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一〕
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司法局文件以与本事务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所财务
制度.
一、经费管理办法:1.本所实行##单立,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结余留用,经费收支
自觉接受市司法局管理、监督、检查的财务管理制度.
2.本所聘用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市司法局统一规
定设置帐簿.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会计报表.
3.律师承办各项法律事务按国家统一规定收费.
4.本所依法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并向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缴纳管理费、会费.
5.本所收入在缴纳税款与管理费、会费后其他各项支出比例如下:
〔1〕___%用于本所人员的工资、奖金与各种补贴费用;
〔2〕___%为事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基本建设费用;
〔3〕___%为集体福利基金,含住房基金、风险基金等;
〔4〕___%为医疗基金;
〔5〕___%为业务培训基金;
〔6〕___%为储备基金;
〔7〕___%为主任基金;
二、财务管理权限1.本所实行##理财,财务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
本所合伙人会议有权决定本所重大财务开支.本所授权主任批准一般的财务开支.会议
有权拒绝所主任和合伙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决定.
2.主任批准的财务开支的权限为:
〔1〕办公费、交际费、差旅费等日常性开支;
〔2〕工资、提成、奖金;
〔3〕二千元以下〔含本数〕非经常性开支.
3.合伙人会议审批财务开支的权限:
〔1〕购置固定资产的开支;
〔2〕二千元以上非经常性开支.
三、本所律师承办各项律师业务、收取费用必须经本所统一办理,不准自行收费和开具
收据.
四、本所收取的外汇收入〔含外汇人民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存于银行,使
用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五、差旅费收支:〔1〕要本着从业清廉,减轻委托人负担的原则.
〔2〕律师承办各类业务,差旅费由委托人承担,结算时凭单据与委托人结算.如果需要向
本所财务预借差旅费,完毕后凭单据报销.
六、本所主任主管财务工作.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律师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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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管理是本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本所的财务管理,保障业务的顺
利开展,根据司法局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并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的责任是:严格执行国家财务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财经
纪律;坚持勤俭办所、增收节支方针,正确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按规定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正确编制财务报表;认真做好财务监督,定期进
行财务分析检查,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本所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所按照单立##、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收自支、节余留用的原则进行财务
与经费管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本所由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分管财务工作.
第六条本所年度决算报告以与重大的财务问题,都应经合作律师会议审核.
第二章会计制度
第七条本所会计根据司法局规定的记帐方法记帐.
第八条本所以公历年为会计记帐年度.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目.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公历起止时间确定.会计应分
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本所收取外汇时,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
登记外汇金额和折合率.外汇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并按规定程序缴存银行.
第十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与其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和经
济状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后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一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二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确定的期限内进行,不得提前和延后.
第十三条会计应按司法局规定的会计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
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支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记帐.
第十四条会计应按期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并送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本所应管好用好资金,一切财务收支,均应列收列支.
第十六条本所要遵循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本所的银行##不准出借、出租;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不准将支票由本所以外的单位或人员签发.
第十七条本所每日现金节余数,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库存现金不得以白条顶库.应当
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章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本所按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实行收入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本所业务收入按下列比例划分各项资金:
〔一〕收入总额的___%上缴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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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入总额的___%交纳律师协会会费;
〔三〕收入总额___%为企业基金,主要用于业务办公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和集体福利等;
〔四〕收入总额___%用于本所人员的个人工资、福利支出,具体比例见本所《效益浮动
工资实施办法》;
〔五〕收入总额___%用于固定资产的增长;
〔六〕收入总额___%作为积累金.
第二十条本所的兼职和特邀律师的全部收入亦按有关规定的比例划分;人员的酬金标
准和方法按司法局的规定支付;剩余的部分纳入本所积累金和企业基金.
第二十一条本所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统一的收费收据,不准私自
收取费用.
第五章管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本所的一切费用开支均应本着精打细算的原则节约使用.各项费用的开支
范围与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或允许单位自行规定的,按本所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费用管理就根据国家许可的范围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尽量将费用指标
分解落实到个人.
第二十四条办公所需的低值易耗品,一次列入相应的管理费用,其他需要待摊的费用,
按受益期限确定分摊额,分摊期限3-12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本所业务发展所需的正常招待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单独列支.
第二十六条本所开办费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第六章财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所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和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
上两个条件.
第二十八条本所对固定资产的购入、转让、清理、报废等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按固
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二十九条本所各项固定资产将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
第七章财务检查与责任
第三十条财会人员要对本所的财务状况与成果进行定期分析,着重于合法合规、控制
费用、增收节支方面,并向合作律师会议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合作律师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检查.财务人员也应定期进行财务自
检.
第三十二条财务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各项税款、管理费、会费是否按期足额交纳;
〔二〕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合理并全部入帐;
〔三〕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
〔四〕会计记录是否准确,后续是否齐备,科目使用是否正确;
〔五〕财产是否完整;
〔六〕专用基金的提取是符合规定;
〔七〕依财务规定、制度应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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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财会人员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者应予以解职或辞
退.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另行制定.
第八章终止与清算
第三十四条本所依法终止或撤销时,应依国家法律与本所章程的有关规定成立清算小
组并进行财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清算费用应优先在本所的存留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十六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规定可以分配的,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配.
清算后出现的亏损,亦按合作人投资比例数额予以分担.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规定的事宜,由本所合作律师会议负责修改、补充,报市司法局备
案.
本制度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从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制度
一、根据司法部、司法局以与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本所的收费标准、收费方法与收费管理,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计价费〔_______〕
_______号《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收费由本所统一办理,并出具市司法局统一规定的收据.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四、本所在国家收费标准范围以内,根据业务标的大小、需时长短、繁简程序、律师等
级等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数额.本所应给委托人提供《收费说明》.
五、本所解答法律咨询,一般根据用时长短计时收费.
六、对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按年度固定收费,在为聘方办理简易法律
事务时不再收费.
七、本所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办理涉外业务时,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最高限.
八、本所办理异地委托业务,仍按收费标准收费;但食宿、交通等费用由委托方另行负
担或报支.
九、本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和
其他必须开支,凭报销单据向委托人报支.
十、本所办理业务可预收费用,待办结后按收费标准结算,多退少补.在符合国家收费管
理的前提下,可以协商收费.
十一、本所对下列情况的法律服务,酌情减免收费.
1.关系到国家利益,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
2.当事人被严重侵权,经济上无力负担法律服务费用的;
3.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收费的.
减免收费由主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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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对非因委托人的原因而办案中止,委托人要求退还办案费时,根据办案的实际付出,
本所将余额退还给委托人.
十三、当事人对本所收费有异议,本所与其协商解决.解决不了时,可向主管司法行政机
关和物价部门申诉.
十四、本所严格收费管理并订立"奖惩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规
定的责任人均应给予处罚.本所主动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以与财政、审计、物价部门的监
督.
十五、本制度报司法局批准,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章程
第二章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
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
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
客户的委托.
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
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
委托.
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
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
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
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
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
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客户.
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
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
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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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与时转交有关机关与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与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与其
上诉的法定期限;
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第二条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2.律师代表客户调
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
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
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
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
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
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
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
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制订;
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与服务时间.
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
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
第四章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
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
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记录、
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
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
并登记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
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与确定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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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
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
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
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
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
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
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
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与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
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
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
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
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
为统计标准.
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与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
办案质量.
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
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
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与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
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与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
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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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四、涉与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
##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
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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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1:11:1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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