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知识点汇总

更新时间:2024-11-07 14:34:2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2日发
(作者:重庆平安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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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根底知识及法律行为

1、经济法的渊源

①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③行政法规〔国务院〕>④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⑤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⑥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⑦民族自治地方条例>⑧司法解释>⑨国际条约、协

2、经济法主体

包括:①国家机关②企业③事业单位④社会团体⑤个体工商户⑥农村承包经营户⑦公民⑧外国人

3、法律行为的根本概念

①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达〞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②事实行为:

不以“意思表达〞为必备要素;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包括:无因管理、正当防卫、不当得利、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创造、创作等

③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④多方法律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如:合同的订立、赠与等

4、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所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2、自然人从出生至死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且平等;但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

5、民事行为的效力

民事行为:有效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

有效要件

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①胁迫、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②恶意串通③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①胁迫、欺诈不损害国家利益的②乘人之危③重大误解④显示公平

①合同在被撤销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②该合同的撤销应有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

特征

③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申请撤销,也可不变更、不撤销

④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

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此时,该合同按有效合同履行

⑤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6、附条件和期限的法律

在所附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之后,法律行为开场“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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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周岁②“完全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周岁,<18岁②“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②≥16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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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

1、代理的相关概念等

代理的概念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当的法律制度

①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进展意思表示

③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特征

解释:①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

②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展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③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④某些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医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委托代理

代理权的滥用

2、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实务完成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的法人终止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情形:

合同的效力:

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行使条件:

4、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

合同的效力: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

理全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①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②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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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当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自己代理:〔代理他人与自己进展民事活动〕

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展同一民事行为〕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承当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①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②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③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⑤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①没有代理权②超越代理权③代理权终止后进展的代理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

①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②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那么代理行为确定有效,

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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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代理人实际上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②行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③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④行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三、、经济仲裁

1、仲裁的根本原那么及适用范围

①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自愿原那么

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③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请求

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一裁终局原那

①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②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①合同纠纷②其他财产纠纷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3、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项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发生争议时,只能提交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如果一方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

仲裁协议的订立形式:仲裁协议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在“首次开庭前〞未提出异议的,视同

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仲裁协议的无效: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补充协议,达不成的,仲裁协议无效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

异议时:

4、仲裁程序

仲裁庭

回避制度

是否开庭?

是否公开进展?

当事人的和解

仲裁庭的调解

由1-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以下情形之一: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有其他关系影响公正仲裁④承受请客送礼

〔提出回避申请应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应当开庭;如果协议不开庭的可以根据申请书、辩论书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一般不公开进展;当时协议公开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公开

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①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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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

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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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书的生效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

四、民事诉讼

1、地域管辖

公民提起民事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的

双方当事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

合同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

特殊地域管辖

票据纠纷

因铁路、公路、海上、航空事故请求赔偿

专利纠纷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协议管辖

〔约定管辖〕

被告住所地或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知识产权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由海事法院管辖

〔原告就被告〕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

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被告住所地

被告注册登记地〔没有注册登记,被告住所地都有管辖权〕

被告原住所地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

物,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

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按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由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再“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

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可以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买卖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或事后约定了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依约执行;未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由两个以上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不得已送另外具有管辖权的

法院,不得重复立案

2、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

①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③由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①有仲裁协议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

公开审理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①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公开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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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

注: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展;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第一审程序〔简易程序〕

适用于

开庭方式

传唤和送达

案件审理

转换

不适用简易

程序的情况

4、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上诉期限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

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裁决、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2、二审判决、裁定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发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3、原判决、裁定认定根本领实清楚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3、审判监视程序〔再审程序〕

本院院长提出

再审程序的

启动

当事人提出

再审程序与申请主体不同

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

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错误的,有权替身或指令夏季人民法院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向原审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

顿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二审程序:案件当事人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当事人双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法院可采取捎口信、、短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件

〔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②发回重审的③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④使用审判监视程序的

⑤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⑥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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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区

受理法院不同

不予受理的情况

〔满足之一〕

4、执行程序

再审程序: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长、及上级人民法院、当事人

二审程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程序:本院、上一级人民法院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的申请

1、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间为2年

2、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使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3、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

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4、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局部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五、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权本息请求权

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交付出资请求权

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1年

3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4年

5年

最长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

3、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

4、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

5、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2年〕

7、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

8、以不作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

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场计算

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场计算;债权人给予宽限期的,自宽限期满之日开场计算

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日计算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植物人作为之日开场计算

20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存放财务丧失毁损的

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自知道受到污染损害之日起计算

②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自“发生损害〞之日起计算〔不得超过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自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2年〕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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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海上旅客运输〔2年〕

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诉讼时效中止:相当于“暂停键〞诉讼时效中断:相当于“清零键〞〔可屡次进展,但不超过20年〕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终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展

诉讼时效中止

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力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消除,那么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

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那么应从最后6个月开场中止时效进展,直至该障碍消除

诉讼时效中止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①权利人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5、诉讼时效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

“特殊情况〞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股东的出资

1、注册资本及出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

可以用

不可以用

2、关于出资形式的司法解释

未依法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事后贬值的

土地使用权

出资后,因市场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贬值,要求补足出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的,应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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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③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如局部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能够引起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具体由人民法院

判定,延长期间也有人民法院认定,这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一种自由裁量权

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募集设立方式设立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

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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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已交付使用未办理变更手续

已办理变更手续未交付使用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完变更手续,人民法院认定

履行了出资义务,自财产交付使用时享有股东权利

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力

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分时,应当采用拍卖或变卖方式处置其股权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

3、未尽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全面履行

违约责任

公司内部

股东权利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该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包括本金、利息〕

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展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责任

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该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不包括未全面履行〕,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议决

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股东被除名后,公司可以按照法定减资程序进展减资或由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第三人未足额缴纳之

前,被除名股东仍然承当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①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承当补充赔偿责任

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请求被告股东承当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

讼时效为由进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他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当连带责任

股东资格

对公司债

权人

补充赔偿责

连带责任

5、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

的形态

①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②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③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展分配④利用管理交易将出资转出⑤其他未尽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返还本息

公司内部股东权利

股东资格

①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

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向公司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展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

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限制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

格,该股东请求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①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该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承当补充赔偿责任

对公司债

权人

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

的责任

二、股东资格

1、股东资格认定

1、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等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发生变更,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未经变更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1、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有效吗

2、实际出资人想“转正〞怎么办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如无无效行为,人法院应认定合同有效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补充赔偿责任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抽逃出资的告股东承当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

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展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除以虚假、抽逃出资金额5%-15%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虚假、抽逃出资金额

2%-10%的罚金,单位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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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义股东“犯坏〞怎么办

4、如何面对公司债权人

5、“被股东〞了怎么办

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对内转让

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效,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出资人承当赔偿

债权人要求名义股东归还,人民法院支持,名义股东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被冒用人不承当清偿债务的赔偿责任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局部股权

1、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在接到股权转让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置转让股权,不购置的,视同同意转让〕

对外转让2、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置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置权的,协商购置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买权〕

3、股权转让先章程后公司法

〔股权转让,无需股东会作出决议;由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变更,也无需股东会表决〕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的股权转让

4、其他相关规定

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置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其满“20日〞不行使的,视为

放弃优先购置权

实际出资人想成为真正的股东

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转让第三人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就转让其股权

一股二卖

三、股东权利

1、表决权与分红权

表决权

分红权

2、异议股权的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满足之一〕

1、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2、连续5年盈利不分红,且符合分红条件的

有限责任公司

先章程后出资比例

先章程后出资比例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变更的,人民院不予支持

善意取得,受让方取得有效,但实际出资人可要求名义出资人承当赔偿责任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承当连带责任,受

让认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人追偿

股权转让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后有卖与第三人的,依照“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可要

求未及时变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实际控制人承当责任

股份

持股比例〔公司持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先章程后持股比例

股份

3、营业执照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

议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诉讼

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股东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固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

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监视会

股东代表诉讼

②“监视〞侵犯公司利益:董事会

③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董事会或监视会

拒绝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

…………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股份——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4、解散诉讼〔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①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情形

〔满足之一〕

②股东表决时无法到达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害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满足之一〕

①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收到损害,还没严重到解散公司的地步

②公司亏损、财产缺乏以归还全部债务时,应直接申请破产

③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未进展清算的,应提起清算诉讼

①原告:股东被告:公司

解散诉讼

四、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

法定代表人

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的约束力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忠实义务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5类特定犯罪行为被处分,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

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③担任破产清算公司的董事或厂长、经理,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担任因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撤消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①挪用公司资金

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行为制

3、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增资

协助股东抽逃出资

一股二卖

-..

②经调解,公司回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将股份转让或注销;转让或注销前,

原告不得对抗公司债权人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只能三选一,章程不能约定其他人担任

指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不包括:实际控制人〕

②建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固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签订合同或进展交易

⑤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的商业时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类似的业务

相应责任

连带责任

相应责任

-

.

五、公司的经营管理

1、公司成立日期及分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

分公司

子公司

2、对外投资及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的规模

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

为“他人〞提供担保

对外担保

3、公司的财务会计及提取公积金

公司的财

务会计

股份

利润分配顺序

法定公积金

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4、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以股东名义签订的合同

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

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②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③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⑤审议批准预算及决算方案

⑥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⑦决议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债权

⑧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⑨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

①决定公司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②决定聘任和解聘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

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⑤制定公司根本管理制度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行为进展监视,提出罢

免建议

③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予以纠正

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对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⑦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决议提出质询或建议

⑧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展调查

监事会或监事

合同中载明的主体是发起人,所以原那么上由发起人承当合同责任;但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当合

同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以设立中的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当合同责任,人民法院支持;但发起人为自身利益

而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明知,合同责任应有发起人承当;如相对人不知情,即为善意,公司承当合同责任

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20日前,将财务报表备至公司,供股东查阅

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税前利润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⑤提取任意公积金⑥分配利润

10%/50%/25%〔按税后利润10%提取,累计超过注册资本50%可不提取,转增资本时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

不受10%/25%限制〔没有提取比例,转增资本时,不收25%的限制〕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通过股票溢价款等形成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未限制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数额〕

按公司章程规定二选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规定二选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采取回避制度,“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过半数〞〔大于1/2〕通过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进展经营活动;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当;可领取营业执照;

具有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名称、章程、财产;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民事责任由“子公司〞承当;可领取营业执照;

-..

-

.

2、职工代表〔股东会只能选举或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投资成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会议制度

先约定后法定会议通知和表决权

首次召开股东会议

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的,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①设立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以后的股东会议

股东会

会议制

法定

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董事长不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的,监事会召开和主持

③监事会不履行的,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

②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

③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

①修改公司章程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会的特别决议

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④变更公司形式〔有限变股份〕

①:3-13人组成;股份公司:5-19人

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也“可以〞不设

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不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

会议制

小公司的特别会定

董事会的组成④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国有独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机构“指定〞

⑤届满未改选时或低于法定人数时,在改选前,原董事仍履行职务

①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公司经理

②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监事,不设立监事会,可以不考虑职工代表的问题

①:设监事会,不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2名

监事会

会议制

监事会的会议制度

方案生育政策

公示

一人特

别规定

组织机构

财务监视

法人人格否认原那

②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不少于1/3

监事会的组成③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④董事、高管不得兼任董事

⑤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①监事会每年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1个自然人只能设立1个一人,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仅限自然人,不适用法人

公司登记时及在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①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议时采用书面形式;②不设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经理③不设监事会

每一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事务所审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可以不包括

可以不包括

必须包括

不受1/3限制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均应包括职工代表

董事会监事会

相关连接: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

-

.

①不设股东会,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国资委授权董事会行使局部股东会职权

股东会〔但“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必须国资委决定〕

②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改制〞经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①必须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董事由国资委委派

国有独

资公司

的特别

规定监事会

公司章程

兼职的限制

组织机构

一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国有独资公司

人数要求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

国有独资公司

七、股份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与职权根本一样,还包

括但不限于〕

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

〔满足之一,2个月内召

开〕

①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③审议股权鼓励方案、

④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提案

于上一年会计年度完毕后6个月内举行

①董事会人数缺乏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缺乏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①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履行,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由“过半数〞的董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②董事会不履行,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

董事会

②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可以不设

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④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①不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少于1/3

②监事会成员由国资委“委派〞,职工代表“选举〞

③监事会主席由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由国资委制定,或董事会制订后报国资委批准

①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②未经国资委同意,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③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

股东会

×

×

董事会

可以不设

小公司可以不设

监事会

可以不设

小公司可以不设

投资人

≥2人

2-50人

1-50人

2-200人

董事会

3-13人

5-19人

监事会

≥3人

≥3人

≥5人

-

.

③监事会不履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没有90日的限制〕

股东的临时提案权

①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②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临时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①普通决议〔条〕: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4+1〕: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

a:修改公司章程、b:增减注册资本、c:合并、分立解散、d:变更公司形式

e:上市公司1年以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发行普通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

会议记录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①回避+出席

+>1/2

②出席+>2/3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担保,相关人员回避,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年内购置、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需经“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③出席+>1/2

a:对外担保总额到达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已收提供的任何担保

b: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c: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3、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组成

与根本一样

5-19人,“可以〞有职工代表;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每年度执照召开2次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①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履行,副董事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履行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载明授权范围

③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④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①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临时董事会召开条件②1/3以上董事提议

③监事会提议

①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董事会的决议方式

②上市公司关联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有关联关系的,不得行使表决权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方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决议需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缺乏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损失赔偿

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根本任职条件

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历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层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而非股东〕〞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

-

.

①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直接、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

④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未上市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效劳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⑦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⑧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情形

5、监事会

与有限责任公司根本一样

区别:①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6个月至少召开1次

②股东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股份必须设立监事会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①董事会人数缺乏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缺乏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的1/3时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④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八、股份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1、股份的发行及转让限制

①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一样

股份发行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③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但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股东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①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转

让的限

监事、高管在以

下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2、股份回购〔股份不得承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临时股东会

1/3的董事提议

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董事、监事、高

②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

③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

.

可以回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减少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回购程序

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①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回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③用于回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④所回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有异议,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的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九、公司合并、分立、减资、清算

①签订合并协议

②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法定

合并

程序

④通知债权人

⑤依法进展登记

公司

分立

①分立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③合并决议股份: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

-

.

②通知债权人

③债权债务关系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分立程序中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时,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②减资决议

③通知、公告债权

④办理减资手续

解散但不需要清算

解散并清算

股份:股东会作出决议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反对票的股东“无权〞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份〕

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经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减资;抽逃出资属违法行为

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解散时需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不需要进展清算

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该公司解散时应当进展清算,清算后申请工商注销登记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展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当清偿责任

①自行清算: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内成立清算组

〔:股东组成;股份公司: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清算组的组成

公司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清算

案件,清算组成员

构成

债权登记

②指定清算:以下情形之一,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展清算〔股东也可申请〕

a: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展清算的

b:公司成立清算组但成心拖延清算的

c: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

①公司董股东、董事、监事、高管

②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规定期限内

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予以登记,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

清算方案确实认

清算完毕

十、股票的发行与上市

1、公开发行的界定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有以下情形之一,为公开发行: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方式宣传证券发行活动,认定为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分为:

2、上市公司公开增发新股

①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②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

一般条件〔6条〕③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

④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规定

-..

减资

程序

①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②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成员承当赔偿责任

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开发行:包括配股〔向原股东配股〕、公开增发〔原股东、新投资者均可购置〕

非公开发行:向不超过10名〔而非200人〕的特定对象〔原股东、新投资者均可〕进展定向增发

-

.

⑥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的情形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抽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配售条件〔6+3〕

〔向原股东配售,除上述6条外还

应满足以下3条〕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的数量未到达拟配售的70%的,发行人应当

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行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扣除前的净

公开增发条件〔6+3〕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

利润相比,以低着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与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发行对象为战略投资者的,应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2、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3、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由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②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4、不得公开

发行的情形

③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④上市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管〔不包括监事〕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⑤现任董事、高管〔不包括监事〕最近36个月内收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分,或最近12个月内收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⑥最近1年及1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存意见、否认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

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4、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①股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已公开发行

上市条件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到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指

暂停上市③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那么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3000万元〕、股权分布〔25%、10%〕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

到达上市条件

终止上市

②上市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上市公司解散或宣告破产

④上市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年内未能恢复盈利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那么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上述6条外还应满足以下3条〕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情形

-

.

5、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股东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①董事、监事、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董事、监事、高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董事、监事、高管〔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25%的比例限〕

③董事、监事、高管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管在以下期间不得

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董事会未在30日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的股票

中介机构

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共识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公示依法承当连带责任

②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①为“股票发行〞〔首发、增发〕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效劳机构和人员,在

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②为“上市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股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未见得证券效劳机

构和人员,自承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气质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完毕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①通过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5%

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股票:5%+5%

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在进展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②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到达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展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①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用

友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展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

上市公司收购

购管理方法?有关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②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股份,该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

证券业从业人员

-..

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在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转让

-

.

6、优先股

发行主体

发行形式

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

①公司已发行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其筹集金额不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

发行条件

先股不纳入计算

②上市公司配股: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③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的40%

①主要权利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

②试点期间不允许发行在股息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具有不同优先顺序的优先股,但允许发行在其他条款上具有不同设

置的优先股

优先股股东权利〔同一公司既发行强制分红优先股,又发行不含强制分红条件优先股的,不属于发行在股息分配上具有不同顺序的优先

股〕

③一样条款的优先股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此发行的一样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票面股息率应当一样,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一样价额

①优先股股东在享受优先权的同时,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优先股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表决权〕,但公司

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

优先股股东表决权

的恢复

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一定比例表决权

②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1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

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③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回复的其他情形

特定事项的表决权

〔满足之一,优先

股出席股东大会,

行使表决权〕

十一、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合格投资者

公司债券发行方式

公开发行

非公开发行

面向“公众投资者〞、“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②一次货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

④发行优先股

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②上述金融机构满乡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

③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合格投资者的界定④合格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机构投资者

⑤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⑥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⑦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

-

.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股份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条件

③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④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⑤证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⑥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发行人最近3年无债务违约、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公司债

券的特殊条件

②发行人最近3年是闲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权1年利息的1.5倍

③债权信用评级到达AAA级

④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②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③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有违约或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其仍除与继续状态

④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用评级

中国证监会核准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效劳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展信用评级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②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批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

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公司债券的发行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③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

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募集资金用途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①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股票不超过10人〕

非公开发行

的公司债券

②仅限在“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此发行债权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超过200人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认购或转让不受“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③是否进展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权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④无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

.

⑤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公开发行:用于“核准〞用途〕

4、公司债券的上市

①公司债券的期间为1年以上

上市条件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股票上市条件: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是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股份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不低于6000万〕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3000万和6000万〕

暂停上市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履行义务

⑤连续2年亏损

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3000万和6000万〕

终止上市

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

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履行义务,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⑤连续2年亏损,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

⑥公司解散、宣告破产的

5、证券的承销

①证券承销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上市公司配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③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④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⑤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预先购入并留存

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出售的股票数量未到达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发生失败。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按发行价+银行

利息返还认购人

十二、证券投资基金

1、公开募集基金

公开募

集基金

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

上市交易

一般不上市交易;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效劳机构办理

〔但有数十个开放基金在深圳交易所发行和上市〕

①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募集期满,基金份额总额应到达核准规模的80%以上〕

②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债券上市条件:1年以上,暂停上市:连续2年亏损;股票暂停:连续3年亏损〕

封闭式基金的上市条件③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股票上市条件:3000万债券上市条件:5000万〕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股票发行对象:不超过10人债券发行对象:不超过200人〕

⑤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那么规定的其他条件

①申购、赎回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效劳机构办理

非上市交易的开放基金

②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另有约定除外

③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的,赎回生效

2、非公开募集基金

基金的募集

〔同公司债券〕

基金的托管

①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

②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①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

-

.

②按照基金合同约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可以由局部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管理人员负责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并在基

金财产缺乏以清偿其债务时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基金份额的转让

十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1、定期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

2、临时报告

①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经理无法履行职责〔不包括财务负责人、副经理〕

重大事项界定〔21项〕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③法院裁决制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①董事会或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②有关各方就该重大时间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重大事件披露③董事、监事、高管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事件发生之前出现难以保密、已经出现传闻、已经泄露、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出现异常交易情况,应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2个交易日内〕

十四、制止的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的界定

①提交临时报告的21条重大事件

②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增资方案

③上市公司股权构造的重大变化

④上市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可能依法承当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⑦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

⑧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内幕交易信息的界定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部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交易范围:①自己买卖②建议他人买卖③泄露该信息、他人买卖

2、操纵市场〔不管通过何种方式,影响证券交易的“价格或交易量〞即属于操纵市场〕

3、欺诈客户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假借客户名义买卖证券

-..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

不得宣传推介

一、三季度完毕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上半年完毕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完毕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员的界定

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

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③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④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⑥证监会人员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进展管理的其他人员

⑦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有关人员

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⑤上市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

.

⑤为谋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展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⑥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十五、上市公司收购

1、收购人

①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控制权

〔满足之一〕

②投资者可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③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④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收购人的限

〔满足之一〕

①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偿清,其处于持续状态

②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③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④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五种情形〞

①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②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③投资者的董事、监事、高管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④投资者参与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一致行动人

〔满足之一〕

⑤“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⑥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⑦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⑧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与投资者持有同意上市公司股份

⑨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①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2、权益披露

①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通过协议转让、继承、赠与等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用友权益的股份到达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进展权益披露的情形

提交书面报告,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期间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减少5%,应当按照商户规定进展报告和公告,报告期限内和

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编制

20%-30

3、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培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该公司的股份到达该公司已

1、要约收购使用条件

2、要约程序

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或局部股份的要约

〔持股比例到达30%,继续增持股份〕

实施要约收购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聘请财务参谋,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

-..

5%-20%

5%,但未到达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到达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

.

提示公告

3、收购要约的期限

4、收购要约的撤销

5、收购要约的变更

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间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①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6、收购可以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其他法律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

7、要约收购期间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8、收购人在要约收购期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9、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10、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

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11、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但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展转让不受前述的12个月的限制〕

12、在要约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性质

个人独资企业性

①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②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当

③全部财产缺乏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当无限责任

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设

立条件

〔没有公司章程〕

企业名称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不能是“劳务〞〕〔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以个人财产出资,以个人财产对企业承当无限责任,以家庭财产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承当无限责任,未注明视同个人财

产出资〕

-..

①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只能是中国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公务员,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公检法银工作人员〕

可以是: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

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或聘任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管理

内部限制

个人独资企业的

事务管理

法定限制

①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委托或聘用的人员管理中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①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②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展交易

④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①投资人决定解散

解散事由

②投资人死亡、宣告死亡、无继承人、继承人放弃继承

③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

④法律、法规其他情形

个人独资企业的

解散和清算

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限

财产清偿顺序

该责任消灭

投资人违反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其财产缺乏以同时支付的,或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

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投资人

公司章程/企业章程

法人资格

投资人责任

二、普通合伙

1、合伙企业分类

普通合伙

合伙

企业

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

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

普通合

伙企业

的设立

合伙协议

出资

企业名称

〔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是有限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的,需全体同意,假设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

资〕

标明“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

普通的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①一般债务,所有合伙人均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②某一合伙人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该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其他承当有限责任

对所有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当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自然人

一般情况承当有限责任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与个人财产,承当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自然人

没有

没有

无限责任

①自行清算或②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展清算

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①职工工资及保险②税款③其他债务

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当归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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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

业的财

合伙企业财产性质

财产份额的转让

财产份额的出质

①合伙人的出资②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③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①独立性:合伙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

②完整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外

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内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一致同意

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未一致同意,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赔偿

普通合伙人不管出资多少,都承当无限连带责任,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①对外代表权: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

②监视权:不执行合伙业务的合伙人有权监视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查阅账簿权: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④撤销委托权:不按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撤销该委托

⑤异议权:不执行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也有权提出异议

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的,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

业的事

务执行

重大事项的决议方

普通合伙企业的义

损益分配

①变更名称②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场所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不包括动产〕

④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①法定的〔强制性规定〕,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营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②除另有规定或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再协商,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实缴出资比例不明确,只好平均分

〔普通合伙也“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或由“局部〞合伙人承当全部亏损〕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②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③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过授权范围履行职务的、因成心、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展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

以随便谁要钱;对内可以追偿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债权人也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普通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未购置又不同意转

让,办理退伙结算或消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不行使,视同放弃〕

非合伙人参与经营

管理

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企业的债务清偿

合伙企

业与第

三人的

关系

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入伙

①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②新入伙与原入伙的享有同等权利,承当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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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退伙

当然退伙

①合伙协议规定退伙事由出现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①自然人死亡、被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格丧失⑤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

除名

有限合伙人“死

亡〞

财产继

普通合伙人“死

亡〞

普通债务

特殊的

普通合

伙企业

合伙人死亡、被宣告死亡

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丧失偿债能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或协议约定的事由

〔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有异议的,接到除名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诉讼〕

其继承人、权力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①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并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未

能一致同意,退还财产份额给继承人

③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或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非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对外: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因成心或重大过失造成债务的,应承当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

份额为限承当责任

对内:可追责

特定债务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普通合伙人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否那么退伙

有限合伙人

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

不退伙

不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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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合伙企业

①2人以上,50人以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有限合

伙企业

设立

②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和1个有限合伙人,如果只剩有限合伙人,解散;如果只剩普通合伙人,那么转为普通

合伙企业

③“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④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

1、由普通合伙人对外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协议无约定,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共同执行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

企业支付报酬,金额由全体合伙人讨论通过

有限合

伙企业

的事务

执行

2、以下行为不属于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①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②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建议③参与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④获取经审计的财务报告⑤对涉及自身利益时,查阅财务资料⑥利益受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

权利或提起诉讼

⑦催促怠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行使权利或为了公司利益的名义提起诉讼⑧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3、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局部合伙人,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普通合伙企业:绝对不可以〕

交易

竞争

出质

财产份

额的对

外转让

个人的

债务清

入伙

退伙

性质转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展交易,但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2、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展交易

1、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1、有限合伙人可以将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普通合伙人出资,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行为人承当赔偿

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置权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其余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普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缺乏清偿其余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收益清偿,债权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签订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退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承当责任

有限转普通,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的该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普通转有限,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该企业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法定事项

〔包括不限于〕

合伙事

务执行

的决议

先约定后法定

〔一致同意〕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普通合伙人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亏损给局部合伙人

1、改变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

2、处分不动产、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

3、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4、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补充修改合伙协议,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变更,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7、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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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转让全部或局部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经全体合伙一致同意

兜底条款

四、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比拟

能否以劳务出资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事务执行

交易

竞争

出质

对外转让财产份额

丧失偿债能力时是否当然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是否当然退伙

可以

可以成为

可以

除有协议约定或一致同意,不得通本合伙企业交易

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协议约定或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对外转让

当然退伙

经其他合伙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只能退伙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约定或一致同意后,继

继承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同意后,可成为

有限合伙人,变更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

退还财产份额

新入伙

退伙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人数不够时

五、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解散事由

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⑤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⑥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①全体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②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担任、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③15日内未指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定清算人

债权申报期

财产清偿顺序

民事赔偿优先顺序

①清算人自被确认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①合伙企业职工工资保险赔偿金②所欠税款③清偿债务

①民事赔偿责任②、罚金

对入伙前、入伙后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退货前发生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转有限,普通期间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仅剩普通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当责任

退货前的债务,以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

承当责任

有限转普通,有限期间的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仅剩有限合伙人,解散

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

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普通合伙人

不可以

不可以成为

不可以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同本合伙企业交易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

争的业务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可以出质

提前30日通知,即可对外转让

不退伙

不退伙

有限合伙人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法律没有规定的,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表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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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不能到期清

偿债务的处理

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②合伙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当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一、合同订立

①内容具体明确的〔对方一点头,这个合同就可以履行了的;内容不明确的是要约邀请〕

②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人〕

1.应具备条件

③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相对人是特定人,非特定人都行,如在电视上做广告,不用针对谁〕

④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①要约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注意:不管是要约还是承诺都是“到达〞时生效。

①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生效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到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

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送达。〔跟何时拆开无关〕

③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即先到或同时到。〔根本不让生效〕

注意:由于“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4.要约的撤销

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④受要约人已经承诺

5.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让生效的东西再失效。

③承诺期限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承诺期限的起算: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场计算。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的邮戳日期计算

②要约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开场计算

期限

〔2〕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时间: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一般情况下,为新要约。但要约人同意的,原要约有效。

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超过承诺期限的,一般

情况,承诺有效。要约人反对的,无效,为新要约,不反对的,承诺有效。

①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内容

②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说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你日用做出任

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承诺可以撤回,不能撤销。要约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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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

方的义务

格式条款的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解

实际

履行

原那

应当遵循公平原那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的格式条款无效

3.具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成心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怕当事人钻空子,谁提供的,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

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

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承受的,该合同成立注意

1、一般来说,承诺生效的低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无主营业地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

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的,上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双方未在同一地点签字或盖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4、合同需要完成特殊的约定、或法律形式才能成立的,以完成合同的约定形式、法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

5、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地点另有约定的,按期约定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展磋商

②成心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

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不正当的使用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发生在合同订立环节;因为订立合同过程汇总违背老实守信原那么,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发生在合同履行环节;因为合同生效后,不履行或履行不合约定;

合同

成立

地点

有之一行为,承当

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与违约

责任区别

二、合同的效力

1、依法成立的合同

3、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

2、实践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如:保证合同、质押合同、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等〕

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不

能转移

直接有效

纯获利益的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二订立的合同,直接有效,不

需要法定代理人追认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效力待定②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③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本人的追认权

无权代理

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处分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

理人才承当民事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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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

总原那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费用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

约定不明

的处理

具体规

那么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涉及第三

人的合同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后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

3.不安抗辩

中止

履行

解除

合同

代位权定义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

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决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供给商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

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责任。

注意: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违约责任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当,与第三人无关。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给付货币的,在承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即谁发货谁承当运费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①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由债务人〔不是第三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

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①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迟履行〔如果债务人的债务未到期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并且是非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④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到期

备注:①债务人的懈怠行为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

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①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对超过部份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输的承当〕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

代位行使条

代位权诉讼

撤销权

撤销权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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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无偿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不管第三人善意,恶意取得,均可撤销。注意:不管是放弃到期还

可撤销行为

是未到期的,或是债权担保,只要放弃都可撤销。

②有偿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70%;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市价30%〕第三人恶意的,

可以撤销,善意的不可撤销。

撤销权消灭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权诉讼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③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当,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

注意:①撤销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

②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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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一般规定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一般规定①销售货物②进口货物③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④销售效劳、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视同销售

〔进项抵扣〕

③总、分机构〔非同一县市〕的货物移送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包括外购〕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工程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作为投资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外购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特殊应税工程③典当业务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

④缝纫业务

⑤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免税工程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采用简易方法征收增值税,征收率3%,不得抵扣,月销售额低于3万,免征增值税

〔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去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发票方可以抵扣〕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当期〞的界定、“销售额〞的界定

-..

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份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销售时

货物移送的当天

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国务院规定的免税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②对残疾“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

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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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加工〕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

8.进口货物的

4、销售额的界定

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税税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1+增值税税率〕

销售额是否含增

值税

1、商业企业的“零售价〞肯定含税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销售额〞肯定不含税

3、“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

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销售额。

注意:站在买方的角度,属于价外费用。站在卖方的角度,属于价外收入。

以下工程不属于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置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置方收取的代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费。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收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财政部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1、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并且未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逾期〕,单独核算的,不计入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

2、收取的1年以内的押金但超过合同期限〔逾期〕,单独核算的,计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税

3、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计入销售额〔视为含税〕,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税

4、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计入当期销售额

商业折扣

以旧换新

以物易物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1、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新的〕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的,应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新的-旧的〕

交易中,双方均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方发出的货物,不管开票没,都是按销项处理。购货方需要取得对方的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有“同类货物〞的,按照“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货物〞的,才需要计算组成计税价格

1、不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润率〕

2、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本钱×〔1+本钱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

不管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

收款或书面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收到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或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

物满180天的当天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货物移送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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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

凭票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税收缴款凭证

销售不动产的进项税分2年抵扣〔第1年抵扣比例60%,第2年40%〕

从单位或个人购进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完税凭

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1、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凭票抵扣

计算抵扣

2、购进农产品,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按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买价*13%计算进项税

农产品买价包括: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按规定交纳的“烟叶税〞

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缴款凭证

6、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解释:1、用于劳动保护方面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可以抵扣

免征增值税工程、集体福利或个人

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

劳务、效劳、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外购固定资产,既用于增税应税工程,也用免征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进项可以抵扣

3、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工程、免征工程、集体福利、

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余可抵扣

解释: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效劳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效劳

3、非正产损失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效劳、建筑效劳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涉及效劳和建筑效劳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同所购货物处理,货物可抵扣,运费可抵扣;否那么不得抵扣

〔2〕购进的旅客运输效劳、贷款效劳、餐饮效劳、居民日常效劳和娱乐设施

〔3〕非正常损失

〔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丧失、霉

烂变质、执法部门没收、强令自行

销毁的货物〕

〔4〕运费的处理方法

7、进展税额转出

1、已抵扣的进展税额,时候改变用途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当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2、因销售退回、销售折让的进项税额,应从发生当期的进展税额中抵扣

8、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或销售旧货

纳税人具体情况

销售旧货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13.8.1之前购进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2009.1.1之前购进的其他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013.8.1之后购进的汽车、摩托车、游艇;

2009.1.1之后购进的其他固定资产〕

非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

9、进口货物的增值税

不征消费税的〔如计算机〕

征收消费税的〔如烟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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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公式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2%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17%〕*17%

或: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13%〕*13%

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销售自己使用过得非固定资产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2%

增值税额=含税售价/〔1+3%〕*3%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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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

1、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1、可以放弃免税权,放弃后“36个月〞不得再申请免税

放弃免税权

11、增值税的出口〔免〕税制度

1、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免税并退税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如:①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投资的出口货物

②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保税区等并销售给单位、个人的货物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

免税但不予

退税

4、含环境、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

5、国家方案内出口的烟卷

6、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7、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8、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

9、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的单位、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既不免税也

不退税

1、出口企业、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2、出口企业、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3、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内容不实的货物

2、放弃免税权,须书面形式声明,报专管税务机关“备案〞

3、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缴纳增值税,一经放弃,“全部〞货物、劳务都征税,不得选择放弃某一项免税权

1、出口企业应将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划分不清的,一律从低适用退税率退税率

2、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和退税

3、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展税额中转出

二、营改增

1、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2、应税范围的根本规定

交通运输效劳

邮政效劳

电信效劳

建筑效劳

金融效劳

现代效劳

生活效劳

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不动产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

普通效劳、特殊效劳、其他效劳〔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

根底电信效劳、增值电信效劳

工程效劳、安装效劳、秀山效劳、装饰效劳、其他建筑效劳

贷款效劳、直接收费金融效劳、保险效劳、金融商品转让

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租赁、鉴证咨询、播送影视、商务辅助、其他现代效劳

文化体育、教育医疗、旅游娱乐、餐饮住宿、居民日常效劳、其他生活效劳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权益无形资产〔如肖像权、域名〕

-..

境内“销售效劳、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人;未超过销售额,会计核算健全,能提供税务资料可办理一般人

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超过销售额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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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

〔用于公益事业、

社会公众除外〕

1、单位、个体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效劳

2、单位、个体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3、财政部和国税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效劳、航空运输效劳,不征收增值税

1、行政事业收取的同时满足3个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政策事业性收费

非经营活动2、单位、个体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效劳

4、财政部和国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单位、个人向境内单位、个人销售完全在发生的效劳

非境内2、单位、个人向境内单位、个人销售完全在使用的无形资产

4、财政部和国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税率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效劳

一般纳税人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根底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效劳、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境内单位、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税行为

小规模

除财政部、国税局另有规定外

财政部、国税局规定销售及出租不动产

17%

11%

0

6%

3%

5%

〔不征收增值税〕3、单位、个人向境内单位、个人出租完全在使用的有形动产

〔不征收增值税〕3、单位、个体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效劳〔如班车效劳、餐饮效劳〕

不同税率、征收率,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5、零税率

1、国际运输效劳

2、航天运输效劳

3、向单位提供完全在消费的以下效劳

4、财政部和国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效劳,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局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效劳,税负超3%局部即征即退

7、免税工程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效劳.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效劳.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效劳.

4、婚姻介绍效劳.

5、殡葬效劳.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效劳.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效劳.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效劳.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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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到;到境内;

①研发②合同能源管理③设计④播送影视节目制作发行⑤软件⑥电路设计及测试

⑦信息系统⑧业务流程管理⑨离岸效劳外包业务⑩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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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效劳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方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个人转让著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效劳.

19、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2)国家助学贷款.(3)国债、地方政府债.(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藏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7)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21、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22、以下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25、国家商品储藏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当商品储藏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效劳.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效劳: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31、家政效劳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效劳员提供家政效劳取得的收入.

32、福利、体育的发行收入.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本钱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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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包括

不包括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计算法

间接计算法

居民企业所得的处理

二、收入总额

托收承付

预收款

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分期收款

销售货物收入

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商业折扣

现金折扣

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售后回购

以旧换新

买一赠一

安装费

提供劳务收入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

包含在售价内可区分的效劳费

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商品时

收到代销清单时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安装检验完毕后确认收入;〔程序比拟简单的,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扣除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扣除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按各项商品的价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收入,公允价值确认价格

按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附带安装条件,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提供效劳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抵免限额=境内、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且实际管理机构在但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未设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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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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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提供重复劳务收取劳务费

股息、红利等收益

性投资收益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承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不征

税收

1、财政拨款

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1、除国务院财政、税务另有规定外,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的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投

1、按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认收入

2、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

2、如果合同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那么,确认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

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工程

工资薪金支出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

教育经费

社会保险费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益性捐赠

租赁费支出

利息支出

借款费用

福利费14%;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超过局部,可结转下年〕

①五险一金准予扣除②补充养老、医疗不超工资总额5%准予扣除③财产保险准予扣除④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实际发生额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0.5%〔销售收入不含税〕

不超过销售收入15%准予扣除〔超过局部,可结转下年〕〔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局部,准予扣除〔“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得扣除〕

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均需分期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局部,准予扣除

费用化的,准予扣除;资本化的,依照有关规定扣除

除“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其余税款均可扣除

减除责任人赔偿、保险赔偿后,依照法规扣除;

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时,计入当期收入

①财产保险——准予扣除②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③汇兑损失——准予扣除

其他支出

④非保险企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佣金,不超过效劳协议、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局部,准予扣除

⑤提取的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准予扣除;该专项资金以后期间改变用途,不得扣除

⑥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允许税前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国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以外的捐赠支出

税金

损失

6、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捐赠支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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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收入及所得的税收优惠

收入

免税收入

减计收入

农林牧渔业

按相关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免征:①蔬果谷类种植②农作新品种培育③中药材种植④林木种植⑤畜牧、家禽饲养

⑥林产品采集⑦远洋捕捞⑧农机作业及维修

2、减半征收:①花卉、茶、饮料及香料作物种植②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根底设施〞工程投资所得,1-3年免征税,4-6年减半征

可以减免税

的所得

三免三减半政策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立、内部自建自用,不享受〕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工程所得,1-3年免征,4-6年减半征收

减免期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享受剩余期限内的减免优惠

1、符合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的局部,免征所得税,超过局部,减半征收

技术转让所得

〔单独计算所得,合理分摊费用;没有单独计算,不享受〕

2、2015.10.1起国内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免征,

超过局部减半征收

2、本钱费用的抵扣优惠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职工福利费

有扣除限额,

超过局部应

调增

工会经费

教育经费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

公益性捐赠支出

销售佣金〔非保险企业〕

非金融向非金融借款利息支出

加计扣除,

调减应纳税所得

抵扣应纳税所得

研究开发费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

新企业2年以上的〕

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平

安生产〞专用设备

实际发生额*60%,但不超过销售收入*

0.5%

销售收入*15%

工资薪金*14%

工资薪金*2%

工资薪金*2.5%

工资薪金*5%

年度利润总*12%

效劳协议、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5%

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实际发生额*50%

形成无形资产的:本钱*150摊销

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100%

投资额*70%

超过局部,准予结转以后年度

超过局部,准予结转以后年度

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当

年缺乏抵扣的,可结转以后年度

当年缺乏抵扣的,可以再以后5

抵免应纳税额投资额*10%

年结转抵免

5年内转让、出租的,停顿享受,

补交已抵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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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收滞纳金

罚金、、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不得扣除,

应全额调增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

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全额扣除,

无需进展纳税调

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

企业财产保险费

非金融向金融借款的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不包括: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和诉讼费

纳税人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平安保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1、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加速折旧2、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3、加速折旧方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1、国家扶持的高新技术惬意:15%

低税率优惠2、小型微利企业:20%

〔2015.1.1-2017.12.31,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

1、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用于软件产品的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展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企业,2017年底前自获利年度计算优惠期,1-2年免征,3-5年25%税率的减半征收

鼓励软件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开

展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的,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最短3年

5、外购软件,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核算的,折旧年限可缩短,最短2年

6、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1-2

年免征,3-5年25%减半征收,享受至期满为止〔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

五、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

不得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

4、已足额提取仍继续使用的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6、单独估价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

1、外购的

2、自行建造的

固定资产的计

固定

资产

折旧方法

税根底

3、融资租入的

4、盘盈的

6、改建的

1、房屋建筑物

折旧最低年限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设备

3、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买价+相关税费+直接归属的其他支出

竣工结算前发生

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总额+相关费用

合同无约定的,公允价值+相关费用

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

法定支出+改建支出

20年

10年

5年

4年

5、捐赠、投资、非货币交换、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直线法〞计提折旧;本月增加下月计提,本月减少下月停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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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电子设备

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2、“所有行业〞不超过5000元的允许一次扣除

3年

1、“所有行业〞2014.1.1后新购入“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万可缩短折

3、①生物药品制造业②专用设备制造业③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④计算机、通讯、电子设备制

造业⑤仪器仪表制造业⑥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效劳企业等6各行业2014.1.1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

特殊规定

年限或加速折旧

〔上述行业小微企业2014.1.1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

万可缩短或加速折旧〕

4、2015.1.1起,轻工、纺织、机械、汽车重点行业购进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上述行业小微企业2015.1.1后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

万可缩短或加速折旧〕

不得计提摊销

无形

资产

折旧方法

摊销年限

生产

性生

物资

内容

折旧方法

最低折旧年限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的

“直线法〞计提折旧〔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清算时,准予扣除〕

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依照执行〕

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

“直线法〞计提折旧,本月增加下月计提,本月减少下月停顿

①林木类:10年②畜类:3年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长期

待摊

费用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分期摊销

3、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大修理支出需同时满足:①修理支出到达原固定资产计税根底50%以上②修理后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本月增加下月摊销,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

投资

资产

存货

资产

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的其他问题

销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所得来

源确实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转让

动产转让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所得

特殊业

交易活动发生地

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

转让动产的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所在地

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本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在转让、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本钱准予扣除

3、投资资产本钱确实认:①现金方式:买价②现金以外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1、存货本钱计算方法:“先进先出、加权平均、个别计价〞

2、存货本钱确实认:①现金方式:买价+相关税费②现金以外方式: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1、货币资产损失: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损失等

2、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资产损失等

3、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致使抵押资产配拍卖、变卖,其账面价值>变卖价值的差额局部,依据拍卖、变卖证明,认定资产损失

①居民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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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得

税处理

②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在今后5年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

③国企改制上市的资产评估增值,其应纳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投资转增国有资本金,除获得现金及非股权对价的局部

国企100%控股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后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投资转增国有资本金,

经确认的评估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依规定计提折旧,允许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计

算方法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

转让财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收入全额-财产净值

设立机构、场所

未设立机构、场所

适用税率25%

法定税率20%,但减按10%征收

非居民

企业

税率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躲避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规定重新定性该间接

转让交易,确定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并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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