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罪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24-11-06 19:15: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法律意见书

XX县人民检察院、尊敬的公诉人: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杜贤光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审

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杜贤光经鉴定后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建议作

不起诉处理,应适用强制医疗,辩护人的具体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无

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

二、犯罪嫌疑人案发前一贯奉公守法,表现良好。此次案发系其在非

正常的心理作用下,精神崩溃时才做出的违法之事。

三、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配合办案人员,交待本案

事实,且在医疗期间,服从巴蜀精神病医院的管理,表现良好。根据

《刑法》第67条第三款:“对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犯罪

嫌疑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犯罪嫌

疑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因自身患有的精神疾病引发情绪崩溃

故意杀人,目前犯罪嫌疑人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根据《刑法》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

疗。”因此建议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杜贤光的行为虽然涉嫌犯罪,但其系

因精神疾病引发暴力行为,考虑其具有坦白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系初犯、

偶犯无前科,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其自身家庭情况,恳请对其进

行强制医疗。

四川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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