营管理责任追究的建议权ꎬ可对企业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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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法律事务原因失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人员提
出责任追究的建议ꎮ
(六)企业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权ꎬ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
门和单位共同处理企业涉法事务ꎮ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授予的其他权利ꎮ
第十四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组织建立本企业部门之间、单位
之间的沟通机制ꎬ并组织业务部门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行业
机构的对口联系ꎬ为不断改进和加强法律事务工作创造条件ꎮ
第四章 履职评价和工作责任
第十五条 建立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报告制度ꎬ所属企业总
法律顾问每年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ꎬ并将述职情况向国铁集
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备ꎮ述职时间为翌年第一季度ꎮ
第十六条 国铁集团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业总法
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ꎬ结合总法律顾问日常履职、年度
述职情况ꎬ对总法律顾问的履职提出评价意见ꎮ
履职评价意见于年度述职结束后2个月内反馈所属企业ꎮ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对总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评ꎬ
考评结果按照本单位的考核管理制度纳入有关绩效考核ꎮ
第十八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履职ꎬ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ꎬ所属企业应当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ꎬ涉嫌犯
罪的ꎬ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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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正确履职或履职不到位ꎬ对违法违规行为未提出法
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ꎮ
(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法律意见ꎬ给企业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ꎮ
(三)泄露从工作中了解掌握的国家秘密、企业工作秘密和
商业秘密的ꎮ
(四)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等行为的ꎮ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在经营管理事项决策中ꎬ未采纳总法律
顾问法律意见ꎬ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
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
单位(部门)或个人对总法律顾问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
假情况ꎬ致使总法律顾问作出错误法律意见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
失及不利影响的ꎬ总法律顾问不因此承担责任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所属企业已担任总法律顾问的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