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制柜台监督”

更新时间:2024-11-07 00:28:2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复读政策)

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水利中

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

台监督”的通知[失效]

发文单位:财政部、水利部、中国建设银行ﻭ文号:

财基字[2000]15号

发布日期:2000-2-22

执行日期:2000-2-22

失效日期:20030130

ﻪﻭ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

电)厅(局),水利部直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各有关分行:

ﻪ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防止水利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

资金被挪用、截留、挤占和转移,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印

发<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基字〔1999〕

139号),财政部、水利部决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对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的办

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ﻭﻭﻭ一、从2000年1月1日起,

财政部、水利部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由水利部下

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通知水利部拨付中央预算内水利基本建

设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以下同)的中央项目,实行“专户管理,

柜台监督”的资金拨付方式。ﻭ

ﻪﻭ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建设单位(项目)的工程进度和资

金需求计划,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根

据财政部核定的拨款,严格按照基本建设支出程序,项目工程进

度以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比例拨付资金。

ﻪ三、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按规定在中国建设银行

及其分支机构开设151专户,核算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其

他资金不得混用。水利主管部门设立“基本建设拨款过渡户”,用

于转拨上级单位拨入的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水利建设单位(项目)

设立“基本建设拨款专户”,用于核算工程的各项建设费用的支出。

“基本建设拨款过渡户”与“基本建设拨款专户”要严格按规定的

内容核算往来资金,不得混用。

ﻭﻭ四、水利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项目)在办理转拨款和支

付各项工程价款时,必须在支付凭证上注明所办理款项的用途,

并在拨付凭证备注栏中注明“水利部”字样。ﻪﻭ

ﻪ实行监理制的建设单位(项目)在办理工程价款、材料设备

款及预付款时,均应由监理工程师在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未实

行监理制的项目,上述支付款项及费用性开支,必须严格按照《水

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执行。ﻪﻭﻭﻪﻭ五、水利主管部门和建

设单位(项目)应严格执行专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多头开户,不得

转户存储。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确

保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ﻪﻭﻭﻪ六、中国建设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办理主管单位转拨款和建

设单位各项款项支付时,应认真审核有关拨(付)款依据、单证,

并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柜台监督。对实

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没有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经办建设银

行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材料设备款、预付款等资金的支付;对未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建设项目,拨款依据不清、单证不全的,经办

建设银行不得办理资金的支付。经办建设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央预

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管理的规定,严禁将151专户的中央预算

内基本建设资金转入其他帐户。

ﻭﻪ

ﻪ七、经办建设银行对符合规定的各项拨(支)付款项,不得以

任何理由拖延、拒付。对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付,影响项目进展

的,建设单位(项目)有权直接向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和水利部经

济调节司反映。

ﻭ八、凡与水利部发生基本建设资金转、拨款关系的水利主

管单位及建设单位(项目),均应按上述要求清理基本建设帐户,

并按本通知要求向开户建设银行办理有关手续。在2000年3月

20日以前,按拨款级次单位或项目,将开户银行、帐号、地点、

联系人和汇总报水利部经济调节司。

ﻭﻪ

九、信息反馈ﻪﻭ

ﻪﻭ经办建设银行业务部门要设立水利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专户

台帐,落实专人负责专户管理工作,并向建设银行总行按时报送

资金拨出及支用情况,建设银行总行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向财

政部、水利部报送《水利基本建设资金支出月报》。

ﻪﻭ十、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ﻭﻭﻪﻭ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

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司法部ﻪﻭ文号:财行[2005]191号

发布日期:2005-9-6

执行日期:2005-9-6

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ﻭ

为落实国务院《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

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

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为充分发挥专款的

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

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ﻪ二○○五年九月六日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

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

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

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ﻪﻭﻭ第二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

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

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

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ﻭ

ﻪﻭ根据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九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法

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各级政府应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省级财政部门应设立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广泛开辟政府财政拨款

以外的法律援助经费筹措渠道,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解决法律援

助办案所需经费。ﻪﻭ

ﻭ第三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

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

(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

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第四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ﻪﻭ

ﻪﻭ(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基层法律服务工

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

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

情况制定办案补贴标准。ﻭ

(二)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直接费用;

(三)受援人败诉后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的鉴定费和仲裁

费。

ﻪﻭ第五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ﻭﻭ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

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二)法律援助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国

家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贫困人口数量、财政状况、法律援

助办案量及其他客观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经费

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

数,通过公式计算确定补助各地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数额。

ﻭﻭ(三)贫困人口数量以国家统计的上年全国各地贫困人

口数为准;财政状况以人均可用财力指标为准,适当参考其他财

政指标;法律援助办案量以上年实际完成法律援助案件数为准;

其他因素主要考虑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情况和各级财政的

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安排情况。

ﻭ计算专款的因素及其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适当

调整。

ﻭﻭ(四)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时,也要以

“因素计算法”为基础,坚持鼓励办案数量多和本身安排办案经费

多的地区的原则。

ﻪ第六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ﻭﻪ

ﻪ(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财政

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ﻪﻭ

(二)省级财政部门要在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下,将中央财政

补助的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结合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在收到

中央补助资金的两个月内,按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核定并下拨到县

级法律援助机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将上级补助的法律援助办

案专款、本级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和各种渠道筹集的社会资金结

合起来,统筹安排使用。

ﻪﻭ(三)有条件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的地区,省级财政可直接

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拨付给县级法律援助机构。ﻭ

ﻪ(四)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在领取法律援助办案费补

贴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副本或复印件以及结案报

告等材料,并在领取单上签字。

ﻭﻪ

(五)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台帐,标明承担的法律援助案件事

项、时间、承办人、办案费补助数额或报销数额等。ﻪﻭ

ﻭ第七条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ﻪﻭﻭﻪﻭ(一)各级财政

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

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

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

公用经费。

ﻪﻭ(二)每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要将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安排和使用情况如实向财政部和司法

部作出书面报告。中央财政将以此作为考核省级财政和司法行政

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安排下一

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参考依据。

ﻭﻭﻪ(三)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效益考核制度,

对使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定期向上级和下

级财政、司法行政部门通报考核情况,及时提出问题和改进意见。

ﻭﻭﻭ(四)财政部、司法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

部门对专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法律援助办案专

款到位不及时、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占挪用现象等违反本办定

的地区,将暂停以后年度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并按照《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ﻭﻭﻭ第八条本办

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ﻭﻪ

ﻭ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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