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即法律援助实施主体

更新时间:2024-11-07 23:43:0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收到法院传票)

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即法律援助实施主体

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即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根据《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人员

、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等五类人。在上述五类法律援助

主体中,执业律师承担了大部分的法律援助工作。美国一位法律援助学者的研究

表明,满足法律援助需求量的最低标准是每一万名穷人中配备2名专职法律援助

律师,按这个数字,我国仅贫困人口XX年年(中国XX年施行新的贫困标准)已约

达43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约为3597万人)「’]一项就需要专职法律援助律师

8600人,但事实上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中拥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的人数仅为5866名(截止XX年年底),和这个最低标准人数相差甚远。与此同时,

由于法律援助开展的服务内容不断增加,从以往简单的民事、刑事咨询,到普遍的

诉讼代理,加之诸如农民工追讨欠薪纠纷、土地拆迁纠纷等新兴法律援助热点问

题的不断涌现,社会对法律援助人员的数量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从世界各国法

律援助制度发展状况来看,制约法律援助有效运行的主要因素重要是经费问题中。

中国也不例外,我国现阶段法律援助运行经费的筹集方式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

和社会捐助。前述我们己分析,法律援助的开展主要靠财政经费,而财政拨付经费

的有限性与法律援助经费需求的无限性始终是一对矛盾体,从我国各地方有限的

法律援助经费来看,虽然暂时可以通过诸如限制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限制法律援

助范围扩大等手段予以解决,但难以维继的局面最始仍会发生,形成不了长效机

制。如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的瓶颈无法打破的话,会重蹈

西方某些国家法律援助事业因经费紧张而导致发展后劲不足的覆辙。一、校内法

律援助教学基地的必然选择高校法科学生的法律实践大多集中安排在毕业前的

23个月完成,他们的实习基地一般都依赖于校外的司法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这

种依托校外法律实践基地必然有其内在的缺陷。主要原因有:法律实践教学往往

依赖于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学校法学教师一般均不参与实习带教工作。学校往

往在学历教育全部理论学习结束后,统一安排实习,法律实践与理论学习之间无

法交错进行,可能会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笔者认为,高校过渡依赖于校外法律

实践基地培训法科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有其弱点,这并不比法学教育阶段全程参

与法律实践的校内实践基地来得便利、科学。应该说,高校依靠自身师资力量,举

办法律实践教学基地是最佳选择,但受制于现行的法律和政策,隶属于高校自身

或者说以高校法人申办的法律机构并不多见。第一,经费问题。经费短缺成了普

遍制约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瓶颈。必要的经费支持是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日

常援助活动和教学实践的重要保证。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较少,主要

是:(1)经由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委派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代理的案件补贴。目前,江

苏地区的补贴额度一般在400~600元。委派案件以诉讼类为主,每年数量并不多。

(2)高校法学院(系)、校团.委、学工等部门为维持本校法律援助机构的日常

运行和开展法律宣传所投入的基本费用。这部分经费拨付渠道并不稳定,一般不

纳入学校部门经费预算,只是从相关部门的经费中挤出一点。

(3)除这两个主渠道以外,也有少数高校能够成功申请到国外公益基金的支

持、寻求到企业捐助等办法。造成经费困难的另一原因在于法律援助收费上的限

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政.府法律援助重要分支机构,即便经费紧张,也不允

许以任何理由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经费来源不足、不稳定,影

响到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影响了法学教师和志愿者对法律援助事业

的参与度。因此,某种程度上,经费投入成了解决法律援助站的核心问题所在。第

二,人员问题。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从事法律

教学的教师,主要来自于法律院(系)和法律专业的教师,他们一般是具有兼职律

师职业身份的双师型法律人才。在学校教学制度层面上,由于普遍没有建立起支

持、鼓励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制度和规范,他们参与法律援助与教学待

遇没有挂钩,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并不大。加上大部分双师型法学教师主要通过个

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学生一般不参与,这对法律实践教学并没有太大

帮助。另一部分为招募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他们主要来源于法学专业学生、研究

生以及部分非法律专业学生。非法学专业的志愿者对志愿者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

势必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也是造成当事人不信任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重要

原因。三、高校法律援助教育基地的发展与完善第一,完善法律实践教学的制度建

设,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同等对待。首先,加强法学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一是

明确专(兼)职法学教师参与办理援助案件的课时折算比例,从制度上引导双师型

人才投入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把明确把教师司法实践作为

职称晋升的必要条件。为双师型法学教师提供司法实践平台,学校可建立教师到

司法仲裁机构进行为期不少于半年的司法实践训练,并将此经历作为职称晋升、

兼职从事法律援助实践教学的必要条件。其次,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的招募要以

法学专业类学生为主,并将法律援助志愿者协助、独立办案、参与法律咨询、值班

与其学分挂钩,并授权法律援助基地具有给予志愿者毕业实习或见习评定的资格

主体。第二,加强合作,解决发展所需资金。与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相比,高校有着

得天独厚的法律教学资源,这为高校与校外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合作提供了基础。

充分利用丰富的法律教育资源,可以从根本上缓解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匮乏的供需

矛盾。除了高校运用自身师资力量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外,司法局、工会、团.委、妇

联、民政等政.府行政部门和团组织都设有法律援助受理窗口,但由于这些机构

没有自己的专职律师,案件往往转交给律师事务所,并支付一定的费用,其经费投

入成了最大的问题。针对这一情况,高校可以与工、青、妇等部门协作,利用我校兼

职律师资源,为他们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与市总工会、妇联、团.委、老龄委签订法

律服务合同,形成长期协作关系;开通高校特定弱者法律维权热线,还可在相关部

门开设周末值班点。(三高校法律援助的资金募集渠道)美国法学院法律援助的资

金往往来自以下几个方面:学校的资助、校友的捐助、某些法律援助专项基金的资

助、慈善机构的捐助。我国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从国家获得经费支持,主要依

靠自筹资金保证运作,渠道包括:学校下拨的学生活动经费、律师事务所赞助、外

国基金会等。例如:武汉大学法律援助机构的一半经费来自于美国福特基金会,华

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加拿大政.府的资助,但国外基金会审查普遍非

常严格,要求申请对象首先要具备足够的影响力。这使得建立不久的,正在发展中

的一些普通高校法律援助机构陷入僵局。经费不足导致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无法负

担进行法律服务所需要的各种必要费用,法律援助人员也缺乏基本的福利和保障。

(三多元化、)多渠道的经费筹集模式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即

是经费问题。部分高校往往因资金问题而致法律援助机构的初衷改变或致其功能

与定位逐渐大多高校法律援助经费来源是单一的依靠学校拨款,虽然模糊。目前,

有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如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得到了国内外)一些基金

会的资助,但国外的援助资金往往存在着不稳定性和不可持续性。宁波大学科技

学院法律援助站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经费筹集问题。宁

波大学科技学院援助站1.政.府财政拨款与高校财力支持相结合。校内办公场所

及办公设备由学校负责配置,校外办公场所则由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办案经费及日常管理中的交通、文印资料费用开支等则分别由政.府与学校

予以多种形式的支持。受案范围以外的援助案件的代理与服务的减免收费制度。

2.《条例》援助站对于受案范围以外的案件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援助站律师

代理案件,一类是援助站志愿者以公民身份代理的案件。受援人可以自主选择由

教师或律师志愿者代理或学生志愿者代理。如受援人选择教师或律师代理的,则

必须在律师收费标准幅度内予以减轻收费或免费;但如果受援人选择学生志愿者

代理的,则不得私自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基金制度。在

该合作基金制度3.援助站与企、下,双方订立书面协议约定,由企、事业意向单位

提供赞助资金,援助站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帮助、法律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及其他企

则向企业、业法律事务的顾问服务,共同设立法律援助专项基金。基金由学校专帐

援助站已和多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于法律援助日常开支及奖励。目前,家公司建立

了长期稳定的法律顾问服务机制。此外,援助站还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与其他

法律援助机构合作教职工及其他社会人士捐助等多种方式解决经费问题。及受援

人捐助、卷,然后组织专家顾问团队进行会诊与研讨。

2.审查标准的多样性与审查程序的便捷性。政.府法律援助部门采取的是统

一的硬性标准,即按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如1100和900元,)硬性的标准虽带来

了方便,但同时也无法避免形式审查的弊端。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律援助站

对来访案件原则上只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案件呈报司法机关,由司

法机关审核。援助站对于受援人提交的材料及相关证明的要求较低,更多的情况

是援助站工作人员和当事人一起准备这些资料。但援助站的法律援助工作并不受

司法机关核准与否的影响。即使该案因不属于政.府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而未被核

准,但仍属于该高校法律援助范围,只是该高校法律援助站可以依法向该受援人

收取基本的交通、文印等成本开支费用。这种多样、便捷的受理方式,一方面可以

迅速及时地对受援人予以救济,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减少受援人的时间及经济成

本。

3.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与灵活性。虽然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普遍存在着很大

的流动性和不稳定性,但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了三大保障

机制使其工作人员相对的稳定。其一是在册专职教师与律师事务所律师相结合的

合作机制。律师事务所在援助站内设立接待点,确保援助站日常值班由专职教师

或律师与学生志愿者组成。其二是毕业生留站工作制。援助站每年固定从通过司

法考试的毕业生或优秀毕业生志愿者中选拔一至两名,为站长助理或律师助理,

具体执行援助站的日常管理与业务开展。其三是梯队式志愿者队伍建设机制。援

助站通过志愿者俱乐部、网络信息部、业务部等部门每年定期从大一至大三在校

生中选拔志愿者,进行分层次梯队式培训与实战演练,确保援助站工作人员整体

质量的稳定。实践中,援助站还注重工作人员之间思想火花的碰撞及团队精神的

培养,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工作人员集体学习、典型案例研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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