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公诉人: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杜贤光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审
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杜贤光经鉴定后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作
不起诉处理,应适用强制医疗,辩护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无
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二、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一贯奉公守法,表现良好。此次案发系其在非
正常的心理作用下,精神崩溃时才做出的违法之事。
三、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配合办案人员,交待本案
事实,且在医疗期间,服从巴蜀精神病医院的管理,表现良好。根据
《刑法》第67条第三款:“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犯罪
嫌疑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犯罪嫌
疑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因自身患有的精神疾病引发情绪崩溃
故意杀人,目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
疗。”因此建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杜贤光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其系
因精神疾病引发暴力行为,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系初犯、
偶犯无前科,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自身家庭情况,恳请对其进
行强制医疗。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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