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缺失培育下方法

更新时间:2024-11-08 02:35:2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2014年社保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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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下

在农民的传统的思想观念中,乡土规是最具权威的,尽管有时是的。农民对乡土规的亲近,远离、拒

斥法律,一旦有人用法律(尽管有时是合法的)手段或其他方式破坏传统伦理和乡土规秩序。那么,乡土社

会的攻击武器——“舆论〞就会站出来制裁冒犯者。首先是意见制裁——“对大多数人来说,社会的谴

责和赞许就是生活的主宰〞,然后是交往制裁——“人们可能拒绝协作使冒犯者失去外界的朋友和他们习

惯了的社会关心〞,使冒犯者在当地的行为支持系统被破坏掉。在此过程中,农民因破坏传统伦理和乡

土规付出了很大的代价,其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却远远低于这种本钱。基于利益选择,他们只能做出倾向

于传统伦理或乡土规的行为,除非其破坏这种规的收益大于或远远大于这种本钱。这种行为模式具有巨大

的暗示作用,它使得农民在不存在这种利益比较的场合,去服从传统伦理和乡土规。其“并非根据什么理

由,而是由于他感到必须如此,他被社会暗示住了。〞这是农民法律信仰的部框架在个体心理和社会心

理相统一意义上的博弈过程,亦是其运作机制和存在状态。这种心理意义在于:防止将农民法律信仰缺失

的原因简单地归咎于所谓的各种传统,从而为以农村经济对农民家庭和行为的规定性为突破口,演示各种

传统在农村中得以“存活〞的机理和现代文明在农村中得以“存活,并自然延展〞之缘由,并引导农民法

律意识的觉醒,进而形成农民对法律独特的信仰情节。

从乡土社会的整体认识来看,法律进入农村实际上是国家权力进入乡土社会进而排挤乡土规的行为。

国家权力与乡土权威的博弈,是对农村传统礼俗社会文化的一种挑战。传统礼俗文化排斥权力进而拒绝法

律的侵入,农民受此影响,他们害怕甚至恐惧因法律问题而遭受权利的被意外剥夺。农民选择乡土规解决

纠纷,因为熟人社会一般无需法律,没有人愿意因打官司被他所生活的社会孤立起来,因为在农村,面子

有时比钱财更重要。如果农民奋不顾身去告状,那可能意味着他们或家人的身家性命已受到伤害或威胁,

否那么,一丁点权利的剥离是不会让农民大动干戈去告状的。福柯指出:权力并不是哪一个人绝对拥有的

“东西〞,而是一种可能发生流变的关系。所以,当代表国家权力的法律进驻农村时,遭到乡土权威的弱

化就不难想象。另外,法律要在农村寻求自己的阵地,村干部是不可或缺的,村干部名义上是国家权力的

末梢,但其更多的属于乡土社会,受传统礼俗文化的影响,在特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运用自己的知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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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来对付法律,致使法律规定的程序规那么和实体规那么因村干部可能改变,因为他们真正的根在农村。

因此,力教授称:“在这样的一个地理空间和人文空间中,从中央政府散发出来的国家力量来到这似乎带

有隐喻意味的‘沙漠边缘’,势必已是‘强弩之末不能穿鲁缟’。〞

另外,受中国传统礼俗社会文化的影响,当国家法律与乡土规发生冲突时,农民会存在认识性偏差。

电影"被告山杠爷"中,山杠爷是一个偏远的、据说治安秩序很好的山村的村党支部书记,他常常根据一些

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其中有一条千百年来形成的村规:媳妇虐待婆婆并且屡教

不改的,族人可以把媳妇绑起来游街。恰好村里有一名媳妇经常虐待婆婆甚至打伤了婆婆,受到了全村人

的谴责。山杠爷看不过,就命令人把这媳妇抓了起来,并根据村规把她游了村。游村是一种非常严厉的民

间惩罚方式,该媳妇在羞愧与愤怒之下,自杀身亡。事情后来捅到了司法机关,公安人员逮捕了山杠爷,

指控他非法拘禁、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在农民看来,村规民约是代表他们的利益,而法律却要以“官方〞的话语来压制乡土意见,这是国家

法律对传统礼俗社会道德规与价值体系的欺压与侵犯。乡土规能够维护农村的和谐与安宁,为何还要法律

来插一竿子"代表乡村权威的山杠爷的做法既然维护了全村人的利益,却为何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有何

理由让农民相信他们的做法是符合其长远的和谐的利益呢"或许,农民不理解国家法律给乡土社会带来的

暂时性苦痛,即使从长远而言,它们是有利于农民的根本利益的,但也可能不为农民所理解、认同和适用。

这时的国家法律不过是浮在上面的标签,农民得不到看得见的实惠,怎么能对法律产生信仰"“一个法律

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承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这

是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深深思考的问题,也是农村法治进程受阻面临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农民法律信仰的培育路径

法律的最高价值是追求一种可持续的和谐开展状态,这种和谐表现为:法律的价值即自由、正义、秩

序能够自由发挥,这样,社会众的法律信仰才能树立。要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最根本的是重塑法律在

农村的权威地位。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是关乎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全局性的两大问题,法律权威是法治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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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的客观动因,而法律信仰那么是法治现代化的主观动因。因此,在农村树立法律权威和培育农民法律

信仰是目前中国构建法治和谐社会必须完成的使命。

(一)培育农民法律信仰所需的部土壤

1、大力开展农村经济,夯实农民的物质根底。

加快农村经济开展,切实提高农益保障的物质根底。高度的物质文明,是农村法治有效实现的物质保

障。马克思所说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构造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开展〞,说明任何规所规定的“权

利〞,只有当社会具有保障其实现的经济文化条件时,它才是真正的权利。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开展不平衡

的现状,造成了不同地区的农民在实现其权利的条件和效果上都有差异。目前中国农村还有许多农民尚未

脱贫,因而,他们在承受教育,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特别是在法律维权方面存在极大的障碍。其实有些时

候,当农民的身家性命、合法的权利受到威胁、损害时,他们也很想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但因为诉讼本

钱太大(农民一般不可能丢下生产生活,消耗大量的人力、金钱、时间去打官司),所以农民更倾向于通过

乡土规来解决,尽管这样可能会心理不情愿。在农村,许多刑事案件都是通过“中间人〞调节解决的(向

受害者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农民需要的是权益保障的低本钱,如果本钱太大,一般是没有人选择的。

农民只有以强大的经济根底作为坚实的后盾,他们才有时间和精力去研习法律,走近法律。故此,加快农

村经济开展步伐,提高农民收入,是提高农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在条件之一。

2、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权利意识,化法律精神。

法律信仰产生在于法律精神的化,而化的重要途径那么是学习,这是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

农民通过对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的学习,消除对法律的陌生感,逐步认识到法律是其生活的重要

组成局部。此外,更为重要的是农利意识的培养。因为,权利是法的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无法产生

对法的需求、渴望和敬仰,因为“权利意识与法律信仰是一种互动关系,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律信仰的

生长;从另一方面看,信仰的增强也必将推动公众权利意识的扩,进一步推动法律意识的增强。〞②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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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在当前农村的法制宣传中,依然盛行着法律工具论的思想,只强调人们对法律的承受

与服从,而忽略法律更重要的是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加强农村普法活动,必须全面宣传法的价值,特

别要突出法对农民的权利保护的价值,这样才能培育农民对法律的坚决信念,使法律化为农民至高无上的

信仰。

3、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消除法律在农民心中的精神因素障碍。

法律的权威性,就是任何人或组织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检验

法治是否和谐的根本尺度。作为一个法治原那么,法律至上的科学性、合理性成为一种普遍原那么而为人

们所承受。要消除法律在农民心中的精神因素障碍,这就要求在农民中进展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提

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法律认知能力;去除农村中残留的封建旧道德、腐朽思想。同时,要有意识地培养农

民对法律的热情和兴趣。能够赢得民心从而使法律成为农民信仰的对象,才是法律权威得以树立的关键。

只有当法律成为保护农民最高利益的主要依据,成为伸社会公平、正义的权威依据时,法律信仰才能树立。

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要通过事实给农民带来看的见、摸的着的实惠,当农民发现法律是用来保护自己的,

与自己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才会靠近法律、尊重法律、热爱法律、相信法律,进而信仰法律。正如晖教

授所言,“一旦法律运行提供给人们以方便,产生了巨大的效益,并最终带给主体以利益,那么,法律信

仰的直接的、现实的行为——操作根底便被确立。〞要使法律真正保障农民的权益,使其从纸上的条款,

变成农民的生活准那么,让法律至上的观念潜移默化地深入农民的意识中。恰如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所说:

“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由态度决定。〞由于农村市场化程度不高,农民难以自

觉产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也很难体会到法律的价值是什么。所以,农民缺乏倾向法治的在动因,他们并

不是天然的法律要求者。这就要求我们在宣传法制时,沉着到形式都要有所创新,“办好一件案子,胜讲

十堂法律课〞的朴素道理,值得我们的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认真学习,公正的解决方式和结果是赢得农民

从心对法律进展认同和敬仰的关键,因为民心所向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精神信仰。

(二)改革和完善有利于培育农民法律信仰的各种外在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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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和完善“三农〞立法制度,协调好法律与乡土规的关系。

在农村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把农民的突出要求用法律进展规,注重平衡、和谐开展。同时要注意抑

制法律过于超前的问题,修改一些不尽符合农村实际的法律规定。另外要注意的是,国家总是以制定法来

规农民的生活,但应该注意调整好农村的乡土规,实际上它们发挥着比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更大的作用。安

提戈涅认为:“习惯是神圣的,它的规是神圣的。〞因此,我们应该适当地调整农村法治化的进程,因

为在农村那样的环境中,如果国家法律尚未调整好自己的姿态而介入某些领域,对农民的和谐生活来说是

一种破坏,对法律资源本身来说也是一种浪费。

乡土规是农村特殊的地理环境、独特的亚文化长期影响形成的,它对于维护乡土社会的秩序有很

强的作用。但是我们要推进农村的法治进程,规乡土社会中的一些不合法、不文明的行为,就要调整好法

律与乡土规的关系,使农民从中得到更大的实惠。因为在农村推行法治的根本目的不是为建立一种权威化

的思想观念,而是为了解决农民的实际问题,调整农村的社会关系,使农民生活的更好,来实现乡土秩序

的真正和谐。基于此种认识,我们应当尽可能防止只依靠构建一种纯粹国家形态的法律秩序或者建立一种

带有强制力的权威化法律制度可能对农民造成的压制,而应当努力保持规适用的多元性特征,各种规的权

威性地位应当是源于农民从自身利益出发所做出的判断和选择,而非出于制度的人为的设计和规。于是在

农村推行法治,法律应该有所准备、谦虚认真的对待乡土规。我们要培育农民的法律信仰,决不是靠法律

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它们只能使农民产生畏惧心理,关键是我们的农村、

农业立法要表达农民的情感,维护农民的利益。“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根底,就总是要处于不稳定的状

态。〞因此,法律只有低下自己高贵的头颅,诚恳地为农民效劳,它不用国家通过强制力去推行,农民也

会自觉地努力学习、严格遵守、虔诚信仰,因为这是一个利益和态度的价值同构问题。

2、依法控权,消除权力私化思想,强化政府信用度。

要实现依法控权,就是要处理好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在其产生之初,总是针对着整个社会和全

体人民的,因为它是全体人民出让自己权利的集合体。权力是公共的事情,它应为公共出力。然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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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的掌权者却将权力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来运用。恰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

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但是在中国,问题远比孟德斯鸠从一般政治意义上所讲的掌权者滥用

权力要复杂的多,因为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人为地创造了权力私化进而滥用权力的社会条件,并对后世产生

影响甚大。梁治平先生说的好:“古代所谓官,与其说是一种职位,毋宁说是一种身份。所以,一旦获得

这种身份,就可以享有这种特权。‘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行,好似

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因此,对于执政者来说,权力应该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一种

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思想和精神负担,而不应是一种私化的乐趣,这是权力为民的本质。

法律是掌权者掌握国家权力之后,为管理国家而制定,这样一来,法律是因于权力而产生,但是国家

秩序、各种利益关系要到达一种平衡,权力是要服从法律的安排,这是法律的一种权利,更是人民意志的

表达。因此,要实现依法控权,确立法律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法律的价值自由发挥,实现法治

权力的崇敬与信仰。这就要求我们要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权力必须依法获得。其二,权力必须依法运用,

依法运权是法治得以顺利进展的关键,因为它能够抑制两种倾向:滥权和渎权,而且符合程序合法与实体

合法的要求。其三,权力越法无效,因为越权在本质上是对法治权力的破坏,是对人民利益的侵犯。其四,

行使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依法控权,使得法治权力自由发挥,这是强化政府信用度的最正确途径。政府信用是社会主体对政府

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它是政府的形象在社会主体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我们要构建法治和谐的社会,

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空洞宣传,最根本的是要消除不受制约的权力,使法律昂起高贵

的头颅,挺胸阔步走路,而不再受权力的欺压,让社会众来仰视它的所作所为。“政府管理只有依法进

展,才能在公众中树立起政府的威信,也才能确立起法律的权威,并以此推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形成。〞

3、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铲除司法腐败,实现乡土社会的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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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权威那么是公正的根底,对权威和公正的倚重是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铲除司

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权威,将基层司法机关塑造为解决农民纠纷的“正义制造工厂〞,这是

法律在农村获得普遍生命力的重要途径。具体措施表现如下:

首先,重视外乡资源,促进司法公正。毋庸置疑,司法应以法律为准绳,但法官也应尊重在维持乡土

秩序方面行之有效的地方性知识。在乡土背景下,法官如果严格遵守既有的法律原那么和规那么,有时反

而会激化矛盾,导致农村人际关系的冷漠。法治秩序不仅要求依法行事,还“应当与社会本身的惯性相结

合〞①,注意乡土社会自身的法治资源。毕竟司法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面对有时

候只要求讨个说法和不知法为何物的农民,法官就应当适当扩大解释的围;面对邻里纠纷,法官就应该灵

活地运用调解——这种熟人社会中较为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特殊的环境决定,他们要实现的司法公正,

主要是法律上的,但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公正也占很大比重。

其次,改善司法环境,确保司法独立。强调法官应以“国家法〞为根底,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

法〞的关系并不意味着法官必然要受制于乡土社会的众舆论。相反,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司法独立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容,是平等、公正地适用法律的保障,尤其在受人治文化影响较深的

乡土社会,保障司法独立尤为迫切。当然,基层司法的独立有多层次、多方面的要求:其一,应减少来自

外部环境的非法干预,处理好司法监视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在处理个案时,司法机关不应受到来自基层党

委、政府、村民组织和乡土舆论的影响。惟有法官与行政机关、村民保持适当的距离,才能相对超然而中

立地适用法律。其二,法院部审判组织的独立。只有审判者才有权做出裁判,审判组织主持诉讼的全过程,

最了解案件的事实,因此在法律适用上最有发言权,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上级法院不应对合议庭

的审理裁判横加干预。其三,法官的身份独立和意志独立。法官应相互独立,每一个法官应成为自我行动

的决定者,审理案件时秉承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据事实和法律并考虑乡土社会的实际情况做出裁判。再

次,规运作程序,降低诉讼本钱,提高诉讼效率,树立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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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重结果,轻程序〞的农民不会过于关注程序正义和正当程序的价值,然而,当面对透明度不高、

不尊重人格的程序时,肯定也会影响农民公正结果的实现。毕竟只有合理、合法的程序才能保证实体法所

确立的规那么得到公正的适用。故此,法官应保证程序的公开、科学、与文明,使农民的主体地位得到充

分尊重。而且,应注重维护判决的既判力,已经生效的判决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对于农民基于法

定理由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再审程序予以解决。另外,及时判决也是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为“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法官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根底上,应尽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诉

讼效率,安排开庭也应适当考虑农耕时间以减少农民的诉讼本钱。而且更重要的是,当判决生效之后,法

院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去催促当事人去执行,让农民在胜诉的喜悦中,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不再让“出卖判决书〞的悲剧重演。我们要强调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法律只有从头到尾为农民效劳,才

可以树立起乡土社会的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因为“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

在公民的心里。〞

4、加强执法队伍的建立力度。

信仰是一种高级的情感,而法律信仰是法律情感升华的结果。在农民最朴素的情感中,信仰是纯洁的,

不应掺杂一丝污垢。我们制定的法律,不是压制人们的思想、意志和利益欲求,而是对人们这种情感的强

力支持,这就要求法律执行的全过程不应掺杂一丝污垢,因为这是信仰法律的最低本钱。

古人说的好:徒法缺乏以自行。西塞罗指出:“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

政官〞。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极其重要的,它应该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

同时还要包括从事高质量法律效劳的律师队伍和公证员队伍。只有通过他们廉洁、高效、公正的执法活动,

才能使广阔人民众体会到法律的真正作用,享受法治带来的实际利益,从而尊重和信仰法律。执法者是

法律得以运转的主要成员,要树立乡土社会农民的法律信仰,执法者首先必须自己信仰法律,去保卫法律

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法治价值。如果基层执法者没有深入领会法律的精神和真谛,只是一味地享受权力

所带来的乐趣,成心“坑农〞、“伤农〞,习惯于扮演“〞的角,那么法律培养起的情感对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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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只是“恐惧〞和“敬而远之〞。“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

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因此,农村执法者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乡土社会中,

农民的情感是需要尊重的,特别是当自己的利益被损害时,法律应该为农民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当农

民的权益被法律充分保护时,他们除了感谢之情外,就是逐渐对法律产生了敬仰之情,这种敬仰经过渲染,

就会化为整个乡土社会对法律的集体信仰,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最高情感,因为农民是最实在的。

结语

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如何,其表达着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文明、、

进步的程度,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在驱动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法治建立的

重要目标。中国法治建立的重点在农村,难点也在农村。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民深受礼俗文化和

乡土规的影响,加之基层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原因,农民始终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感。在农民最朴素的思

想深处,法律始终是很神秘的,这种感觉使得农民不敢靠近法律,因为法律并没有给乡土社会注入新鲜的

血液,其生命力并未在农民心中生根发芽。在乡土社会,“国家法〞是萎缩的,农民信奉的是几千年来一

直都很活泼的“民间法〞,乡土社会是熟人社会,熟人之间一般是不需要法律的。我们要在农村推行法治,

肯定是要受到阻力的,因为目前的法律并没有完全考虑到乡土社会的特殊性,忽略了乡土文化的特质,它

会破坏乡土社会业已形成的和谐与默契。我们要构建乡土社会的法治秩序,必须使两种不同的制度资源能

够互相兼容、互相契合,以此来推动乡土社会的法治建立进程,更重要的是树立起九亿农民对法律的崇敬

与信仰,这是构建法治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当然,它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是一项很

伟大的工程,是一个“希望工程〞。

我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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