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word文档 (18页)

更新时间:2024-11-06 11:40: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

【2018最新】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法律意见书范文

篇一:优秀法律意见书范本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1X)京都法意字第02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北京市

京都律师事务所受贵司的委托,邀请在京的著名公司法、民商法、合同法、国

有资产监督法等专家,就贵司收购B公司南美铁矿(下称“南铁项目”)过程

中涉及的合同、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等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和论证。

本所在专家论证意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关于本意见书,本所特做声明如下:

——为出具本意见书,本所律师已遵循勤勉尽责原则,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水准和执业方式,就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对南铁项目以贵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作为判断依据;对个别事

项如无该等文件、资料,则以相关负责人员接受访谈时的口头陈述为参考。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均予以重点

关注;但如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口头陈述因故意隐瞒或者疏忽致使

其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则本意见书内容应进行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

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均以本所律师现已经

掌握的资料和信息为基础,如该等信息或者资料与事实不符或者不全面、不准

确,则该等结论也做相应修正,本所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本意见书中的任何结论系本所律师基于对案件材料、案情陈述和法律的理

解作出,不能替代任何司法判决或证据依据使用。

【2018最新】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word文档

——本意见书仅供贵司在未来继续展开南铁项目参考之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另外,除非文义旁有所指,本报告中使用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本所:

是指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A公司:是指A公司有限公司,即贵公司

——B公司:B公司集团总公司

——C公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

一、贵司提供之案情简介

B公司是北京市属国有大型企业,上世纪90年代初,B公司为从海外取得矿

产资源,用于国内发展,以1.18亿美元的价格加之三年内投入1.5亿美元的

投资承诺从南美政府手中买入了南美铁矿98.48%和阿斯纳科船务公司100%的股

权(下称“阿斯纳科”)。1997年5月,为享受免收燃油税和低价从国家电

网购电的优惠,南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铁”)将其发电部分资产进行了

分离,成立了独立的B公司南美电力股份公司(下称“南电”),B公司持股

98.48%。至此,形成B公司在南美经营南铁、南电、阿斯纳科的三家公司股权

(下称“B公司南美股权”)的格局。南铁在近十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

了劳资冲突、资金来源等一系列严峻问题。B公司希望通过摊薄南铁股份的方

式分散国有资产在南美地区投资的风险。

201X年初,在香港注册的A公司获悉B公司准备出让其南美铁矿部分股权。

201X年初,A公司开始向南铁了解有关股权出让事宜。201X年3月,A公司

向南铁发送了有关收购意向说明,双方正式启动收购谈判。

截至201X年3月,双方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及有关专业

人员对南铁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并与B

公司专门工作小组及B公司高层举行了数次正式会谈。A公司的诚意获得了B

公司的认可,B公司曾两次承认A公司在B公司南美股权转让谈判中的附期限

优先权。历经多次妥协和重大让步,最终,A公司接受了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

件,并书面正式回复了B公司。但随后,B公司突然变卦。英属维京岛注册

的C公司是B公司的长期销售合作伙伴,C公司的突然介入收购,致使B公

司以发出要约邀请的方式推翻其与A公司达成的谈判成果。

201X年3月2日,B公司在未向A公司做出任何说明和通知的情况下,突然

向包括A公司在内的三家公司发出《B公司总公司总公司转让B公司总公司南

美铁矿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股权要约邀请函》,3月10日,A公司等三

家公司送交了报价文件,据了解在此次报价的时候C公司并没有按照B公司要

约邀请的规定将相应的保证金及备用信用证开立到B公司指定帐号,但A公司

当日向

【2018最新】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word文档

B公司提交了5600万元人民币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金融机构的资信担保函,

随后又应B公司要求于3月22日重新提交了等价美元的保证金汇款票据以及

总金额为5376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最后又按其要求将上述备用信用证的有

效期限进行延长,最终B公司以无法直接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为理由,表示

对A公司的报价不予接受。

201X年4月9日B公司再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

但4月26日C公司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派人到场提交报价文件,B公司却以

A公司晚送达文件(15分钟)为理由,将A公司报价文件退回。201X年4月

26日,B公司第三次向A公司和C公司两家公司发出同样要约邀请,5月12

日A公司送达报价文件,C公司再次没有按照B公司要求提交报价文件,但是

B公司5月20日以A公司未满足其要求为理由,再次表示对A公司报价不予

接受,至此,

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在B公司三次邀请报价未能成功的情况下,A

公司于5月26日致信B公司全体董事,明确表示对B公司南美股权的总估值

为1.3亿美元,但是B公司6月3日回复称,虽然三次要约邀请均未成功,

但此后,C公司向B公司发出了购买B公司南美股权的正式要约,并提交了履

约保证金和备用信用证,B公司随后向C公司发出了接受该要约的承诺,因此

无法考虑A公司的任何提议或要约性文件。随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股权

转让原则性协议书。

据了解,A公司在对B公司三次要约邀请和随后的要约中,总体报价高于C公

司有限公司的报价。B公司属于北京市属企业,B公司转让其在海外股权原则

需报北京市政府部门审核,必要时需报国务院批准。目前看,B公司并未得到

有关合法审核文件,此外,B公司也没有对B公司南美股权进行内外部评估。

二、本所法律意见

1.B公司在交易中,可能存在无缔约诚意而多次向A公司有限公司发出缔约

邀请并且以违反诚实信用的方式拒绝A公司的要约的行为,导致A公司缔约落

空,贵司可以其存在缔约过失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

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具体可以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是于缔约之际,因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

产生的保护、通知、协力、保密等先契约义务而致相对方信赖利益、固有利益

遭受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同法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

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当事人因自己过

【2018最新】法律意见书范文-精选word文档

失致使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赖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__赔偿因

此信赖所生之损害。

就整个收购谈判过程来看,其一,A公司对B公司已经存在明显的信赖,双方

进行了长达一年的谈判,A公司聘请律师、财务顾问等专业人事按照国际惯例

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B公司提出的主要条件进行了回函确认;其二,A公司

的出局很不合理,B公司拒绝A公司要约的理由不够充分,尤其是第2次以

要约文件迟到15分钟为由拒绝A公司的要约,15分钟的迟延根本不对要约构

成实质性的影响;其三,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价格远远低于A公司

的最终报价。

综上,在未见到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B公司舍弃了一个已经谈判了1年多的

A公司,选取了一个实力和经验上上远远低于A公司的C公司,表明B公司

可能并没有诚意与A公司缔约,而只是恶意与A公司磋商,为与C公司缔约

制造某种条件。由于B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了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贵司可以考虑以B公司存在缔约过失为由提起民

事诉讼。但由于从B公司与A公司的最后一次书面联络到现在已逾两年,目前

诉讼可能面临的法律障碍是实效问题。目前需要设计能够使实效延伸到当下或

从当下起算的某种方式,进而足以引发一个诉讼。

2.B公司在竞价缔约过程中如无正当理由,舍高取低,导致国有资产收益减少,

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国务院于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明确了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

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

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其第十一条规定,“所出资企业应

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

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

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从整个竞价过程来看,C公司最多报价1.2亿美元,成交价格是1.02亿美元

(据A公司陈述),而A公司曾多次报价超过C公司,第二次要约价格是1.3

亿美元,最后一次报价是1.4亿美元。B公司在整个谈判过程中明显存在违反

诚实信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从客观结

果上看,这已经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违反了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

任,未能使国有资产有效增值,从而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依据国内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可依法向有权力的

机关进行举报。如果A公司有限公司发现或掌握此类线索,可向国家国资管理

机关或纪检、司法部门进行举报。

3.如B公司和C公司明知上述缔约行为将有损国家利益和他


本文发布于:2022-08-12 14:20:2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7133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推荐文章
排行榜
Copyright ©2019-2022 Comsenz Inc.Powered by © 站长QQ:55-9-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