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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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关于【】投资入股
【】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以下简称
“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为贵公司【】
投资入股【】事项提供法律服务。
依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
简称《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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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
了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
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由贵公司根据需要随同其他材料一同报告有关政府机关
或其他机构;
4、本所仅就与贵公司本次交易有关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5、本所已得到包括【】、贵公司及其他与本次交易各相关
方保证,即其已提供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其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
材料与正本材料一致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其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完整、真实、有效,且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交易目的而使用,未经
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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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国家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在对【】本次交易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充分核
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双方为:出让方【】,受让方【】。本所律师对出
让方【】及受让方【】是否具备从事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进行了
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1、【】的主体资格
2、【】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授权与批准
经核查,本次交易已取得如下授权和批准:
1、【】的授权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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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授权和批准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
次交易的双方按照其各自章程的规定和决策程序,已经取得了对
本次交易的授权和批准,双方授权代表人有权签署《【】的股份
转让协议》,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三、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协议
【】年【】月【】日,【】与【】签署了《关于【】的股份
转让协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协议对转让股份的数额、价格、股份交
割、协议生效条件、各方的声明和保证、相关税费、公司治理、
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
进行了规定。
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标的
【】
2、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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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相关税费
【】
4、股份交割
【】
5、转股款支付
【】
6、声明与保证
【】
7、其他
该协议第【】条至第【】条,分别对公司治理、保密、不可
抗力、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协议生效、协议的变更解除及附
件、附则作出了明确约定。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签定的《关于【】
的股份转让协议》,形式及内容完备,协议条款不存在违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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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或禁止性
规定之处,该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及【】履行该协议不
存在法律障碍。
四、【】(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1、(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
【】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为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该
公司不存在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签订的《关于【】的股
份转让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形。
2、【】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经核查,【】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为【】。
本所律师核查了【】持有的目标公司的情况,【】现持有目
标公司【】股股份,占通鼎股份的股权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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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不存在用于担保、
抵押、质押或被扣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
其他涉及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目标公司成立于【】,【】为其主要发起人。自目
标公司设立至【】年【】月【】日【】与【】签订《关于【】的
股份转让协议》,时间已逾一年。
经审慎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真
实、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不存在任何担保、抵押、
质押、被司法机关冻结、查封、扣押或其他导致所有权人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形;【】出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不受《公司
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限制;【】持有的上述目标公司股
权依法过户至【】名下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必要且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本次交易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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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本次交易的协议合法、有效;本次交易
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据此,【】实施本次股权投资的行为合法、
有效,不存在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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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4:31: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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