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同等、对等原则
平等原则:(不同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
同等原则:外国人和中国人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享有相同的权利。
对等原则:外国法院限制我国主体在外国法院诉讼的权利,我国法院实行对等限
制。
(二)处分原则
只有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
处分权对审判权的制约: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
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约束: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处分。
当事人的处分权的内容包括:自己依法所享有的全部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
利。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于非诉程序和执行程序。
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辩论权。
辩论权的行使方式:口头辩论、书面辩论。
(四)民事检查监督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的三类对象:
1.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2.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
3.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五)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法官在
诉讼进行中,其诉讼行为应该诚实不欺、讲究信用。
二、诉讼种类
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所作分类。
1.确认之诉: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给付内容一般为财
产、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
3.变更之诉:法律关系存在,要求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反诉
性质:与本诉对应的独立的诉。
构成要件:
1.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
2.本诉与反诉有牵连关系: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
一事实或具有因果关系等。
3.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合并审理。
4.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5.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的处理: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方可合并审理。
2.二审: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当事人一致同意由二审法院一
并审理的,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
四、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主持: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
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1人担任。
合议庭评议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不成多数意见的,报审判委员会
决定。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级别的法院不能适用独任
制审理案件。
(二)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审判人员(审判员+陪审员)、执行员、检察人员(出庭抗诉的检察人
员+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进行审查的检察人员+公益诉讼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
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程序和检察程序中),证人不适用回避。
1.回避的法定原因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2)
(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其它关系:师生、同宿舍同学、现任恋人、仇敌、前任恋人、前任情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申请回避: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4)
(5)
(6)
(7)
(8)
(9)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
理本案的;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10)
(11)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
人、诉讼代理人的。
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
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
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12)
(13)
2.
3.
4.
回避方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令回避
申请回避的时间: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回避的决定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5.救济方式
法院、检察院对回避申请应在3日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一次,
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6.回避的法律后果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保全)的除外;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无论是申请回避还是最终决定回避,都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
(三)公开审判制度
审判过程(合议庭评议不公开)公开,判决绝对要公开(无论是否公开审理);
社会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
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调解书的内容原则上不公开,公众不能查阅。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
(2)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
(3)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一审终审制度的案件:
(1)审理的案件;
(2)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
案件;
(3)不得上诉的裁定、决定、调解书;
(4)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
五、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基
层法院管辖。
【提示】:互联网法院属于基层法院。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的涉外案件;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可以由基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