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确定的主要任务一览表
序
号
一
主要任务
健全领导干
部学法制度
具体要求
1、市县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
学法制度。
2、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制订
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开展情况
《2009年度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合政办〔2008〕80号)规定:建立健全
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每个季度,在政府常务会议上安排一次学法内容,邀请有关人
员讲解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根据我市建设发展工作实际选择学习有关法律。
目前,市法制办拟草《合肥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合政[2004]103号)规定:各级各部门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采取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
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法活动,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和水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应举办2次以上法制讲座,重点学习和掌握宪法、组织
法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
近几年,我市邀请了应松年、吕锡伟、袁曙宏等专家学者进行了《行政许可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专题讲座。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把法律知识培训列入领导干部理论培训总体规划,政府
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对领导干部进行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干部每5年应接受1
次以上的专门培训。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接受40学时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
3年参加1次由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举办的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
《关于印发合肥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2008-2012年)(合政
[2007]136号)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制度。强化依法行政专项
培训,分批对基层行政机关首长开展集中培训。
目前,市委党校每年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的集中培训;市人事局对公务员开展依法
行政知识培训;市法制办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不合格的,
3、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做到学法
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
落实”。
不得上岗执法。
二
加强对领导
干部任职前
的法律知识
考查和测试
加大公务员
录用考试法
律知识测查
力度
4、加强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
职务的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
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
依据。
5、在公务员考试时,应当增加法律知
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对从事行
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公务员,还
要进行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三
2007年《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
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
设置。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专业
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从我市近几年的公务员笔试、面试工作来看,笔试、面试试卷均由省人事厅提供,
面试重在测查考生的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组织能力、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
目前,人事部和省人事厅没有相关文件明确规定,录用时对专门的法律方面知识加
以测查。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人事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
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上工作。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各执法部门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全市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行政执法能力测试,对测试不合格的执法人员安排离岗培训。完
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机制,自2008年起,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和
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从2008年起,市法制办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业务能力测试。测试不
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
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
强化对行政
执法人员的
培训
6、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定期组织对行
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
训情况、学习成绩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
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
完善重大行
政决策听取
意见制度
7、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
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
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六
推行重大行
政决策听证
制度
8、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
益和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
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
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
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
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
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
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
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
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
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
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
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
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9、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
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
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
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按照完善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强化决策监督、落
实决策责任的要求,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涉及面广、与人民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
应向社会公布,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对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
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近几年,我市开展了价格听证、立法听证、复议听证等方面的听证活动,如2005年
我市出台《合肥市人民政府立法听证规则》(合政法[2005]25号),并就《合肥市建筑装
饰装修管理办法》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
七
建立重大行
政决策的合
法性审查制
度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行政决策公布实施前,应经过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
查。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组织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
查。
《合肥市政府合同法律审查暂行规定》(合政办[2008]2号)提出:政府合同的法律
审查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统称政府合同审查机构)负责。未经法
律审查的政府合同草案,不得呈送领导审定或提请会议审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工作规则》(合政办[2008]4号)规定:针对国有资产重
组项目和外资项目的谈判工作,市政府分别组建专门的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中至少
有一名市政府法律顾问。
八
坚持重大行
政决策集体
决定制度
建立重大行
政决策实施
情况后评价
制度
建立行政决
策责任追究
制度
10、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
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
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
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
权力。
11、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
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
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
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
失。
12、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
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
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
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的,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
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
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行政机关公务
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与重大决策
集体讨论研究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机关决策会议制度。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凡重大决策,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对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并加强审计监督,
将评估和审计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积极推行政府立法后评估制度。政府规章施行后,
实施机关应当按要求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正式的评估报告。
按照《合肥市政府规章评估暂行规定》(合政办[2006]83号)规定,2006年市法制办
办会同市畜牧水产局、安全生产监督局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合
肥市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开展了立法评估,此次评估工作是我市首次
对政府规章进行的立法后评估。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制定行政决策监督规则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监督的主
体、内容、对象、程序和方式,确保行政决策监督的及时、有效。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合政[2007]137号)规定:行政首长违法决
策;违法行使权力;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履行监管职责不力
或者处置失当等应当问责的具体情形。并规定了行政问责的信息来源渠道和问责方式。
九
十
十
一
严格规范性
文件制定权
限和发布程
序
13、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
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
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
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
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
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
的,不得发布施行。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
论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上公布,征求公众意
见。重大或者关系人民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草案,要召开听证会论证;公众对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草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机关应对是否采纳及不予采纳的原因和理由作出
充分说明。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在新闻媒体、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合政[2004]16
号)规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
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经该部门办公会议决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
前,有关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交相关材
料。对部门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并将书面审查意见通知文件制定部门。未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印发的部门规范性
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撤销该文件,并予以公告。
14、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合政[2004]136号文件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报纸、网站、公告栏和
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政府公能够让行政管理相对人及时知悉的其他载体公开发布。市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规范
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性文件应当在《合肥市人民政府公报》及时刊登。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
管理的依据。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政府各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前应当送本级政
15、市县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当依法报送备案。对报送前
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备置审查和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有件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行之有
案;市县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效的审查机制。
十
二
完善规范性
文件备案制
度
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
备案。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严格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报送同级政
府法制机构。
《关于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07]2号)规定:县、
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
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前,应先交该部
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办提交备案报告、
规范性文件的纸质和电子文本及说明。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公民认为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冲
突的,认为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经政
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合政办[2007]75号)规定:规
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要求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30日内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告知申请人。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制定机关对所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进行清
理,对需要修改、废止的内容及时进行修改、废止。法制机构受政府委托,每年度应当
公布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严格实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定期组织
清理并及时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2008年起,市、县、区政府法制
机构和政府部门每年度应当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凡未列入目录公布
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合政办[2007]75号文件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每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提出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废止、修改等清理建议,并于11月底前将清理建议报送同级政
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部门规
范性文件目录管理工作由本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报同级
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凡未列入目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实施。
16、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
制度,认真接受众监督。
十
三
建立规范性
文件定期清
理制度
17、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
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
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
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
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
依据。
从2007年起,市法制办每年牵头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十
四
改革行政
执法体制
18、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合政[2004]103号规定: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规定:市执
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
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
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
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积极拓展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域,在
畜产品安全监管等领域探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积极探索实行相对集中行政
许可或者委托许可制度,改变行政执法权在部门间过于分散的局面,逐步实现同一级政
府行政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推行综合执法试点,行政机关下设多个机构行使执法
权的,应当合并组建执法机构。
2007年我市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市文化局、新闻出版局、广电局合并为市文广新局。
19、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2009年建立健全部门间执法协调机制。对不同行政
20、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执法部门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等
问题,明确协调的主体、程序、效力,加强行政执法协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目前,市法制办拟草《合肥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十
五
完善行政执
法经费保障
机制
21、市县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
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
障。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
管理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国
库,纳入预算管理。对下达或者变相下
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
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
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
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
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
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规范公共财政管理,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到2009年,市级部门全面实现“收支脱钩”,行政和执
法经费统一由财政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十
六
规范行政执
法行为
22、组织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对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和任务,明确执法岗位,分
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解执法职责,细化执法标准,实现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文书格式化。
政许可条款进行梳理,根据当地经济社《关于印发合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2008]3
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号)规定:从2008年7月起,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公布并实施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认定的具体的行政处罚标准,落实相关工作制度。
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
23、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
24、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
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
的评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
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行政机关应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
执法的案卷档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
应当立卷归档。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本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按照规定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
政裁决等行政执法案卷,继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从2004年开始,市法制办每年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
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定期清
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凡未经公告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对违反
规定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限期纠正并追究责任。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培
训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
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2004年《合肥市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市政府令第111号)规定:市、县、区人民政
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新
闻媒体上公告;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一
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议,并通过问卷调查、召开座
谈会和定期走访等方式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考核结果纳入被检查部门年度工作
责任目标,并作为考核被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的重要依据。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2007年,我市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规
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一律使用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件。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做好本年度执法证件注册工作的同时,要摸清行政执法部门及
其人员使用省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情况,积极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工作。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继续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调查、审核、
十
七
加强行政执
法队伍建设
25、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
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
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相关法
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的才能授予其
行政执法资格、上岗行政执法。
十
八
强化行政执
法责任追究
2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
主评议制度,加强对市县行政执法机关
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
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
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
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
分。
27、完善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众
监督渠道,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
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听证、决定相分离制度,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
机制。
2004年,市法制办办拟订了《合肥市2004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并报市政府审议通过,使得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合政办[2005]87号)规定: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
法制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行政监察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
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的确定和追究。各级监察部
门和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搞好分工,强化配合,着力形
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同时市政府每年将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予以
表彰。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制定《合肥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明确责任
追究主体和追究范围,规范追究程序。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
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
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
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2004年,我市出台了《合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请暂行办法》,首次聘请了13
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
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完善层级监督机制;强化审计、监察监督。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积极开办网上申请行政复议等便民措施,探索建立行政
复议简易程序。
我市启动了“合肥政府法制信息化系统建设”,申请复议可以在网上完成。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法
[2006]35号)规定:行政复议的接收和处理程序。
《关于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合政[2007]95号)规定:对公民、法
十
九
充分发挥社
会监督的作
用
28、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坚持便民利民
原则,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必
须受理。
二
十
加强行政复
议和行政应
诉工作
人或者其它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
申请条件的外,行政复议机关均须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它途径
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不得一推了之。
29、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
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
解等手段办案。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和案卷公开查询与评查制度,
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与公开。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合政法
[2006]35号)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查的一般程序,调查程序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
合政[2007]95号文件规定: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
件,建立简易办案程序,快审快结;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要建立行政复
议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和专家论证制度,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
的质量和效率。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被申请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积极
参加听证。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强与信访部门、司法机关
的联系沟通,建立联动的调解、和解制度,积极化解矛盾,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
程序中,实现案结事息。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积极探索和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认真实施行政复议
调解、和解制度。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得少于2
人。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2008年起,市政府所属部门要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
构,配备专兼职行政复议人员,提供行政复议必须的工作条件。
合政[2007]95号文件规定:确保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案件有3人承办。
30、健全市县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
议人员参加。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加快行政复议队伍的职业
31、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化、专业化建设。
2007年,我办印发关于举办《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的通知(合政法[2007]36
号)。截止目前,已向市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发放《行政复议工
作证》81个。
32、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
诉。
《关于试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合政办[2007]68号)规定:以市、县、
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和承办
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共同承担应诉工作。承办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
诉。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机关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2008年起开展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试点工作,逐步在
全市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不断提高依法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出台并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共享相关制度,除涉及国家
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行政机关应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并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条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合政办[2004]128号)规定:拓宽政务公开
的范围,创新政务公开的载体,完善政务公开的程序。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市、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程序,并指定专门
机构履行信息公开职责。
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
知》(合政[2008]11号)规定:各级政府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机关,要明确一位负
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办公厅(室)或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是政
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
单位要分工负责,指定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2008年全面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目前,我市已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07]76号)规定:
合肥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合肥”门户网站)统一发布市政府政务信息,集中链接县(区)
二
十
一
积极推进政
府信息公开
33、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
开的日常工作。
34、清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
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
工作。
35、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
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
府信息公开载体。
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机构网站,是企业、公众网上办事、与政府互动交流
的统一入口。政府网站发布本单位政务信息,为企业、公众提供本单位网上办事及互动
交流的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5号)规定: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
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关于印发合肥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6号)规
定: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负责本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的机构,管理、协调公文类
信息公开的审核工作。办公厅(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
草拟部门确定的属性是否准确,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充分。办公厅(室)认为草拟部门确定
的属性不符合《条例》的要求,可以协商草拟部门重新确定属性;协商不一致的,可以
提出审核意见,由公文签发人确定。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有权最终确定其属性。
对联合发文,应当按照主办机关的意见确定公文属性。公文签发后,主办机关应当将其
属性反馈给其他联合发文机关。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19号)规定:市
监察局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
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监察局负责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违反政府
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县(区)监察局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街道违反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调查处理。
《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08]20号)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县(区)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直属机构的考核;县(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部门
和乡(镇)、街道的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及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36、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
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
议。
二
十
二
省级政府要
切实担负起
加强市县政
府依法行政
的领导责任
37、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科学设定
考核指标,纳入市县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依法行政考核结
果要与奖励惩处、干部任免挂钩。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市政府每年制定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并将任务与职
责分解落实到各单位,牵头责任部门和协同责任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完成
各项工作任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
究和情况交流。
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并作为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
机关主要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情况的考核,应当以行政
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并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合肥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合政办[2005]37号)规定:依法行政工作正式
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机制,自2008年起,把行
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法制办从2004年开始,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并邀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参加,依
据考核标准对市政府部门和县、区、开发区依法行政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依法行政先
进单位和个人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
《合肥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合政[2007]137号)规定:市政府对市政府部
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各县县长、各区区长和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试验区管委会主任(以下统称行政首长)的行政问责,
适用本办法。
合政[2004]103号文件规定: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
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合政[2007]136号文件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推
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决策、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法制宣传和
教育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目前,市本级政府每年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市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
38、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
的行政问责和绩效管理制度。
完善推进市
县政府依法
行政报告制
度
39、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
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
下一步工作安排。
二
十
三
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但市本级政府还未开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行政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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