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事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21:05:5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webshell买卖)

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诉讼事务管理工作,严格办事程序,

有效规避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处理公司诉讼案件,使案件能得到依

法、高效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挽回或减少损失,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范围内所属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

关,采用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以上

法律事务统称为诉讼事务。

公司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处理诉讼事务的原则:第一,通过司法途径最大限度维

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集体研究、责任到人、严格操作的原

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按照“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发生诉讼案件的项目

的负责部门(即起因部门)是诉讼案件的直接责任人(下称“责任部

1

门”),起因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责任部门

负责对诉讼案件的诉前准备、起诉(应诉)、调解、执行、和解和资

产过付等诉讼的全过程的组织和协调。

第五条责任部门负责人应根据案情确定案件具体经办人,在诉

讼案件中收集、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和相关依据,提供案件真实情

况,协调相关单位,协同集团法律合规部指定的人员共同代表公司出

庭参加诉讼。

第六条集团法律合规部为公司诉讼事务归口管理机构,负责审

查、具体承办责任部门委托的起诉、应诉案件,进行诉讼事务的程序

管理,主要包括:

1、了解、审查案件的基本情况,指导责任部门全面、合法、有效

地搜集、整理案件证据材料;

2、协助责任部门提出代表责任部门的具体经办人(诉讼代理人)

人选;

3、组织分析案情,研究诉讼请求(仲裁请求、复议请求)及其事

实理由,提出诉讼意见;

4、根据案情需要,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或提出外聘律

师(诉讼代理人)的人选建议,督促、管理外聘律师诉讼代理工作;

5、负责诉讼案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装卷、归档工作。

具体案件操作过程中,法律合规部应指导责任部门完成相关工

作。

第七条诉讼案件需要外聘律师的,由法律合规部统一负责,未

经法律合规部许可,各部门、各权属公司均不得自行外聘律师代理诉

讼案件。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外聘律师的服务质量、工作情况、收费情

1

况、案件处理结果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一节起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起诉,指我方就民事纠纷、政府具体行政行

为向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仲裁、行政复

议,请求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维护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即请

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通过审理,使被告人、被申请人承

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各部门人员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过程中,发现公司

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时,有责任向

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成

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汇报案情,如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

负责人应在其权限内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条总裁办公会有起诉意向的,责任部门应尽快向公司法律

合规部提出《诉讼审查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相关证据材料。申

请应写明纠纷的事实、理由、纠纷发生后已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申请

书应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十一条法律合规部应仔细审查责任部门报送的诉讼申请和证

据材料,并于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

括:

1、诉讼请求(包括和解方案);

2、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适用的法律;

3、预估的案件受理费用;

1

4、选聘律师的标准和建议;

5、胜诉的可能性或败诉的后果;

6、执行能力的大小;

7、可以预见的诉讼障碍及诉讼方案等。

法律合规部可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要,要求责任部门补交材

料或提交补充说明。

第十二条责任部门应将法律意见书提交总裁办公会集体讨论决

策,总裁办公会可视情况,授权总裁办公会成员或各权属公司负责人

行使审批权。审批人对责任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作出批示,决定是否起

诉及是否聘请律师等重要事项。

第二节应诉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应诉,指我方在公司的经营、商务或其他

活动中,被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

的诉讼活动。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电话通知领取传票

或仲裁开庭通知书(以下统称“应诉通知”)的,应于当日通知法律

合规部,并告知具体领取方式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经办人联系电

话,法律合规部负责领取应诉通知(附带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及证据

等文件资料)。如业务部门直接签收应诉通知的,应于当日转交法律

合规部,并自行留存复印件。如法律合规部直接收到应诉通知,法律

合规部根据应诉通知记载的案件基本情况,确定起因部门,于当日将

复印件转交起因部门,并向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报

告。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在收到书面应诉通知后,由业务部门负责人

1

组织相关人员分析对方的诉讼请求(仲裁请求)及理由,整理我方了

解和掌握的涉及案件的相关事实,提出纠纷要点,我方的观点,并于

收到书面应诉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诉讼审查申请表》报送法律

合规部。

第十六条法律合规部收到书面应诉通知后,应协助业务部门分

析案情,并于收到业务部门的书面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形成应诉法律

意见,法律意见书应包括:

1、通过对对方提出诉讼事实与理由、对方及我方现有证据、适用

法律的分析,预测对方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

2、通过对理论和可以预见的诉讼障碍的分析,预测胜诉的可能

性,或败诉的后果;

3、提出诉讼方案(包括和解方案);

4、提出选聘律师的标准和建议等。

法律合规部可根据出具法律意见书的需要,要求业务部门补交材

料或提交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应将业务部门的书面意见、法律意见书,

交由总裁办公会集体讨论决策,对是否应诉、应诉方案作出批示,并

决定是否聘请律师。总裁办公会可视情况授权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

属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如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决定与对方和

解的,由业务部门牵头并负责、法律合规部配合,在第一次开庭前与

对方进行谈判,如果需要,可由业务部门提出和解意见,法律合规部

事先起草和解协议。向对方提出的和解协议的审批条件,按照《集团

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合同的审核与签订”的规定办理。

1

第十九条无论是否在诉前和解,在和解协议签订前、且我方收

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正式撤诉通知前,法律合规部均应按照诉讼

流程组织应诉。

第三节诉讼代理

第二十条经审批人批示决定起诉的,以及公司接到书面应诉通

知的,责任部门应立即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案情核查工作,法律合

规部应给予指导,法律合规部负责起草诉讼文书、办理立案、应诉手

续。

经批示由外聘律师代理诉讼的,法律合规部应根据批示内容办理

委托代理协议签署事宜。

第二十一条如须我方预交案件受理费用的,法律合规部应于当

日将相关交费通知交由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在规定的交费期限届满前

办理交费事宜,交费后将需要交还受理部门的单据交予法律合规部,

后续事宜由法律合规部办理。

第二十二条证据材料从形式上包括: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公司诉讼中,包括由诉讼双方或有关第三方签字的合同、计划

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设计图、施工图、签证手续、决算

1

书,财务部出具的划款凭证,相关行政机关留存的查档资料等,均为

证据的主要来源。

第二十三条责任部门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诉讼证据全部由责任部

门经办人保存,并在取得原件或实物当日将复印件或实物情况描述交

由法律合规部备案。

如责任部门取得证据存在障碍,应及时通知法律合规部采取申请

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委托律师调取证据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诉讼方案确定后,案件代理人应当按照诉讼方案进

行诉讼,案件诉讼过程中,案件代理人应随时向法律合规部通报案件

进展,法律合规部应将一切重大事项会同法律意见及时向总裁办公会

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通报,案件代理人应根据相关指示代理案

件。

法律合规部应根据诉前准备及/或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

证据的采集情况等及时调整诉讼方案,责任部门应根据法律合规部的

要求和安排,参加诉讼方案调整的会商。如需要对诉讼方案进行重大

变更的,经法律合规部经办人及责任部门负责人联合签署后,报原审

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对于我方起诉的案件,责任部门应密切关注对方的

生产经营情况,对于出现重大经营困难、主要股东、经营管理层发生

重大异动、资不抵债、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动向和行为等可

能影响我方债权的,应及时向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汇

报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经批准后,法律合规部负责自行或委托

律师办理财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六条案件起诉或采取财产(证据)保全措施后,没有正

1

当理由不得擅自撤诉或解除保全措施。对确需撤诉或解除保全措施

的,法律合规部与责任部门应联合提交书面意见,报总裁办公会成

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七条案件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要积极进行陈述和答辩,

不得作对案情不利的陈述或答辩,不得出示和提供对维护我方合法权

益不利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对方有主动和解意向的,法律合规部应出具法律意

见、责任部门出具处理意见,共同报请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

负责人,经批准后,可以调解结案,调解协议的审批程序同和解协

议。

第二十九条对于诉讼案件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

调,责任部门和法律合规部应积极、主动的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

件诉讼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条案件知情人未经批准,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

持保密原则。

第四节上诉、执行、再审

第三十一条案件一审判决、仲裁裁决、复议决定作出后,对方

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的,或申请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提起行政诉

讼,或者案件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的,

应诉工作按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法律合规部应在一审判决、仲裁裁决、复议决定送

达我方后,及时报告责任部门和原审批人,如我方的请求未全部得到

满足或判令(裁决)我方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合规部应会同责任部

门对判决结果作出案情及法律分析,并至少在法律规定的上诉、起诉

1

期限届满之前4个工作日内请示原审批人是否上诉或起诉,经批准决定

上诉或起诉的,应在相应期限届满前办妥上诉或起诉的立案手续。如

批示决定不上诉或起诉的,责任部门负责按照生效文书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案件取得生效判决、裁决、复议决定后,如涉及

我方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责任部门应负责按照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

要求对方履行,法律合规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配合工作。

如对方未在生效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完全履行义务,责任部门应及

时告知法律合规部,并说明理由,法律合规部应在责任部门报告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批人提出是否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意见,经批

准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合规部负责办理申请强制执行的立案手

续。

责任部门应根据法律合规部的要求搜集和提交相关证据。

财务部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交费事宜。

第三十四条在案件执行完毕之前,责任部门应密切关注对方的

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提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的规

定,如在判决生效后二年内,责任部门发现新的证据且认为足以推翻

原审判决,或法律合规部知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的应当再审的事宜发生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的起诉的程序报

批,确定申请再审事宜。

如在判决生效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

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责任部门或业务部门应报告,如确定申请再审的,

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1

第五节案件归档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结案总结,形成材

料向总裁办公会成员、各权属公司负责人全面汇报,并向有关部门、

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结案总

结应包括:

1、案件起因;

2、诉讼经过;

3、判决结果;

4、案件执行情况;

5、案件流程管理与责任分析;

6、关于败诉、胜诉的原因、经营风险等经验与教训的总结等。

结案报告应当附有起诉书(申请书)、答辩书、代理意见及判决

书(裁决书、复议决定)等主要诉讼文书的复印件。

第三十七条法律合规部应于结案后,负责及时、系统、全面地

将诉讼卷宗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归档备查。诉讼档案应能够反映纠

纷案件处理的全貌,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起诉书、答辩书、代理词、证据清单、证据复印件、判决书等

诉讼文书;

2、责任部门的处理意见、法律合规部的法律意见、集团主管领

导、各权属公司负责人的批示等案件管理文件、交接单等工作文件;

3、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

4、结案总结等汇报文件;

5、其他与本案有关的相关资料等。

对于复印件的,应注明原件存放部门或机构。

1

法律合规部应将诉讼档案由经办人和本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档案

管理部门归档,本部门留存一套复印件备查。

第三十八条责任部门对诉讼过程中搜集的证据原件、实物,需

要归还的,于收到法律合规部发出的结案通知后予以归还,不需要归

还的,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或本部门留存。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

定,诉讼事务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违法违规等行为,给案件

带来不利、被动局面,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要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应提起诉讼的案件有案不报、迟延上报、或者谎报案情、隐

瞒案件事实,致使对方隐匿财产、抽逃或转移资产,致使公司债权难

以实现的;

2、在明知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及时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致使债务人或担保人得以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从而

导致案件审结后难以执行的;

3、案件审结后,对方未按期履行义务,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

行的;

4、案件负责人、经办人、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内外勾结,致使公司

权益受到损害的;

5、对拟诉讼案件,诉前未按规定程序审查、备案,盲目起诉或应

1

诉的;

6、擅自撤诉或解除查封的;

7、未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超过举证期限或在庭审中作不

利于公司利益的陈述、答辩,给公司造成不利后果的;

8、未经批准,擅自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或执行和解,损害公司权

益的;

9、其他违规操作或未尽职守,导致案件败诉或不能执行,损害公

司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如系因业务部门日常业务中管理不善、违规操作、

玩忽职守,引发诉讼案件并败诉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

罚。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或上

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公司规章制度与

本办法规定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1

附件:

诉讼审查申请表

诉讼地位:原告/被告

案情介绍:

现有证据材料清单:

业务部门意见:

经办人:负责人:

法律合规部意见:(可单独附法律意见书)

经办人:负责人:

主管领导批示意见:

诉讼方案调整:

业务部门:

法律合规部:

一审结果:

对方当事人:

1

是否上诉

业务部门:

主管领导批示意见:

备注:

填表日期:年月日

法律合规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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