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
先股业务指南第3号--法律意
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南
第3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转系统”)优先股法律意见书的编制与披露,根据《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等
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指引》为优先股发行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应当包括本指南第二章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本指南对法律意见书的格式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
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
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在尽职调查基础上,按
本指南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照本指南及有关规定逐项发表明
确意见或结论。
本指南仅是对法律意见书内容的一般性要求,本指南未明确要
全国股转公司综合事务部2015年9月21日印发
打字:吴文彬校对:时晋共印1份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7:2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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