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法律意见书2范文x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4: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专利注册)

最新整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保安服务公司:

应贵公司的要求,就高某因工受伤一案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

公司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依据:

1、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高某在贵航贵阳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

3、某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4、高某向贵公司提出的赔偿清单(人身损害标准);

5、贵公司工作人员向本人所作的陈述。

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

20xx第27号)。

三、案情概述

高某于20xx年6月起开始贵公司上班,担任保安员,每月工资1500元。20xx

年1月8日凌晨,高某在执勤时与两男青年发生争执,被两青年杀伤胸腹部。

受伤后,高某在某某医院住院至20xx年1月17日出院,贵公司支付了全部

的医疗费用。20xx年4月22日,高某单方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

其伤残等级作法医鉴定,经该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胸腹部受伤综合达九级伤残。

现高某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贵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

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708.28元。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伤者高某于20xx年6月1日起开始贵公司上班,担任保安员,与贵公司建立有

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在执勤过

程中被他人杀伤胸腹部,应属工伤。故,高某案的处理程序和各项费用均应当按

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经审查,高某提出的《赔偿清单》系按照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不宜依据该《赔偿清单》进行赔偿。

关于本案的法定处理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贵公司应于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为高

某申请工伤认定,但现已超期,只得告知高某本人自己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待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高某向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贵公司再与高某

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告知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

关于高某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的问题。

根据前项所述,高某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在程序上是不合法

的,在劳动仲裁赔偿程序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实体上,该鉴定结论参照《劳

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作出,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

伤残鉴定同样参照该标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二者在伤残等级的级别上差异

不大。如果贵公司与高某协商处理本起纠纷,贵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

级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参照依据。如果贵公司通过仲裁程序处理本纠纷,则应

告知高某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在申请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4:5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138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