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教育和警示

更新时间:2024-11-07 16:50: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广西违章查询)

普及法律知识和典型案例

孙小果系列案

案情简介:1995年,孙小果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父母通过伪

造病历帮助孙小果非法取保候审、保外就医,致使其未执行刑期二年四个月又十

二天。1998年,孙小果因犯罪等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二审维

持原判,但后死刑未被核准,改为死缓。孙小果服刑期间,此案又启动再审程序,

改判其为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0年起,孙小果以“李林宸”之名在狱外活动。2019年,昆明市打掉了

孙小果等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团伙。12月23日,法院对孙小果犯罪、强制侮

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维持1998年2月

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19名涉孙

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也于12月15日公开宣判。

陈卫东点评:2019年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攻坚年,中央扫黑除恶的

督导工作实现全国的全覆盖,三轮督导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2104个、涉恶集团

7274个,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33335件、处理33270人。孙小

果案是扫黑除恶中浮现的最为典型的一起案件,其案件性质之恶劣、社会影响之

坏,实属罕见。在查明孙小果的全部犯罪事实后,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办案机关

重拳出击,迅速对本案予以侦办,最终判决孙小果死刑,严肃了国法,伸张了正

义。扫黑除恶既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不仅要依法

处理涉黑犯罪人,更应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这对于持续推进深挖整

治,着力推动长效常治,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有着重要意义。

张扣扣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1996年,因邻里纠纷,王自新三子王正军(时年17岁)故意伤

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萍死亡。同年12月5日,王正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

扣扣对此怀恨在心。2018年2月15日,张扣扣发现王正军及其兄王校军与亲戚

上山祭祖,待二人返回时,向二人捅刺数刀,致二人死亡。随后,张扣扣又

到王自新家中,向王自新胸部捅刺数刀,致其死亡。张扣扣还点燃了王校军

的小轿车,致该车严重受损。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张扣扣死刑,二审维持

原判。7月17日,张扣扣被执行死刑。

吴沈括点评:随着民主法治文明的孕育成熟,人类社会从野蛮向文明,由国

家强制力保障的公力救济日渐取代私力救济,而血腥同态复仇式的私力报复更是

已经成为历史的尘埃。值得我们共同珍视的现代法治的宝贵价值尤其体现为它的

普遍性和确定性,既保证了法律对于民众全体的平等正义,也保证了公民个体对

自己行为的责任后果的可预见性。众所周知,在我国现行刑事法治框架下,有限

的典型私力救济主要体现为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也都有着明确的行为时间要求

和强度限制。而对于刑事司法活动中可能存在的违法失职行为,任何公民都享有

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更是进一步明确了

审判监督程序,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享有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

在我们勠力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进程中,如何避免张扣扣式悲剧的再次

重演才是我们需要深入反思的真问题,为此尤其需要合力坚持作为最低限度道德

尺度的法治精神,共同摒弃私力报复的暴戾做派。

顾雏军等人再审案

案情简介:2008年,广东佛山中院一审认定顾雏军等人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对顾雏军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

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余七名被告人均被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六人被宣

告缓刑。宣判后,顾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维持原判。顾雏军

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于2017年作出再审决定,提审本案。

2019年4月,最高法院对顾雏军等人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原

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

张宏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

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等均宣

告无罪。

陈卫东点评: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各类

产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顾雏军

案的再审改判,对原三个罪名中的两个予以撤销,刑期从总和决定十二年降低至

五年,罚金刑亦被撤销。上述改判,不仅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更是对中央产权

保护精神的落实。在当下,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要保障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发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就要创造宽

松、安全的营商环境。在未来相似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应当以法律为准绳,兼顾

案件实际情况,既维护法律权威,又引导企业家敬畏法律,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

效果的统一。

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

案情简介:2001年12月,杜少平承揽了新晃侗族自治县一中400米操场土

建工程,聘请被告人罗光忠等人管理。新晃一中委派总务处邓世平监督工程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杜少平因工程质量等问题与邓世平产生矛盾,对邓世平怀恨在心。

2003年1月,杜少平伙同罗光忠在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将邓世平杀害,当晚二人

将尸体掩埋于操场一土坑内,次日罗光忠指挥铲车将土坑填平。此外,以杜少平

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故意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多起犯罪活动。

2019年12月18日,法院一审判处杜少平死刑、罗光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月30日,新晃涉“操场埋尸案”相关公职人员渎职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新

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原政委杨军、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

陈卫东点评: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是2019年被揭开的又一起令人悚然

的惊天大案。除了本案犯罪人作案动机之卑劣、行为手段之残忍外,更令人们愤

慨的是当地政府及相关责任人员的不作为。在因为“操场埋尸案”而被依法处理

的公职人员名单中,除了时任校长的黄炳松,还涉及新晃和怀化多个部门,包括

公安、检察、政法委等,这些官员或接受杜少平和黄炳松的钱物和请托,利用职

务之便,干扰、误导、阻挠案件调查,明目张胆帮助杜少平逃避法律追究;或在

参与办理邓世平被杀案过程中,面对人命关天无动于衷,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

法律程序失灵。真相埋得再深,终要大白于天下,但是,迟来的正义终非正义,

如何构建完善健全的司法救济渠道,使人民众的诉求得以回应,维护司法系统

运转的高效透明,可能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方向。

艾文礼受贿案

案情简介: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在任各职期间,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

系人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78万余元。2019年4月,法院一审对艾文礼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对艾文礼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

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艾文礼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本案系监察法实施

以来,首例携带赃款赃物主动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投案的案件。中央纪委国家监

委对外发布的有关通报中,首次使用了“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表述,检察机

关的量刑建议中,亦提出对艾文礼予以减轻处罚的意见。

汪海燕点评: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的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工作不

断取得成效。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

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要求,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

意志,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以法治方式有效反腐的一个重要体现,

就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认罪认罚的被调查人,

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这也符合2018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基本原

则。在艾文礼受贿案中,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人民法院裁判符合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

艾文礼案的依法公开审理和宣判,彰显了党中央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败斗争

的态度和决心,有利于督促违法犯罪官员悬崖勒马、及时悔悟,主动自首投案,

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治原则。同时,对腐败犯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不仅可以进一步提高反腐追赃的效果,还可以促进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有助

于推进刑事司法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浙江乐清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案

案情简介:钟元因赌博欠债,遂预谋抢劫并购置工具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

意图在从事滴滴顺风车营运时伺机抢劫女乘客财物。

2018年8月24日,钟元通过滴滴软件接到女乘客赵某某(女,殁年19周

岁)的滴滴顺风车订单,当日13时28分许,钟元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山路时,

钟元采取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后为灭口残

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2019年2月1日,法院一审

以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决钟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罚金。2019年8月30日,钟元被执行死刑。

汪海燕点评:本案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

惩。人民法院判处钟元死刑立即执行,于法有据。除了惩罚犯罪,威慑潜在的罪

犯,本案在社会治理方面有重大意义。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一项新生事物,滴滴等

网约车平台给消费者的出行带来了巨大便利。然而和传统出租车业务相比,网约

车在车辆准入、平台监管、安全防范、司机素质、应急处理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隐

患,这些因素与消费者的出行安全息息相关。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网络平台

更应当肩负起对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滴滴顺风车司机杀人一案以死刑画上句号,

但公众出行安全的保障远未结束,这是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对大

众安全的保障,也是给各大网络平台敲响的警钟。互联网技术影响了人们生活的

方方面面,面对新的社会问题,司法应当勇于担当、有所作为,积极回应时代关

切,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情简介:蒋某因家庭矛盾与父母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争执过程中,恼羞成怒

的蒋某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扔出窗外,窗户下方是

小区公共道路,车辆、行人络绎不绝。蒋某抛出的物品将三辆轿车击中,造成不

同程度的损坏。2019年11月29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

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起

高空抛物入刑案件。

李翔点评: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该

案是《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施行后,上

海法院判决的首起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具有司法和社会生活双重意义。

本案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结合了行为人的生活阅历及生活常识综合

判断其对抛物场所,所抛的具体物品,抛物的时间,抛物的高度等因素的认识,

认定行为人具有相关犯罪的故意,同时结合所抛物品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后果,

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认定其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司法机关处理

该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价值,对于今后办理该类案件准确把握司法认定标准发挥

积极作用。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是生活陋习,应当坚决予以摈弃,

应通过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该案的处理,对于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

发生,树立民众正确的生活观念,引领正向社会价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具有重

要作用。

“”传销案

案情简介:2013年,注册成立深圳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

年3月起,陆续招募人员加入“”公司,开发了“众扶互生

系统”并上线运行。其以“扶贫互助”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全国各地发

展会员,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

成层级,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截至案发,参与“”传销活动

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达1046亿余元。

2018年12月,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

金1亿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019年

5月,二审维持原判。

汪海燕点评:“”以高收益为诱饵,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

旗号发展会员,通过网络虚假宣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

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的行为名为精准扶贫,实为非法传销。一直以来,扶贫

帮困是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之一。“”的传销行为不仅仅是对社会经济秩

序的严重破坏,也是对国家扶贫帮困、致力于公共服务均等化事业的违背。

同时,我们还应当看到,很多传销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煽动性,在心理

上占据了一些有利要素。“”就是抓住了人民众的慈善心理,其信徒大

多是弱势众,生活不如意又不安于现状,“”在他们面前把自己包装成

既能做慈善、又能赚钱,还能帮助其实现个人价值的平台,具有极大的诱惑力。

希望人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擦亮眼睛,识破,相信公安、司法机关,避免或

减少财产损失。

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

案情简介: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该公

司主要负责人员张某等人经共谋,于2016年至2017年间采用“爬虫”技术非法

抓取北京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器中存储的视频数据。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

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四人一年至

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利用“爬虫”技术非

法入侵其他公司服务器抓取数据,进而实施复制被害单位视频资源的案件。

吴沈括点评:随着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空间的兴起,人类社会正在迈入数据时

代。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正不断激发着各产业之活力,在发展中,我们需要法律

规范对数据的生产、流转、融合、使用等各个环节予以明确、合理的规制。作为

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强调了数据之处理应在法

律的框架内展开。

在网络空间内,“授权”这一法律用语往往由一项明确并受到广泛认同的技

术措施予以呈现——用户身份信息认证机制。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通

过分析用户身份认证信息机制明确访问者的授权状态和范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

行为人是否具备授权或超越授权进行论证的模式形成了刑法二百八十五条第二

款司法适用的常态。在本案中,法官突破性地将“反爬虫”机制认定为与用户身

份信息认证机制同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措施,并将常见的对抗“反爬虫”措

施的技术行为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这实际上等于创设数据流转

领域新的规则,为规范数据流转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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