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
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
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
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2010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
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
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
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
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
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
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
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
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
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
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
"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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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
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
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
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
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
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
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
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
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
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
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
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
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
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
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
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
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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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
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
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
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
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
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
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
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
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
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
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
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
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
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
的内容。
(二)物权法部分
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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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
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
比加以说明。
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
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
型。
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
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
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
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
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
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
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
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
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
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
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
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
的部分。
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
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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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
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
(三)债法部分
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
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
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
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
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
生应当重点把握。
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
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
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
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
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
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
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
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
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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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
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
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
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
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
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
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
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
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
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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