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法律
援助案件管理规定修改
版
HEsystemofficeroom【HE16H-HES2AHES8Q8-HEH1688】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让更多的青年(实习)律师参与律师实务,锻炼律师业务技
能,拓展本所知名度及其社会认知度,培养全所律师社会公德心,提升
本所社会形象,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所的全体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机构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根据本所管委会的决议,组织安排律师办理法
律援助业务。
第四条可以提供法律援助受案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在成都(主要是
主城区,下同)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决定是否提供法律援助:
1.中国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证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的;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3.刑事案件的中国国籍、外国国籍的公民,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人民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
4.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残疾人和老年人的,因经济困难没有
委托辩护律师的;
5.其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对成都范围外需要本所提供法律援助的,经公益法律事务部审核通
过,报本所管委会主任审批后酌情受理。
第五条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本所管委会授权公益法律事务部依据法律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
的,直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
1.成都范围内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
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2.成都范围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
的;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
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
5.其他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六条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援助可以采取以下形式和范围:
1.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2.刑事辩护、刑事附带民事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3.民事诉讼代理;
4.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5.其他必要的法律援助形式。
第七条法律援助程序
1.法院、检察院、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法律援助案件,本所公益法
律事务部直接受理,并指派本所律师承办;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作社区、街道办事处等推荐的符合
法律援助受案条件的,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直接审查受理,并指派本
所律师承办;
3.其他应当或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由
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审核决定是否实施法律援助,并指派承办律
师。
第八条承办律师的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事项的承办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尽职尽责,依法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2.接受指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终止、拖延、敷衍和疏漏承
办法律援助事项。
3.本所有权根据律师承办的法律援助业务参照有关机关及其规定的
办法决定是否给与现金或物质奖励,并授予相关荣誉(具体细则由行政
部制定)。
4、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所获得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归律师个人所
有,承办律师与协助的实习律师或助理分配比例建议为6:4,也可以自
由协商。
5、在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的来电、来访咨询业务,不符合法律援助
受案条件的,直接作为律师个人案件分配;但是,承办律师必须如实陈
述案件来源。
6、非提成制律师在值班中接到的非法律援助案件,亦按照个人案
件对待,分配比例参照提成律师办理。
第九条解释
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由本所公益法律事务部统一收集整理并
报本所管委会,经管委会决议后,由公益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细则
公益法律事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及具体流程。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
201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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