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滞后性和稳定性
法律的滞后性并不是现在才出现的,法的诞生那天起就具有滞后性。历史法学派
的萨维尼反对德国的统一民法典制定的一个理由就是,民法典一旦制定出来就落
后了,虽有夸张但不无道里。所以这点是法律先天不足。我在基层法院和法官聊
天的时候也涉及到这个问题。他当时抱怨说,中国的经济发展实在是太快,民众
的素质又不能相应的提高,出了问题就跑法院变成新案例,法官们也实在头疼。
看来这问题也值得思考了。
法律是如何克服这个问题的呢?
1)立法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官的裁量依据主要的还是法律。中国法的正式渊源有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自治条例、特区法律、司法解释、国际
条约。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必须要尽量让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学者等专业人士参
与。法律的制定是很具有技术含量的,不是单纯的举举手就可以的。这样在制定
相关的法律的时候就能提高法律的科学性,精细性,可操作性。法律不能规定的
太细,可以交由等级层次较低的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进行细化。总体上,
还是有赖于立法者的本身素质的提高。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最高法和最高检做的法律解释了。在中国司法解释的在法律实践中
的比重是很大的,而且司法解释是法律的不可缺少的补充和细化,一定程度上,
我们甚至可以认为最高法和最高检具有一定的立法权。
3)法官
法官的素质和自由裁量权。法官断的提高专业素质能够很好的领悟立法者的精神
是很重要的,别的不说,目前刑法中嫖宿女童条款的废除就与法律的执法部门和
立法部门理解偏差有一定关系。在具体的司法裁判活动中,法院系统也有具有请
示制度,对于疑难案件可以上报上级法院。虽然说我们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践中,典型的法律判例还是具有一定指导作用的。
法律的稳定性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等规范性的文件,应
保持其严肃性,不得任意变动和修改。立法上的稳定性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权威
性和尊严性的必要条件,是法律富有生命力的表现。
首先,社会主义法律是根据一定阶段的任务制定的,具有相对稳定性。这种
稳定性,体现了在一定阶段内法律和经济基础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因此,保持法
律的稳定性,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保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维护正常的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都是十分必要的。如果法律朝令夕改,立法就在很
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
是要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使我们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这就要求我
们的宪法和刑事、民事方面的法律要稳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也要稳定。《中
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
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经济法律作
为把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固定下来的一种形式,也应当有稳定性。不如此,
就难以完成应担负的任务。
第二,我们的法律都是以党的政策为指导、依照党的有关政策制定的。政策
法律化后,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成为由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具有普遍性的一
种特殊行为规则。我们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经过
实践后逐步走向完善和稳定。党中央反复强调这一系列政策变不了。党的政策的
稳定性和连续性,必然要求我们的法律具有稳定性。如果法律频繁修改,必然影
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法律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社会主义法律是在总结实施党的政策经验
的基础上,集中众的智慧和意见,经过实践检验而定型为法律的。法律的修改
程序严格和适当,是保证法律的稳定的重要措施。纵观各国的宪法可以发现,除
去个别例外,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都把关于宪法和法律的修改问题当作必要
的内容,设立专门章节或条款载入宪法,对修改的时间、范围和程序作了具体严
格的规定。我国也是如此,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的过半数通过。”这样严格的规定,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具
有重大的作用。
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结论是我国现行
许多法理学著作的共识。[i]尽管表述不一,但都一致强调在立法中保持法律的稳
定性,认为这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要求,是历史经验的总结。
应当看到,反思“”中法制遭到严重破坏的惨痛经历,探索新时期维护社
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的途径,上述结论无疑具有重要的针对意义和实践价值。
但是,随着法制建设发展,这一结论的偏颇之处便日益显露出来。第一,它把法
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问题仅仅局限于立法领域,忽略司法和守法对此的影响。如
有的现代西方学者甚至把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阐述重点放在司法领域。庞德
说:“更为具体地讲。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与对变化的需要之间的妥协问题,就
某个方面来看,变成了规则与自由裁量权之间的调整问题,……”[ii]第二,存在
着忽视法律变动性的倾向。法律的稳定性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但法律的变动性
也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试想,那些稳定得“过时的法律”怎么能拥有权威呢?事
实上,只有将这些过时的法律及时地进行修改或废止,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因
为法律权威的最终源泉在于法律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符合社会关系的现状
与发展,唯有适时稳定或适时变动,才能真正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二、法律的稳定性的含义
法律的稳定性,就是法律保持不变,反对法律朝令夕改。法律由三个层次构
成,法律的稳定性也包括三个不同层次。
第一,法律的本质是指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由此,
法律的稳定性首先指法律本质的稳定性,它是法律稳定性中最根本的层次。同一
历史类型的法律,反映同一阶级属性,因而具有质的稳定性。法律从一个历史类
型进入另一种历史类型,法律就发生了本质的变化。
第二,法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内容,法律稳定性的第二层次是指法律内容的
稳定性。在一定时空范围内,法律权利义务保持不变,法律具有内容稳定性。法
律权利义务是法律的主干,是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因而,一定意义上说,法律
的本质只有靠法律权利义务来体现,没有权利义务,法律本质便成了虚无飘渺的
东西。
第三,法律形式的稳定性。法律形式一般包括成文法、不成文法和法理等几
种,其中成文法是主要的,它又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法规和国际条约等。[iii]法律形式与法律内容相对应,是法律权利义务的表现方
式。它以法律内容为依托,并相对独立于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不变,从这个意义
上说法律具有稳定性。从纵向上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权利义务会发生变化,
但是法律形式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正因为如此,我们才可能从形式上把多种多样
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分成若干类别,才可以把各国法律归为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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