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4-11-07 05:28:3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湘潭发生交通事故)

船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

第三章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外聘律师管理

第六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第八章其他法律文书的签署与管理

第九章附则

船舶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

律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体系,实现公司法律事

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切

实维护公司权益,依据《××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其他纳

入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公司法律工作的宗旨是落实国家的yi法治G、依

法治企和法治央企的zhan略部署,以及集团打造“法治××”的

要求,围绕当好集团践行“长江经济带”zhan略的“排头兵”,

实现将公司建设为中国ling先的内河航运和邮轮旅游集成服务

商的目标,建立和完善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提供适应公司发展zhan略和经营管理需要的法律支撑和保障,

建设一支有理想、有操守、有能力的法律专业队伍。

第四条公司法律工作的基本原则为:依法合规维护公司

zui大利益原则;早期介入、预防风险为主原则;独立工作、不

受干扰原则;防范法律风险和把握商业机会综合考虑原则;授权

与责任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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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公司法律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为公司经营管理提供

you质、高效、专业、quan面、系统的法律支持,维护公司合法

权益,防范、减少和避免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解决

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督促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和防止国有资产

流失。

第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基本思路是根据quan面与重点

兼顾、风险控制与效率平衡、授权与能力匹配、权力与责任对等

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理授权、规则指引,促进法律管理

与经营管理的深度融合。

第七条公司积极培育企业领导重视依法合规经营的文化、

法律工作人员专业敬业的文化、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学

法守法用法的文化;坚持法律原则、社会责任和道德底线,不允

许违法经营、不抱侥幸心理、不默认违法经营得利、不鼓励钻法

律的空子、不姑息责任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大力

强化依法经营、合规管理的理念。

第八条公司法律工作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妥善处理

法律风险和商业机会的关系,包括:合同的严密性和商业伙伴的

慎重选择的关系,通过法律工作控制规避风险和通过商业判断承

担必要风险的关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发挥商业行为主动性的

关系,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和为企业提供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解

决方案的关系。

第九条公司根据集团的要求制定和实施法制工作规划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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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施方案。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法制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制定本公司的法制工作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年度法律工作计划。

公司将所属单位年度法律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纳入KPI业绩考核

体系。

第十条公司实行法律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经

营或失职、渎职等己方原因导致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

人员按国资委、集团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

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

任;凡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

大损失的,追究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法律工作

机构负责人和法律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制度

中的含义如下:

(一)集团: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有限公司等上级单位;

(二)公司:××有限公司;

(三)所属单位:指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及其他纳入直接管

理的单位;

(四)各单位:指公司(含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

(五)法律工作机构:指公司及所属单位设置的负责本单位

法律事务的职能机构,名称视各单位确定的具体名称而定;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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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中明确指定为公司或所属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的,则单指公司

或所属单位特定法律工作机构,非本定义中的统称含义;

(六)法律工作人员:指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工作机构的法

律专业工作人员,以及未设置法律工作机构的所属单位负责本单

位法律事务的法律专业工作人员;

(七)职能部门: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指公司各职能部门

(包括事业部);

(八)国资委:指国×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wei员会;

(九)本制度:指《××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

顾问执业资格,专职从事企业法律工作,由企业聘任,quan面

负责企业法律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出席企业重

要决策会议。

公司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或副总法律顾问。

第十三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原则上应当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执行D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

公尽责,严守法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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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

作经验和能力;

(四)具有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法学学士或法律

硕士以上学位;

(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

格(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聘任的总法律顾问、副总

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担任企业中层

以上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满三年,或者担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负

责人满三年;

(六)具有长期、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专职从事企业法律

工作或律师、司法等法律工作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可以从公司内企业

选聘,也可以从社会上公开招聘。

第十五条公司任用所选聘的总(副)法律顾问应报送集团

批准,免职需报集团备案;

第十六条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quan面负责企业法律工作,负责法律管理体系建设

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quan面负责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三)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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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四)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工

作机构;

(五)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法律

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

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指导所属单位法律工作,对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

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各单位应为总法律顾问提供相应的履职条件。

第十七条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实行述职制度。公

司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应按规定向集团总法律顾问(副

总法律顾问)述职;

公司在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职位空缺或未设置的情

况下,由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按规定向集团总法律顾问(副

总法律顾问)述职。

第三章法律工作机构及人员

第十八条公司风险管理部是在公司总法律顾问或相应分

管领导领导下负责公司法律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公司法律顾问

(公司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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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部门的法律工作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

务,并在业务上接受公司风险管理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九条各级法律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本单位各职能部

门的协作。公司风险管理部应当加强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

位的协作。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单位是公司法律事务的参与单

位,应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本制度。

下一级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在业务上受上一级单位法律工作

机构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风险管理部履行如下职责:

(一)根据集团法律工作规划、计划和安排,负责制订公司

法制建设工作规划、计划;

(二)贯彻落实集团法律工作制度,统筹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建设工作,对拟以公司名义颁布实施的其他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

审核;

(三)负责统筹公司章程、公司办公会议事规则的修订方案;

(四)负责建立和完善所属单位总法律顾问(副总法律顾问)

述职制度;

(五)指导所属单位法律工作机构建设,探索所属单位法律

工作机构负责人遴选、述职、评价和交流制度;

(六)负责为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提供法律意见,设计法律

方案,解决法律障碍;

(七)经办所属单位根据本制度以及《××有限公司合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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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办法》、《××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上

报的合同、法律纠纷案件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指导所属单位的

法律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

(八)负责管理公司外聘律师工作,负责公司与外部法律服

务机构的联系与合作;

(九)落实集团重大项目法律顾问制度,参与公司重大项目

的谈判与前期法律工作;

(十)负责公司合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集团安排,参与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推进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工作;

(十四)负责落实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的标准化和信息化工

作;

(十五)负责建立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培

养、交流制度,组织开展公司法律培训、培养、交流工作;

(十六)代表公司与Z府、社会团体、企业及其它机构的法

律工作部门进行联系,就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提

出建议或要求,并负责推动其落实;

(十七)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法

律工作,至少应配备1-2名专、兼职法律工作人员。应指定负责

法律事务的机构及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工作,业务上接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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