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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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充话费送手机电信)

内部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2009-12-0809:56:52|分类:默认分类|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关于###有限公司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

法律意见书

###有限公司:

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的委托,指派罗太平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贵司的法律顾问,现就贵司内部承包经营的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内部承包合同的

合法性、风险、及风险防范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内部承包经营的合法性

从理论上讲,根据私法自治原理,在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企业均可

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经营明显属于企业的内部事务,我国法

律不仅未明文禁止,反而还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法规中予以认可。国家计委、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

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

性。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

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自负盈亏。不论采取哪种承包方

式,都必须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

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

人。”内部承包既然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应当适于其他

经济类型的企业。因此,只要发、承包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

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有效。实践中,真正的企业内部承包行

为合法,已经成为共识,众多判决都认定真实的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在实践中,一些建筑企业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某一工程项目的一部或

全部发包给承包人“自主经营”,坐收“管理费”,使不具有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可名

正言顺地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名为“内部承包”而实为“挂靠经营”。这实质上是一

种变相的出租、出借企业资质的行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

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

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转让、出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

书》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可见,

挂靠经营属于违法经营。

内部承包与挂靠有本质的区别。内部承包的承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而“工

程挂靠”的承包人,则是外部人员。所谓本单位人员,按照建设部第124号令《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

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同时,内部承包时,发包企

业要负责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而在挂靠时

企业对承包人的施工、管理概不参与。

二、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

由于内部承包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仅限于企业内部有效,承包人对外以

发包企业的名义活动,其行为表现为企业的行为,发包企业对承包人的行为承担

责任。同时,建筑企业不但要面临发包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承包人与发包企业其

他部门之间内部利益之争,还要面临企业与工程发包人等之间的外部利益之争,

参与各方利益博弈。加之法律规定的模糊,使得内部承包面临巨大风险。这些风

险是各种各样的,其后果也不一样,实践中常见的几种风险有以下几类:

1、合法性风险

虽然理论上“内部承包”与“挂靠经营”有本质区别,但在实践中,在内部承包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要区分“内部承包”与“挂靠经营”是比较困难的。加之

裁判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内部承包经营很可能被认定为“挂靠经营”,致使承包合

同无效,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样,内部承包经营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

法转包,致使承包合同无效。

2、承包人能力的风险

由于承包人的资金、经验、物资筹措、组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都将影响

到承包项目的成功与否。承包人能力的不足,常常导致其承包工程“中途难产”,

不能做到按时、按量,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留下一个不可收拾的“烂摊子”,那么,

发包企业将毫无疑问地对外承担起全部责任。尽管在内部承包经营开始时,承包

人就向发包企业交付了一笔数额不菲的“承包费”或“保证金”,但其对整个工程项

目来说往往是杯水车薪。以对外债务为例:承包过程中,承包人需要大量采购材

料等,必然形成债务,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

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同样,施

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时,施工企业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其损失也可能

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往往难以挽回。

3.承包人道德的风险

由于企业内部承包存在较大风险,大多都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石之上,彼此

之间知根知底,但无法保证每一个承包人都是“善良之辈”,施工企业就比较难摆

脱承包人恶意所带来的麻烦。如果内部承包人故意炮制一些承包经营行为,这些

行为没有得到施工企业的授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权利,该行为构

成表见代理,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施工企业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4、质量担保风险

在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下,先由施工企业承担对外质量担保责任,企业对

外承担质量责任后再向承包人追偿。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又关系到国计民生,质

量保修期比较长,主体工程的保修期更是长达该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但在一般

情况下,承包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都不长。一定的资本积累后,承包人往往会选

择离开企业,此后企业就很难联系到他了。一旦产生质量问题,受损方就会向企

业主张赔偿,企业赔偿后又没办法向承包人追偿,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并且,即使企业能够到承包人,但他的赔偿能力也往往有限,施工企业实际上

还是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5、劳动关系的风险

内部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发放工资、

购买保险,安全事故责任等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这种约定是无效的,违反了法

律的规定。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

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内部承包

人肯定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

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必须防止

工伤事故和承包人拖欠工资的风险。并且,所有员工都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

还涉及合法性风险,可能被认定为“挂靠经营”。

三、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防范

1.树立风险意识

风险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常态,内部承包风险的存在也就是一种必然。内部承

包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让企业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有的企业大肆进

行变相的“内部承包”,进行实质意义的出让资质、转包,这样的“内部承包”可能

就是一场游戏,一场恶梦。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正确对待内部承包。企

业应该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价和管理,采取法律的、经济

的、技术的和管理的手段,避免、消灭、减少和转移风险,使风险发生概率和造

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信,提倡担保承包和合伙承包

企业必须制定严格的承包人资信审查制度,不能把工程承包那些经济实力不

强,没有履约和赔偿能力的或者缺乏合同和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企业员工。还可

以要求承包人提供一定的实物抵押或质押,也可提供有经济实力的保证人承保,

当然实物抵押或质押是首选。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伙承包的方式,让各承包人联

合同企业签订承包合同,各承包人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能在一定程度上

降低风险。

3.审慎签订承包合同

作为企业内部承包的核心内容,内部承包合同是有效降低各自风险的首

选工具,所以,双方应根据自身实际与客观环境制订承包合同,尽量做到内容齐

全,条款完整,定义准确,具体详细。首先,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充分

考虑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内部承包行为,防止意外风险;其次,内部承包

合同内容要合法,应符合《合同法》、《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得违反

其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将导致承包合同无效。第三,承包人必须限定在与

单位有劳动关系的人员范围内。还必须约定企业有权利和义务对财务、工程质

量、技术、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先到企业帐户

上。否则就是“外部承包”,而不是“内部承包”了。第四,风险型条款要合理,尽

可能将风险责任推向承包方,防止由施工企业独立承担风险。

4、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管

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承包人的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

证工程能够按期完成。项目部班子中必须有单位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企业要实

质性地参与项目管理。如果发现承包人工作偏离承包合同的,企业有权纠正;严

重偏离承包合同的,企业应该单方解除承包合同。这样既利于企业掌握承包人项

目运作的真实信息,也避免了被认定为“挂靠经营”,降低了风险。

5.加强资金管理,健全财务制度

企业应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管力度,建立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

支付的所有款项必须先到企业帐户上,承包人必须提供资金使用的具体内容,企

业才转帐给承包人,帐上必须预留足够的资金以对承包人在经营中产生的对外债

务,工程质量、工伤和第三人损害赔偿等事项担保。这样企业就能够更全面地掌

握承包人的经营活动和财务信息,既利于对风险的控制,也避免被认定为“挂靠

经营”。

6.规范用印用证制度

如何使用、管理企业印章和证照,不仅关系内部承包行为,还是整个企业运

行的重要制度。有的企业将印章和证照全部交给承包人,任由承包人自由使用。

这是不正确的,这样承包人有可能利用印章和证照做出一些损害企业利益的行

为,企业往往还无法追偿。因此,企业应该完善用印、用证审批、登记、备案制

度,所有用印、用证都必须通过审批,备案,严禁承包人私刻印章。这样即有利

于企业掌握承包人的经营活动信息,又能降低风险。

7、依法行使追索权。

企业对承包人因违约、侵权行为而形成的债务或其他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

应依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承包人追偿,确保企业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结论性意见:

内部承包经营作为一种合法的经营模式与“挂靠经营”存在本质的区别。在实

践中,内部承包经营行为存在与“挂靠经营”混同、承包人不诚信等风险。建设施

工企业应该树立风险意识,防范风险,尽量避免、转移或减少损失。

五、其他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内部承包经营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司为内部承包经营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川众城律师事务所

师:

00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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