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室
电话:021-6155****
邮编:200031
法律意见书
目录
前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2
一、声明...................................................................2
二、释义...................................................................3
第二部分正文..................................................................4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6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7
四、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8
五、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10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10
七、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12
八、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及收购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15
九、结论性意见.............................................................15
法律意见书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前言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某某(以下简称“收购人”)委
托,作为其本次收购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其为本次收购而编制的《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
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上述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
与收购人本次收购某某公司事项的相关法律事实进行了充分的审核查验,保证本法律意
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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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及释义
一、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
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
的责任。
2、本所仅就《收购报告书》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
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
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等专业事项的适当资格,因此,具备资质的专
业机构的结论性意见构成本法律意见书的判断依据之一。
3、本所同意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收购申报材料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或根据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
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收购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原始书面文件、副本、
复印件、确认函或书面证明,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扫描件或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的,与
原件内容一致。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2
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
2
3
本法律意见书
某某公司
收购人
指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的法律意见书
指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指某某
收购人以现金分别收购某某某322,500股、某某某
指552,500股(占某某公司总股本的17.7%)从而成为某
某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与收购人于2017年9月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编制的《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
4本次收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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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
9
10
11
《股份认购协议》
《收购报告书》
《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让系统
本所
《公司法》
指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
经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指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经2013年1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5
指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
经2014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1次
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3日公布并于2014年7月23
指日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
指月8日发布并于2013年12月30日修改的《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12《管理办法》
13《收购办法》
14
《信息披露第5号
准则》
15《业务规则》
3
法律意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6指月8日发布并于2013年12月30日修改的《全国中
细则》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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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简历,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某某,女,199*年*月出生,身份证号3408**************,中国国籍,无永久居
留权,大专学历。2012年9月至14年10月,任四川省成都市**销售主管;2014年12月至
2016年1月任广州市白云区****行政总监;2016年3月至2017年2月任广州****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总监;2017年4月至今任职丹******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综上所述: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未担任某某公司职务,收购人与某某公司
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其他关联企业及其主要业务情况
(1)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某某的书面声明并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与收购人存在关联的企业情况如下:
投资
投资人与
人本人
关系
收购
被投资
人出
单位注
资比
被投资单位名称册资本被投资单位主要业务
例
(万
(%
元)
)
收购人在被投
资单位的任职
酒店管理服务,餐饮信
法定代表
息咨询,物业管理,房
产经纪服务,企业形象
某某本人*****管理有限公100006%人、执行董
策划、设计,广告发布
司
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
事兼总经理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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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2)经检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收购人声明,收购人的关联自然人未实际控制
或参与控制其他企业,未在收购人控制的关联企业任职,与被收购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
系。
(三)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说明
1、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收购人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
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收购人最近两年所受处罚及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公安系统中有关收购人有无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收购人的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收购人自2015年1月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曾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
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未发生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3、收购人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收购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书面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
录,且不存在如下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2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2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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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人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收购人拟收购人以现金收
购某某公司原股东某某某332,500股普通股股票,收购人以现金收购某某公司原股东某某某
552,500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收购后,某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额(股)
发行前持股比例
(%)
-
44.2
25.8
20
10
发行后持股比例
(%)
17.5
33.15
19.35
20
10
1
2
3
4
5
某某
某某某
某某某
某某某
某某某
875,000
1,657,500
967,500
1,000,000
500,000
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未导致某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为某
某某。
三、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其有权自行决定实施本次收购。
(2)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
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所涉收购方及被收购方
均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程序,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但尚需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备案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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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与被收购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本次股份转让的方
式为:收购人以现金收购某某公司原股东某某某332,500股,收购人以现金收购某某公司
原股东某某某552,500股普通股股票,进而成为某某公司的第一大流通股股东。
(二)收购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安排
收购人在完成对某某公司的收购后,将成为某某公司的第一大流通股股东。收购人已出
具了关于锁定股份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持有的某某公司股份,在本人完成对某某公司的收购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及委托他人管理或由某某公司公司回购。若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在收购某某公司后违反
承诺转让某某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某某公司所有,由此所受损失由本人自行承
担。”
(三)本次收购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收购人已于2017年9月分别与某某某、某某某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约
定如下:
(1)转让方式
1、某某某应当于收购报告书公告后拾伍个工作日内向收购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某某公司无
限售552,500股。收购人应按1.50元/股的价格于股转系统向某某某结转对价人民币828,
750元。
2、某某某应当于收购报告书公告后拾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
售332,500股。收购人应按1.50元/股的价格于股转系统向某某某结转对价人民币483,75
元。
3、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税费由转让方、受让方自行承担。
(2)标的股票的登记与公开转让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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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收购人依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款,某某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本次转让股份
的备案工作及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法律手续,以使收购人成为某某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3)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在满足下列
全部条件后生效:
1、本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3、本协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如需要核准)。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本协议自动终
止。”
(4)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认购协议除所述的协议生效条件外,未附带其他任何保留条款、前置条件。
(5)自愿限售安排
乙方认购的股票,在完成新增股份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进行股份转让。
(6)估值调整条款
认购协议没有约定估值调整条款。
(7)违约责任条款
“1、本协议任一方违反、或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
违约行为。
2、除本协议特别约定,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致使另一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遭受任
何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就上述任何费用、责任或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
支付或损失的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等,向守约方进行赔偿。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补偿金
总额应当与因该违约行为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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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各方中任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二条转让流程及支付方式”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或
支付价款的,守约方有权按照如下计算公式要求违约方支付每日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转让违约金=该阶段逾期未转让的股份对应的价款×1‰;
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1‰。
如违约方逾期30日未办理股份转让手续或支付价款的,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支
付逾期违约金或解除本协议中与该违约方未完成交易的相关约定,或要求赔偿直接经济损
失。”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股份转让
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等文件,收购人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某某某所持
有的某某公司无限售552,500股。收购人应按1.50元/股的价格于股转系统向某某某结转对
价人民币828,750元。收购人拟以现金方式收购某某某所持有的标的公司无限售332,500
股。收购人应按1.50元/股的价格于股转系统向某某某结转对价人民币483,75元。
根据收购人的书面声明和承诺:“本人收购某某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本人的自有资金,具
有履行相关付款义务的能力;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
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标的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
情况。”
收购人本次收购所需资金为收购人的自有资金,不存在收购资金来源于借贷的情况,不
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或其关联方
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未违反现行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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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的目的是:本次收购目的为利
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平台和自身资源,为某某公司开拓业务、提升市场
份额,增强品牌知名度有效整合收购方的相关资源,优化某某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壮大某某
公司资本实力,支持某某公司拓展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某某公司的持续盈利
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某某公司的股份价值和股东回报。
(二)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存在以下后续
计划:
“本人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收购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或“公
众公司”),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持有某某公司17.5%股份,成为某某公司的第一大流通
股股东。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对某某公司运营管理的后续计划情况如下:
一、对公众公司主要业务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调整某某公司现有业务,充分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的挂牌公司平台,有效整合相关资源,优化某某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壮大某某公司资本
实力,支持某某公司拓展新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本人在拟定业务整合方案时,将
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保留公众公司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不做
调整:
鉴于在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下,公众公司取得了持续的、高速
的成长,体现了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管理及经营能力。为此,本次收购
完成后,保留目标公司现有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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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除此之外,本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管理层进行调整的其他计划。
三、对公众公司组织机构的调整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在某某公司后续经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司的组
织架构,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内部部门、设立新的部门等。
四、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根据公众公司的实际需要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众公司的公司章程进行相应
的修改。
五、对公司员工聘任做出调整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将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对公众公司员工进行合理调整。
若未来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理调整,公众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六、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处置的计划
本次收购完成后,本人不排除在经营过程中根据某某公司的发展需要,在保证合法合
规的前提下,通过出售、购买、置换、托管、租赁或其他方式,对某某公司现有的资产进
行相应处置。
对于资产处置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履行相应的程
序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目的和后续计划未违反《收购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七、本次收购对被收购人的影响
(一)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收购前,某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某某某,持股44.2%。本次收购完
成后,收购人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将直接持有某某公司17.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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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某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某某某仍为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
(二)本次收购后公司的独立性
为了保持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的独立性,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性的承诺函》,承诺:
“本人拟通过协议受让方式收购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或“公众
公司”),交易完成后,本人将持有某某公司17.5%股份,成为某某公司的第一大流通股股
东。在本人作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期间,将保证与某某公司做到人员独立、资产独立完整、业
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某某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本人的资产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的资产与某某公司的资产严格区分
并独立管理,确保某某公司资产独立并独立经营;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某某公司章程关于某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等规定,保证本人或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不发生违规占用某某公司资金等情形。
(2)保证某某公司的人员独立。
保证某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领薪;保证某某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中兼职;保证某某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
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之间完全独立。
(3)保证某某公司的财务独立。
保证某某公司保持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
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某某公
司具有独立的银行基本账户和其他结算账户,不存在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
(如有)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保证不干预某某公司的资金使用。
13
法律意见书
(4)保证某某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某某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并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保证本人或
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与某某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证某某公司业务独立。
保证某某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组织(如有),并拥有独立开
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能力。”
(三)本次收购后规范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收购人就进一步规范或减少与
公司之间关联交易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将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本人、本人关联方与某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
于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依据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和
披露义务,并按照“等价有偿、公平互利”原则,依法签订交易合同,参照市场同行的标
准,公允确定关联交易价格。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某某公司及某某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
用控股股东地位谋求与某某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优于其他市场第三
方的权利。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某某公司造成的直接、间接的损失、索赔责任
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四)本次收购后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收购人所投资控股企业的主营业务与某某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直接同业竞争,收购人家
庭成员与某某公司亦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根据收购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收购人就避免与公司之间发生同业竞争事宜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某某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相
同、相似或相竞争的经营活动,包括不以新设、投资、收购、兼并中国境内或与某某公
司主营业务及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形式与某某公司发生任何形式的同业
竞争。
14
法律意见书
(2)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本次收购完成后不在中国境内外以直接、间接或以其
他形式,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某某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
有与某某公司主营业务及产品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
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营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
(3)如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进一步拓展业务或产品范围,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将不与某某公司的主营业务或产品相竞争;若与某某公司的主营业务或产品产生竞争,
则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或者将相竞争的业
务或产品纳入到某某公司经营,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
式避免同业竞争。
(4)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某某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就保持公司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方面出
具的书面承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
上述承诺得以严格履行的情况下,本次收购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不会产生有
损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不会构成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
八、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及收购人与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1)经查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本人确认,收购人
及其关联公司在《股份认购协议》签署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某某公司公司股票的情形。
(2)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某某公司书面确认,收购人及其关联方在报告日前24个月
内,与公司未曾发生任何交易。
九、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收购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有
关规定,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签署的相关协议、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合法有效;
15
法律意见书
(三)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法律、法规、《收购办法》、《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细则》的监管规定,合法、有效;
(四)《收购报告书》的内容及格式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5号准则》相关规
定;
(五)本次收购尚需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查备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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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关于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
页,无正文)
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二零一七年月日
经办律师: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7:35: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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