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JH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KJ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工作,防范法律风
险,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其内容分别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法律工作遵循事前防范和事中
控制为主、事后法律救济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按《国有企业
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公
司法律事务,法律部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司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六条公司法律工作应设立专门法律事务机构并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工作
人员负责,公司全员参与。
第七条公司应将法律工作纳入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公司法律工作
的主要内容包括:参与公司重大经营活动并提供法律意见、授权管理、合同管理、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管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普法
宣传和法制教育、法律顾问管理、法律培训、外聘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的协调与
管理,以及其他法律事务等。
第二章法律工作机构和法律顾问
第八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应设置法律部门,并配备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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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工作人员,其他不具备条件的子公司也应配备适当的法律工作人员。
第九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
流程,规定法律顾问处理法律事务的职责、权限、程序等内容,确保法律顾问顺
利开展工作。
第十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应当根据本企业需要配备相当数
量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证书并经注册机构注册。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在执业时,依法享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
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公司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再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参加业务培
训,提高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公司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顾问专业技术等级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和重要子公司设置总法律顾问,其他子公司中具备条件的,
也应当设置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公司对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子公司总法律顾问
的人选报公司备案。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本企业签订各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对外签订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应当取得法定代
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七条授权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对权限管理的规
定,董事长对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授权,以及总经理对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的授权。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有关人员作为被授权人,一般不得再转授权。
第十八条公司授权委托书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未经书面授权,公司其他人
员无权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以保证合法权益为目的,提高工作效率,使经营管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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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以及基于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转授权由法
律部门或法律工作人员统一办理。
授权委托书应当实行编号管理。所有授权委托书应留存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履
行与监督、合同变更和解除、合同台账管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纠纷的处理、
合同的评估、考核与奖惩等。
第二十一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各负其责、全程监控的原
则。
第二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合同谈判、合同起草、评审、合同的订立与
履行、非经营类合同的归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第二十三条法律部门为公司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合
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合同的法律审核、办理签订合同的授权委托书、非经营
类合同台账管理、与业务部门协作处理合同纠纷、非经营类合同的评估、考核与
责任追究,以及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部门为公司经营类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经营类合同
台账管理、使用管理、归档、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应视金额大小
或重要性经法律审核后,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审定。
第二十六条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印鉴的保管、监印和用印登记,档案管
理部门负责合同原件的集中保管。
第二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合同台账,运营管理部门应当
建立经营类合同的台账,法律部门应建立公司非经营类合同的台账和公司合同总
账。
法律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重大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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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实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
护。
第二十九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的权属管理、管理机构
的职责划分、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促进等。
第三十条法律部门负责处理对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涉及的法
律事务,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知识产权相关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统计、查询、使用、维权和备案等知识
产权制度。
第六章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由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总法律顾
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负责人分工组织,法律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
配合。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以该企业为主体依法独立处
理,必要时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十六条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
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告分析制度。
第三十八条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
决。确实难以协调的,可以报请公司协调处理。
第七章规章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规章制度是指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发布的管理工作制度和责
任制度,包括章程、各项基本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
第四十条规章制度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制度一经颁布,全体员
工必须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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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公司的规章制度,根据其性质和适用范围,分别由不同层级的
机构批准。
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日常管理制度由总经理制
定。
第四十二条规章制度的称谓、格式、用语和体例编排等要符合统一规范要
求。原则上,基本管理制度的称谓为“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的称谓为“规定”、
“办法”、“实施细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拟订规章制度草案,
经法律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四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制订、修改或废止某项具
体规章制度的建议,并监督规章制度的执行,法律部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定期
清理、汇编工作。
第八章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贯彻国家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普法的要求,结合实际,
采用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普法宣传和法律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质。
第四十六条普法工作应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法律部门主办,其他相关
部门参与。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重视法制建设,督促子公司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机构和人员建设、授权管理、合同管理、
规章制度制订和修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管
理、普法宣传等法制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将其纳入对子公司负责人的业
绩考核因素。
第四十九条公司对有关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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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由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分析相关
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公司法律部门应当加强与财务、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
合,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公司对建立健全法律工作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做出重大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法律监督机制,造成
重大经营决策失误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情况严重或造成国有资产重大
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纪律处
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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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2 21:09: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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