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更新时间:2024-11-06 05:00: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最新农业政策)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主发起人牵头负责向监管部门提

出申请。申报材料内容如下(具体形式内容附后):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

(二)主发起人申请书

(三)名称预先核准书

(四)出资人承诺书

(五)出资人协议书

(六)主发起人承诺书

(七)可行性报告

(八)主发起人近三年财务报告

(九)近三年完税证明

(十)公司章程草案

(十一)一般法人股东两年财务报告

(十二)任职资格申请表

(十三)住所使用证明

(十四)筹备工作委托书

(十五)法律意见书

格式要求

申报材料应符合以下格式:

(一)申请材料一式7份,其中1份按规定提供原件,其余

6份可为原件的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

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

并与目录相符。

(三)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三号字体书

写,双面印制,编排顺序参照附件中的顺序。

(四)申请材料首页应注明联系人姓名、、手机、

传真、地址、等。

申报材料要件及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

××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扩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陕

-2-

政办发[2008]108号)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

行)》(陕金融发[2008]1号)的要求,申请设立××小额贷款

公司,简述试点的目的和理由。

简述主发起人的主业规模、质量、效益和税收情况。

经我县(市、区)政府研究,拟同意由××(企业名称)为

主发起人,××(企业名称)等企业及××(自然人姓名)等自然

人为股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亿元,公

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我县(市、区)政府将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责任。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获得批准,将加强对小额贷

款公司的监管,如经营出现风险,我县(市、区)政府将全权负

责协调处置,明确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

任。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进

行审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符合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有

关要求,请××市(区)人民政府审查。

××年××月××日

(盖××县(市、区)人民政府章)

说明:各县(市、区)政府要一事一报,每家小额贷款公司

-3-

申请需单独申报。

二、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主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申请书主送:拟设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内容至少包括:

1、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连续三年主要财务指

标和主营业务;

3、公司拟设部门及拟任董事长、监事、总经理和高管人选

及简历。

××年××月××日

(主发起人盖章)

三、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

1、提供所在县(市、区)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复

印件,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主发起人盖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中应明确各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

-4-

比例。

3、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

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

四、出资人承诺书

股东承诺书

(法人)

×××公司拟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

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作为股东,

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公司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

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

合法、有效、完整。

3.本公司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

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明确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

、放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

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

-5-

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

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本公司承诺成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陕西省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

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公司(公章)

日期:

说明:承诺书后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

印件、企业法人人民银行信用征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

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原件、法定代表人人民银行信用征信

报告、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表等有关证件。

股东承诺书

(自然人)

×××拟入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出资×××万元,入股设立×××小额贷款有限责

-6-

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占股份总额××%。作为股东,保

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

2.本人严格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我省小

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

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人承诺自觉遵守国家及本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

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明确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

法集资、放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

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

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

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4.本人承诺成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陕西省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完

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盖章)

日期:

-7-

说明:承诺书后附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资人人民银行信用征

信报告、出资人无犯罪记录原件、个人简历。对一般自然人入股

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供收入证明(工资、分红、房产转让、

股权转让、股票基金、纳税证明等)。收入证明要能合理说明资

金的来源及合规性、合法性。

五、出资人协议书

XX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协议书

立协议人:

第一条拟成立有限公司名称及住所

1.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有限责

任公司(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条经营范围

2.1。(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组织形式

3.1组织形式系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

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

-8-

任。

第四条管理形式

4.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享有所有

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4.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

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3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

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4.4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

部管理体制。

第五条注册资本及出资

5.1公司注册资本万元,由立协议各方以(现金)形

式出资构成。

5.2公司各股东均出资比例以及出资形式如下:

XX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法定代表人XXX,以货币出

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张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以货币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XXXXXXXXXX,以货币出资X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X%;

-9-

第六条缴付出资

6.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到银行开设公司临时帐户。

各立协议人应当在公司临时帐户开设后约定日期内,将货币出资

足额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6.2立协议各方全部缴纳对公司的出资后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6.3立协议各方同意,全部出资在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动用或抽回。

6.5在本协议生效后至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期

间内,如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或者履行本协议已成为不可能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收

回其出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第七条筹委会

7.1立协议各方同意成立筹委会,负责公司筹建工作。筹委

会由名人员组成,由负责。筹委会的职权如下:

(1)起草和报送筹建公司所需各种申请报告和文件资料;

(2)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财务管理;

(3)催缴出资款;

(3)筹备、召开公司成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会并就公司组

建情况向大会报告;

-10-

(4)遇有重大问题建议立协议各方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5)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中

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评估、验资、法律文件草拟等工作;

7.2筹委会对公司筹建工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筹委会为

筹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立协议各方按出资比例分担。

7.3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筹委会工作即自行

终止。

第八条责任承担

8.1公司不能设立时,立协议各方对公司设立行为所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8.2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致使公司或

其他立协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3立协议人不按协议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

纳出资的立协议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其他约定

9.1因各种原因导致申请设立公司已不能体现立协议人原本

意愿时,经全体立协议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请设立公司,所耗

费用由各立协议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9.2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本着

友好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如协商30天内不能解决争议,

-11-

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3如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公司生效的章程规定不符,以公司

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条附则

10.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或出现与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事宜时,

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

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协议一式份,每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立协议人:(签字、盖章)

日期:

法人需盖公章,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六、主发起人承诺书。

主发起人承诺书

公司名称拟入股设立新设立公司名称,作为拟设立小贷公司

主发起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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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及所有股东自愿出资元人民币,入股设立新设立

公司名称,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资金。并对其他法人

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入股资金的合法性进行了核查,确保入股资

金为股东自有资金。

2、本公司及所有股东将严格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规定办理相关

手续,上报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或重

大遗漏。

3、本公司及所有股东承诺成为新设立公司名称股东后,将

严格遵守《公司法》和《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

行)》(陕金融发[2008]1号)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股东义务,

完善公司治理。

以上承诺若有虚假,本公司愿承担相关责任。

法定代表人:

公司(公章)

日期:

七、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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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应重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成立小额贷款公

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出资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成立

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前景分析,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拨备计提办

法、风险控制办法、贷款发放办法等。公司治理结构,拟任董事

长、总经理、主要部门负责人简历。

八、主发起人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要求:

1、出具主发起企业连续三个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主出资

人净资产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资产负债率50%以下、近三

年连续盈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主

发起企业的出资额要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

业净资产的50%,不高于流动资产的70%,不高于企业近三年

的累计净利润的70%。原则上不允许无实业背景的公司作为小

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35%。

2、企业要选择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派出没有不良记录的、优秀注册会计师主持审

计工作,若违反上述要求,将对其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业务产

生严重影响。附会计师事务所经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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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复印件,附出具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及最新年检登记复印件。

3、正本中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九、主发起人三年纳税证明

要求:三年累计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完税

证明复印件。

十、公司章程草案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

小额贷款有限(责

-15-

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金融办批

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人

民币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

一览表如下:

单位:万元

注册资本

称及

缴出资

万元)

%)

缴出资

万元)

实收资本

东名称

或姓名

额交付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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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股东出资证

明一式两联,一联交股东,一联留公司备案。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

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

议、监事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17-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两年内不得

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

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

让比例超过5%的,经所在地县政府初审,报当地设区市政府复

审,省金融办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

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

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

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

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

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

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

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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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子人民法院通知

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对于新加入的股东,股东资格需经市(县)金融办审核同意

后,报省金融办备案,省金融办同意备案后方可进行转让。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公司注销原股东的出

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

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

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

赢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

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

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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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

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

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

项作出决议;

(10)对公司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作出决议;

(11)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

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20-

盖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

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

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

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会议职责的,由监

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

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成的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议表决选举产生。董事

-21-

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产生。

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

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

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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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讨论或者书面讨论;

表决程序为:董事长提议,有表决权的全体董事表决通过,董事

出席董事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董事会议,行使委托书中

载明的权利。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应

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材料予以保存。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

时,董事长有多投一票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

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23-

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其机构设置和成员由股东会或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方式表决、选举确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视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

-24-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会议或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

董事会报告工作;

-25-

(2)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

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必须符合公

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或董事会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或股东会任免;

(5)法定代表人拒不履行股东会决议及有关职能时,可由

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具有股东身份的法定代表人的出资额除外)

代为履行;也可以由股东会议确定的股东代为履行。此种情况股

东会应文件报告登记机关。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

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法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于第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26-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东按照出资

比例分取红利。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

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能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

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公司和职工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立“三金”保证制度。

第十章合规经营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

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公司不得对

内或对外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公司从银行业金

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

的利率、期限由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的货币资金

用于发放小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

-27-

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

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

和操作规范。公司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

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

令。

第三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

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

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

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

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

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四十条公司贷款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

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

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报

备政策的要求,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

-28-

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

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应有不低于70%的资金用于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公司的贷

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

主。单笔贷款金额要符合省金融办有关规定,对同一借款人贷款

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5%。

第四十三条公司在合作方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合作

方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

证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

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

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

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

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

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十一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9-

第四十六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

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由全体股

东签名、盖章。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

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日期登记事项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

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协商签字、盖章订立后,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本章程一式XX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

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日期:

说明: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公司法和我省小额贷款公司

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对章程条款进行调整。

十一、一般法人股东两年经审计财务报告

-30-

要求:需要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连续两年度盈利。出资额

与企业实力相适应,出资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70%,不高于

企业的流动资产。正本中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十二、任职资格申请书。

XX小额贷款公司XX(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

申请人性别

政治

面貌

毕业院校

出生年月

照片

籍贯民族

学历

专业专业技术职务

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

拟任职务

个人承诺XX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后,本人将不再其他单位任职,全职在该小

额贷款公司工作。(董事、监事不需要个人承诺)

-31-

(从高中起至今)

申请人:(签字盖章)

备注:后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人民银行信用征信报告、无犯

罪记录原件、个人简历表。小额贷款公司拟任总经理原则上应具

备大专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岁,从事银行工作4年以上,

有担任银行县级支行副行长或市级分行核心业务部门副职以上

的任职经历,需提供工作证明(原件)。拟任信贷部和风险部负

责人须具有银行相应部门的从业经历,从业时间4年以上,需提

供工作证明(原件)。拟任财务部负责人须具提供会计从业资格

证复印件。

十三、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租赁场所应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出具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

-32-

印件及出租房身份证明文件,出租方为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自购处所的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十四、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

小额贷款公司筹备工作委托书

投资人:-----------------------------

筹备工作小组负责人:

委托事项: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工作

筹备工作小组享有如下权限:

1.向审核机关提交筹建申请的全部材料;□同意□不同意

2.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同意□不同意

3.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文字错误;□同意□不同意

4.向审核机关领取相关批复文件;□同意□不同意

5.被委托人可以更正的其他事项:

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全体投资人盖章或签字:

年月日

-33-

十五、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及关联情况,是否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等。要求出资人具有出资资格,关联不超过49%。

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十六、验资报告

1、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格式。需同时提供验资的银行询证函

和验资的缴款进账单或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2、企业要选择执业质量和执业道德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承诺派出没有不良记录的、优秀注册会计师主持审

计工作,若违反上述要求,将对其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其他业务产

生严重影响。附会计师事务所经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职业

证书复印件,附出具财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

及最新年检登记复印件。

3、正本中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

4、在申报资料审查期间,省金融办、市(县)政府可随时

要求对公司验资帐户信息进行核实。

-34-

5、此项材料可于省金融办组织召开联合评审会前提交。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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