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大全_大学生法律常识阅读系列辽宁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s0100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镇住房建
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我省工作并且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所在单位,根据本规
定缴存的长久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全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娶使用及其管理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根据统一管理、专户存储、专项使用、平安运作、社会监视的原那么管理。
住房公积金用于满足职工住房的根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立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住房公积金
挪作他用。
第五条盛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本级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
策机构,其下设的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详细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打算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
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有权核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状况。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可以依法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七条我省境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
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必需根据本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劳动、人事等部门核准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
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全省经济进展和全省职工平均收入状况决定。
第八条职工所在单位应该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该在受
托银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帐户。
新设立的单位应该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新录取职工,应该自录取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除本规定第十五条〔三〕项所列情形外,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受托银行
根据审核意见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该职工重新就业后,由受托银行根据住房资金管理机
构审核意见,办理帐户启封转移手续。
第九条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原单位或者清算机构必需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住
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凭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到受托银行办理住
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根据以下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
〔二〕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差额比例分离列入财政预算和单位管理费;
〔三〕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解决,缺乏局部经财政部门核定,
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应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为扣除。
职工所在单位必需从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的职工个人应该缴存的住
房公积金存入受托银行。逾期未缴存的,由所在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补缴,并可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
滞纳金。
第十二条职工根据当地最低工资规范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该根据
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作为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清偿。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该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该填写提取申请,经所在单位出具证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由受托银行支付。
第十五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存款余额:
〔一〕购置、建筑自住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全部权的自住房屋;
〔二〕离休、退休;
〔三〕完全丢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六〕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前款〔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余额的,应该同时注销该帐户。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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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或者翻建、大修具有全部权的自住房屋,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存款缺乏时,可以提取其配偶、
同户成员或者非同户的直系血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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