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弱势体角度浅谈人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4-11-07 04:47:1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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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弱势体的人权保护

摘要:近年来,弱势体的大量存在导致了许多激烈的社会矛盾,而随着我国改革开

放步伐的加快,这一体的数量呈增加趋势,这必然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如何妥善

地处理弱势体问题,始终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本文试从弱势体和人权的概念入手,

分析当前我国对弱势体的人权保护现状,并对如何完善弱势体的人权问题做一些探讨。

关键词:弱势体;人权;保护

一、人权、弱势体的概念

明晰、精确的概念定义是展开学术论证的必要前提,因此,本文在进行论述

之前,首先对文中两个基本概念——人权、弱势体进行解释。人权(基本人权

或自然权利)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每个人都

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而其本质要

求则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其范围非常广泛:哪里

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

人权两种。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两大类。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

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它既是个人的权利,

也是集体的权利。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

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1]但是,在具体实践的层面上,对于人权的

具体定义,以及保障人权的具体方式都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甚至引发了很严重

的冲突。人权在抽象理解方面的共识和在具体实践中的分歧,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也付出了很大的

代价。弱势体的出现和扩大便是其中之一。弱势体(英文:Socialvulnerable

groups),又称弱势社,指的是社会中的弱者体,在财富、社会地位上处于

不利地位或者无权、无势、无人脉关系、无投票权的人,在社会被标签化及歧视

的社,例如孤寡老人、性工作者、失业和下岗工人、上访民众、农民与农民工、

部分妇女老人儿童、残障伤残儿、同性恋和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等等。[2]经济

生活的贫困,政治文化生活的贫乏是他们的共同特征。他们大多处在社会的最底

层,无法满足最低的生活需要,更不要说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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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在弱势体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缺失

我国弱势体的基本人权难以得到保障,主要是下面四种权利的缺失:

1.生存权。弱势体的基本生存状况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据调查,在城市,

有部分城市低收入者在近年出现了与经济发展相悖的绝对收入下降的情况。有些

生活甚至已倒退到两顿饭都成问题,不敢进医院、有病忍着以及一大捆葱打发一

个冬天的贫困境地。在农村,2800多万人口没有摆脱贫困,2亿多已脱贫的人

口收入水平还相当低,只要遇到天灾,就会有大量人口返贫。因病致贫也是一个

普遍的现象[3]。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弱势体却没有成为社会发展的受益者,

反而最基本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尊重和保障其生存权是人权保障过程中必不

可少的。

2.劳动权。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的劳动权从一开始产生时就是一

种弱权利。在双向选择的劳动关系中,一般劳动者尚且难以用一种平等的地位与

用人单位谈判,在知识、信息等方面处于最低层次的弱势人择业时就更加艰难

[3]。首先,在强大的用人单位面前,劳动者不得不委屈地接受不公平甚至有可能危

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条款,以获得工作岗位。大多数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

工作时长工作量超负荷。其次,弱势体的劳动报酬权难以得到保障。由于法律

知识匮乏,他们在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最直观的表现就

是今年来频发的农民工讨薪事件,企业安全事故等。

3.发展权。《世界人权宣言》中提到“每个人都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

格的自由发展”因此发展权作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必须受到重视和保障。[2]由

于我国现在处在社会转型期阶段,社会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弱

势体很难享受到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3]。显著可见的北漂一族住着地下室,

过着饥一顿饱一顿的日子,在奢华的大城市,他们享受不到这个城市的繁荣。越

来越严重的地区差异也是赤裸裸的打击,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小孩可以享受优越

的物质资源,教育资源。然而贫困地区、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困难被迫辍学或不

能上大学的情况越来越多。他们也难以得到通过自身努力改变自身命运、实现自

我价值的机会,因此社会的发展似乎跟他们没有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发展应该值

得我们深思。

4.司法救济权。法律是公民保障自身权益的最有利武器,宪法明确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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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得依赖于一定

的经济基础。弱势体在经济上本来就没有任何优势可言,他们由于经济困难请

不起律师,交不起公证费从而打不起官司,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

济条件不平等的矛盾就随之出现。现代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治社会的一项人权保

障制度,其主要特征就是国家出资,包括支付律师的援助费用及相应报酬。而从

我国立法上看,对法律援助规定得过于原则,且均将法律援助框定为律师减免

费用、义务提供援助,并未规定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从实践中看,我国基

本上还处于由律师协会、律师及高校等免费义务提供法律援助为主的阶段。能够

得到法律援助的只是极少数人,弱势体常常处于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有关

诉讼费用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窘境。

5.平等权。按照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原则,在社会和经济领域,可以允许不

平等存在,但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4]。这里的限制主要就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和

社会地位与职务的开放。然而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平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

于个人能力和出身的差异必然导致了人在社会竞争中的不平等,因此,国家在制

度的设计上,应尽量做到程序正义和起点平等的结合,尽量减少这种不平等的

消极作用。

三、切实保障弱势体基本人权的措施

正如那句老话一样,“内部矛盾内部解决”,弱势体是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

产生的,其面临的问题,也应当通过深化改革开放来解决。保障弱势体的人权,

使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必须建立起弱势体的人权保障制度,并完善

保护弱势体的法律,具体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生存权

在农民占大多数的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最后的保障,要进一步稳定集体土地

所有权,强化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在经济能力许

可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和推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农民也能享受社会

发展所带来的福利待遇。在城镇,必须加强下岗职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

度建设,使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要把困难企业在职职

工、下岗人员、较早退休人员以及失业人员中的贫困家庭,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

重点,逐步纳入保障范围[5]。另外,由于目前中国政府用于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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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比太低,仅为0.3%(不含退休部分),这不利于建立社会安全网和调整居民收

入差距,因此,必须加大政府财政社会保险资金的投入力度。同时,还应积极探索

新的救助资金来源渠道,比如开征社会保障税,将遗产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用

于社会保障等。

2.构建就业援助体系,保障劳动权

弱势体的弱是表现在多个方面的,失业、生活水平下降是其中最为重要的

方面,也是导致其他方面弱的基础。国际劳工组织《全球就业议程》强调:“工作

是人们生活的核心,不仅是因为世界上很多人依靠工作而生存,它还是人们融入

社会、实现自我以及为后代带来希望的手段。这使得工作成为社会和政治稳定的

一个关键因素。”就业一人,脱贫一户,因此,应积极构建我国就业援助体系,这是

扶助弱势体的根本措施。就业援助体系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建立就业信息

网络和职业介绍、指导制度;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实施就业承诺;采取

市场就业与政府托底安置就业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5]。实行新时

期的就业方针,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全面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加

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

任,保持政府就业资金的经常性投入,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3.完善立法,保障平等权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国家未来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进一步要

求我们在弱势体人权的保障中,要长于总结本国立法经验善于借鉴他国成果,

勇于创新立法工作方法[5]。法律是保障人民权利的有效武器,因此在立法上创造

公平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源头上防止弱势体的扩大,要做到这一点,关键是确

立机会均等、分配公正的法律机制,避免因歧视而造成的弱势体的出现,当务之

急是加快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从制度上确认农民的社会经济权利。由于宪

法明确规定的基本人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所以为了更好地保障基本人

权,应该通过普通法律对各种基本人权的内容进行具体的界定和保障,使弱势

体基本人权的保障有具体的法律实现途径。

4.贯彻落实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弱势体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法律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是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与恢复,对损

害或侵害行为予以纠正和惩罚,没有权利的救济,基本人权的保障往往会落空。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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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弱势体因为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无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为了保障弱势体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救济权,

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我国逐步建立了法律援助

制度[5]。从1995年3月和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颁

布确立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来,经过几年的发展已初步走上法制

化、规范化的轨道。为了让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弱势体及时得

到法律援助,关键是要贯彻落实这一制度,做到法有明文规定必须救助,加大法律

援助力度,重点保障弱势体的生存权。我们应该认识到对弱势体的人权的立

法保障和关爱是对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修正。因为按照人权的观念,“优胜劣存”

比“优胜劣汰”更加符合人权原则。

切实地保护弱势体人权是个庞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但最基本的

是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完善。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才是弱势体人权的真正守护

者。完善我国弱势体人权保障制度,不仅是弱势体本身的迫切需要,也是社

会和谐,国家和平稳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陈凌峰.从人权视角谈弱势体及其保护[D].重庆:重庆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4月

[2]张海雷.弱势体人权保障立法反思与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

(3):4-5.

[3]孙海芳.试论弱势体人权保障[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08(1):68.

[4]陈民强.我国弱势体人权保障的法理思考[J].成都教育学院学报,2006(4):115.

[5]周建军.论弱势体的基本人权及其保障[J].兰州学刊,2003(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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