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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保安服务公司:
应贵公司的要求,就高某因工受伤一案提供法律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
公司参考。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依据:
1、高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2、高某在贵航贵阳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记录;
3、某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4、高某向贵公司提出的赔偿清单(人身损害标准);
5、贵公司工作人员向本人所作的陈述。
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黔人社厅发
20xx第27号)。
三、案情概述
高某于20xx年6月起开始贵公司上班,担任保安员,每月工资1500元。20xx
年1月8日凌晨,高某在执勤时与两男青年发生争执,被两青年杀伤胸腹部。
受伤后,高某在某某医院住院至20xx年1月17日出院,贵公司支付了全部
的医疗费用。20xx年4月22日,高某单方委托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
其伤残等级作法医鉴定,经该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的胸腹部受伤综合达九级伤残。
现高某向贵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要求贵公司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
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708.28元。
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伤者高某于20xx年6月1日起开始贵公司上班,担任保安员,与贵公司建立有
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高某在执勤过
程中被他人杀伤胸腹部,应属工伤。故,高某案的处理程序和各项费用均应当按
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经审查,高某提出的《赔偿清单》系按照人身
损害赔偿标准计算,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不宜依据该《赔偿清单》进行赔偿。
关于本案的法定处理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贵公司应于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为高
某申请工伤认定,但现已超期,只得告知高某本人自己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待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告知高某向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贵公司再与高某
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告知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赔偿。
关于高某单方委托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能否采信的问题。
根据前项所述,高某单方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等级鉴定在程序上是不合法
的,在劳动仲裁赔偿程序中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实体上,该鉴定结论参照《劳
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标准作出,贵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
伤残鉴定同样参照该标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二者在伤残等级的级别上差异
不大。如果贵公司与高某协商处理本起纠纷,贵医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伤残等
级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参照依据。如果贵公司通过仲裁程序处理本纠纷,则应
告知高某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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