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邮箱:邮箱:
传真:传真:
甲方因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
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
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
情况、文件、资料;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
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电话: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
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
意采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
费元人民币。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
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
情况除外。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
止合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
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
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
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
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
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
方。第十一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法律服务合同二
甲方:乙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事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聘请乙方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现依据我国《合同法》、《律师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资各方诚信履行。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第二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执业律师为甲方办理合同第一条所列服务事项;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服务,并应甲方
要求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在本合同期内,对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不得担任与甲方
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委托事项有关的各种
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服务事项提出明确、合法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约定的律师费;
4、甲方指定电话:为乙方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
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第四条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根据《河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之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采
用:计件收费□按比例收费□方式,甲方在签定本合同3日内应向乙方支付律师
费人民币大写元(小写:)人民币。
第五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等;
3、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
务,甲方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追究乙方的相应责任。
乙方不得无故解除本合同。甲方的委托事项违法、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
事违法活动、甲方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甲方无正当理由拖欠律师费等
情况除外。
甲方不支付律师费、工作费用,或者非因乙方律师过错要求变更、终止合
同的,乙方已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未
报销的工作费用,甲方还须按照逾期金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情势变更
乙方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的过程中,如发现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本合同签订
前甲方提供的信息以及材料不符,由此造成乙方律师的工作量增加,甲乙双方应当
另行协商增加律师费。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行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
均有权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
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第十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
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
方。甲方:乙方: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
签约日期:年月日签约日期:年月日
法律服务合同三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
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
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等律师为甲方因就贷款纠纷案在下列
第1、2、3项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1.一审;
2.二审;
3.执行;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
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
费。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
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服务费、
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
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
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
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
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
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
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
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
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甲方按起诉时借款人欠款本息元(大写:)之%的标准即元(大写:)向乙
方支付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律师服务费支付到乙方银行帐
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乙方律师在×区办理甲方委托事务,乙方律师自行承担差旅费。
乙方律师如需到以上区域外进行与甲方相关的工作,乙方律师差旅费由甲
方承担,但需按甲方标准进行据实报销。
2.乙方律师在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
行支付。
3.除非乙方书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约定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
律师不履行或未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本合同有效期届
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法律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八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甲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服务合同四
(以下简称甲方)因一事,委托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
为代理人,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
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
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范文就来纳代理费人民币
/港币/美金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
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代理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本文发布于:2022-08-11 21:03:0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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