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集团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把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
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能
第2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按照法律
事务的内容分类,法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协助完善整理公司规章制度,审查其合法、合规性;
2)应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需求,提供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
开展相关的法律咨询和风险解决方案;
3)负责所有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意向书等文书的审查、修改、
版本确定等工作;
4)负责与顾问律师所协调法律咨询、合同审查、法律尽职调查等
工作;
5)负责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复议、公证等诉讼或非诉讼事务,
针对公司所涉的被诉案件制定诉讼策略与方案、全程跟进诉讼、仲裁
流程;
6)与司法机关及仲裁部门保持沟通,为公司创造良好的司法环
境。
第三章工作流程
第3条合同审查流程
1)各权属公司发起合同审查的,应先提交至集团总部各业务主
管部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移送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例如:
施工合同(权属公司----工程技术部-----法务部)
投资、并购等项目合同(权属公司---市场开发部---法务部)
2)集团各职能部门发起合同审查的,经分管副总签字批准后,
移交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
第4条一般合同审查
常规经营管理类合同以及标的较小、内容简单的合同,由经办单
位填写《合同审查单》(附件1),交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
合同提交法务部审查。法务部经审查认为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
第5条重大合同审查
重大工程、投融资类合同的审查按照以下流程:
1)集团重大工程、投融资类合同需法务部审查的,由业务主管部
门填写《合同审查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移交法务部予以审查。
如项目合同涉及投融资、经营、工程、财务等多方面专业内容,法务
部可提请集团牵头领导组织召开内部合同研讨会;
2)集团各职能部门应组织人员按时参与合同研讨会,并对合同提
出修订意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研讨会意见对合同作出修订;
3)合同修订完成后,交法务部进行法律审查及风险评估,如发现
存在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书面出具《法律意见书》,与合同
一并提交集团牵头领导审阅。
4)集团牵头领导审阅合同及《法律意见书》后,报集团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法务部协助经办单位按照集团批示意见对合同作出修订,
完成合同版本确定工作。
5)所有重大合同定稿均须呈报集团总经理,经集团总经理审定后
方可签字盖章。
6)合同签字盖章后,经办单位需将一份合同原件(或扫描件)交
法务部留存。
第6条法律咨询流程
各权属公司或集团职能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可向法务部咨询。对于重大法律问题,需要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咨
询单位应填写《法律事务咨询单》,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后,由法
务部结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7条合同签字盖章
所有以“集团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待签合同,应按照流程
经法务部审查,由法务部和经办单位共同申请集团总经理或总经理授
权人审定之后,按照公章使用管理规定加盖公章。
第8条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纠纷处理
法务部负责协助各部门(公司)处理诉讼、非诉讼、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仲裁等已发生的法律问题,以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具
体流程如下:
1)各单位涉及法律诉讼或非诉讼纠纷,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报
备。主办单位认为暂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提交解决方案,认为
需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向法务部提出申请。
2)法务部接到申请后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向集团总
经理汇报,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协助主办单位向法院或仲裁委提出诉
讼、仲裁;涉诉案件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或管辖法院较远的,由法务
部提请集团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予以办理。
第9条第三方律师所
集团公司聘请的第三方律师事物所为集团提供法律服务。各部门
在项目投融资、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管理中发现的法律问题,均可向
第三方律师所提出法律咨询。
各部门如需法律尽职调查等专项服务,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可
自行或通过法务部与第三方律师所联系,法务部对尽职调查工作全程
跟进配合。
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部
二零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一:
合同审查单
合同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经办单位、实施
内容、执行时间等)
合同类别日期年月日
经办单位
经办单位
负责人
主管部门经
理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分管副总
集团总经理/
总经理授权代表
法
务
部
审
查
意
见
附件二:
法律事务咨询单
咨询单位
单位负责人
(签字)
联系人
咨
询
内
容
咨询回复方式
是否已解决
法
务
部
回
复
意
见
口头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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