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1:46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11日发
(作者:公务员职业道德培训大纲)

论司法权威与司法改革

一、司法权威:意义及要求倘若法律失去权威,那法

律是什么?套用列宁说过的一句话:“那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

而已。”没有权威的法律不再成其为法律,换言之,“法将不法”。我

们知道,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国家实施的,“法

将不法”发展下去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意味着“国将不国”。法律权威

危机有着不容忽视的严峻后果。正如一位中央领导同志所说的,这是

一个事关稳定大局,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问题。

法律的权威从何而来?理论上常讲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作后盾,

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这指的是法律权威的静态形式。法律仅

凭静态权威尚不足以引起人们对它的敬仰,法律的权威更有赖于司法

机关的司法活动来实现,这是动态的法律权威。只有这种活生生的法

律权威才能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服从,换言之,只有通过权威的

司法才能赋予法律以生命和权威。正由于此,在很多情况下,司法权

威和法律权威说的是同一回事。

那么,司法的权威,司法的生命又来自何方?

首先,司法的过程及司法的成果-裁判要体现公正,这是司法权

威的前提。其次,公正的裁判要能得到执行,这为司法权威所必需。

如果裁判得不到执行,体现法律尊严的判决书成了当事人权利义务的

“白条”,人们就会对法律由困惑到失望直至蔑视,就会消极地否认法

律的权威;如果裁判不公正,人们将根本不服从裁判,对法律产生抵

触情绪,甚至会以破坏性的方式积极地抵抗法律的权威。因此,司法

不公和执行难(借用执行难一词来表述裁判得不到执行的现象)将严

重损害司法的权威,危及法律的生命。

二、司法病症:司法不公和执行难。其原因是:司法腐败和地方

保护主义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况如何?司法是否具有应有的权威?司法

的权威是越来越稳固强大还是正逐渐受到削弱和动摇?让我们从司

法实践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中去寻求答案吧。

只要阅读一下报刊上法官们发表的文章或听取法官们的诉说,就

不难知道,执行难已成为令法官们经常苦恼的问题,对大量积压的执

行案件,法院使出了法律的最权威也是最后的手段-强制执行但仍然

一筹莫展。近来有些法院竟出奇招,通过没有任何强制力的“曝光”将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人员名单在报纸上或“张榜”予以公布,法院落到

这种地步实在令人心酸。有的法官为了让当事人投入高昂代价换来的

判决书不致成为“白条”,竟要冒着生命危险采取斗智斗勇的方式去执

行。手握法律利剑的法官,自身的人身安全都缺乏有效保障,着实令

人同情。执行难已成了法官们的一块心病,同样,它也成了我国司法

的一块心病。

法官有苦,当事人更有苦。“权大于法”,“吃了原告吃被告”,“打

官司实际上就是在打关系”,这句话换成法官的说法就是“现在几乎是

无案不说情”,相信听过这些苦诉的人不在少数。当事人的这些怨言,

反映出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正发生动摇。不少法官对此也不讳言,

坦陈法院也存在乱(争)管辖、乱抓人、乱判案(同一案件两地法院

均受理并作出截然相反的两份判决)等司法不公的现象,这证明上述

当事人的怨言并非空穴来风或无病呻吟。因此,司法不公已成为我国

司法实践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现阶段法律失去权威的原因何在?从法律无权威表现出来的两

大病症即司法不公和执行难中,不难发现其成因,那就是司法腐败和

地方保护主义。因为司法不公的背后总是隐藏着法钱交易的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两者既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又是原因

与结果的关系;另一方面,执行难的背后是强大的地方保护主义势力

在作崇,为了地方的局部利益甚至为了一己私利,不惜牺牲国家的全

局利益,阻扰公正判决的执行。司法腐败与地方保护主义就像侵入我

国司法体制内的两大毒素,它们既分别存在,又互相渗透,交互作用,

形成了司法不公与执行难的并发症,加之司法体制外缺乏对司法的有

效监督,故两种毒素得以在司法体制内迅速蔓延。

三、司法改革的目标:公正、高效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完善司法制度”,党的十五

大报告又进一步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这表明党中央对法律无权

威的现象高度重视,对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也有充分清醒的认识。我

国的司法改革面临着良好的机遇。

司法改革究竟如何改?任何一项改革都有一定的总体目标,也即

通过改革希望达到什么样的状态。笔者认为,我国司法改革所应追求

的目标应是:以公正、高效的司法重振法律的权威。改革后的司法体

制应当是能够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体制。

前已述及,司法公正是司法的生命之所在,无公正即无生命,故

实现司法公正自然是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

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同样紧密相联。所谓司法效率,

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是指公正判决能迅捷地作出和执行;第二,作

出判决和执行判决所需花费的社会成本(费用、时间、人力)较低,

不至于使当事人支付不起诉讼成本而望诉兴叹,知难而退;第三,公

正判决的实现率(执行率)较高。此三者共同构成司法的高效率,欠

缺任何一项,都会影响司法公正,损害法律权威。因为司法机关不能

及时作出判决,其迟延行为本身就可能是违法的。例如,当今司法实

践中普遍存在的超过法定审理时限仍未结案的现象,就直接违反了法

律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无异于对当事人权利的漠视和损害。这种效

率低下的司法行为,不仅容易使当事人对判决能否公正作出心存疑虑,

而且还可能使某些当事人在近乎遥遥无期的等待中失去对法律的耐

心,作出激化矛盾的行为。无效率还是滋生官僚主义和司法腐败的温

床。诉讼成本也是国家尤其是当事人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诉讼成本

高昂,就会阻却一部分当事人选择利用法律来维护权益,相应地就等

于纵容了一部分违法或犯罪行为。很显然,公正判决的社会成本过高,

客观上会抑制法律功能的发挥,削弱法律应有的权威。至于公正判决

的执行率,它更是法律权威的最终体现,直接关系到法律权威的实现

程度,执行率越高,法律的实现程度也越高,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

越高,法律的权威也就越高。可见,效率低下的司法会给法律的权威

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而高效率的司法则对司法公正起促进作用。因

此,我们在进行司法改革,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该兼顾司法效

率,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重振法律的权威。

四、司法改革的措施:清除腐败、司法独立、强化监督

首先,要大力清除司法腐败,树立清廉的司法形象。

法庭是定纷止争的场所,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给老百

姓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司法腐败使这最后一个讲理的地方也变得不

讲理了,老百姓在不讲理的法庭上受到的冤屈,远比其当初希望法庭

给予伸张的冤屈大。正如英国大哲学家培根所说的那样:“世间的一

切苦难中,最大的苦难莫过于枉法了。一次不公正的举动,其恶果虽

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

污染了水源”。腐败就像是“侵入党和国家健康肌体的病毒”,“如果我

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

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注:引自同志在中纪委

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司法腐败不除,公正廉明的司法形象就

无法在老百姓心中树立起来。为此,必须集中力量,采取坚决有力的

措施,查处一批司法腐败的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予以严惩,绝不姑

息手软。要加强新闻媒体对反腐败的报道力度,掀起声势浩大的反腐

廉政风暴,使腐败分子闻风丧胆,收敛其贪婪行为。力争在一个比较

短的时间内收到较大的反腐成效,向人们表明党和国家对清除腐败,

重振法律权威的决心和能力,以此恢复人们对司法的信心。

其次,建立司法独立的新体制,以增强司法体制自身的防腐蚀和

抗干扰能力。

同志在中纪委第八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反腐败斗争

要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决同已有的消极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作斗争,

又要努力做好消除产生消极腐败现象根源的工作,把查处案件、纠正

不正之风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结合起来,同加强制度防范和管理监督

结合起来,使反腐倡廉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严惩腐败分子固

然是清除司法腐败,重树司法权威的前提,但不能把清除司法腐败简

单地等同于对所有的有过腐败行为的司法人员进行大规模的清洗,一

律予以严惩。从长远看,这并不是清除司法腐败的唯一内容,甚至也

不是最重要的内容。实际上,滋生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根源在

于现行司法体制的抗腐蚀抗干扰能力差。因此,要从根本上杜绝司法

腐败现象就必须改革现行的司法体制,建立一种既能增强司法抗干扰

的能力,又能够有效地促使司法人员保持廉洁的新机制,否则,反腐

败就只能是治标不治本,难以跳出“腐败-严惩-再腐败-再严惩”的恶性

循环。明朝的朱元璋就有过这种困惑和叹息:“我欲除贪赃官吏,奈

何朝杀而暮犯”。(注:转引自咏康:“反腐败:全球跨世纪的课题”,

载《法学》1995年第9期。)我们应引以为鉴。

之所以不主张对腐败分子一律清洗,还出于一个现实的考虑。在

司法队伍中,只有少部分人是彻头彻尾的腐化堕落分子,他们丧失了

司法的资格,已蜕变为犯罪分子,对这部分人必须予以严惩。其他大

部分司法人员是被动地甚至是无可奈何地被卷入腐败的旋涡,对这部

分人则不宜严惩。在某种意义上说,他们也是腐败风气的受害者,而

且他们当中很多人是具有法律专门知识的,在目前我国高素质司法人

员较缺乏的实际情况下(司法人员素质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之一),对这些人进行教育挽救,让他们痛改前非,继续以其专业技

能服务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于司法独立新机制的具体内容,将在本文第五部分详加阐述。

最后,加强对司法的外部监督,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以有效的

监督推动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任何权力都是一柄双刃剑。在赋予司法人员独立的司法权,以增

强其抗干扰能力的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司法的监督,以防止权力被滥

用而背离赋权的目的。应完善现有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众监督,

当前尤其需要加强的是新闻舆论的监督,强化新闻监督职能是许多国

家廉政建设的成功经验之一。要抓住腐败分子“不怕丢官,不怕坐牢,

就怕见报”的心理,在不影响和损害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对腐败行为

要坚决予以曝光,并做连续报道,紧追不放。新闻监督不仅使腐败分

子无处藏身,对人们众也是最好的普法,这种通过真实具体的案例

进行普法的方式,比现在的走过场式的方式显然效果要好得多。当然,

对新闻舆论的监督也应加以规范,应尽快制定新闻法和监督法,使各

种监督方式规范化、法制化,使舆论监督真正成为朱róng@①基同

志给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题词那样:“舆论监督,众喉舌,政

府镜鉴,改革尖兵。”

五、司法独立:必要性、内容及建议

1.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

司法的功能是定纷止争。人们之所以将争议交由司法机关裁判,

是基于理所当然地认为,司法机关是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的中立的

第三者,它在司法活动中能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能公正无偏地解决

纠纷。人们这种理所当然的认识中的“理”,就是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

即司法的本来面目就应该是这样,而不应该是任何别的样子。正如我

们所知道的世界杯足球赛,裁判必须是比赛双方以外的第三国人士,

而且最好是与双方球队不在同一大洲。司法应该独立,就像体育比赛

中的裁判应该中立一样,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司法的三大诉讼活动中,都有一项基本原则或基本制度:回避。

回避制度反映的正是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法律规定回避制度的目的,

正是为了确保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因此,我们进行司法改革,建立司

法独立的新体制,即是遵循司法的内在本质要求,按司法活动自身规

律办事。

2.司法独立是市场经济的呼唤和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是公平竞争、平等有偿的经济。当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间发生纠纷,诉诸司法裁判时,就必然要求裁判者站在

中立的立场,对纠纷作出公正的处理,从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规则

和秩序。倘若司法不能保持中立的立场,裁判难免不公,这等于是对

破坏市场竞争规则和秩序行为的纵容,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背道而驰,

其后果将严重阻碍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

3.司法独立是法官的强烈呼声

现行司法体制受制于人的因素太多,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审判,

使法官们经常处于要么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而被“合法地”报复,轻则

被穿上“小鞋”,重则被“因工作需要”而“正常”地调离法院,要么听之

任之、违心办案而保住“乌纱帽”的两难境地。法院也经常面临要么抵

制干涉而使今后的司法行政工作陷入重重困境,要么接受“指示”才能

维持法院正常运转的两难选择。为此,不断有法官在报刊上撰文呼吁:

给法院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还法官一个独立的司法权。

4.司法独立是政治体制改革和反腐败的需要

政治体制改革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反腐败,反腐败在很大程度

上要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即要由司法机关对那些触犯了法律的腐败分

子依法惩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抗干扰能力和独善其身,只

有这样才能做到“不论腐败分子的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该追究

的必须坚决追究”。然而,现行司法体制恰恰缺乏抗干扰能力,而且

又不幸染上了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顽症,依靠这样的体制去反腐败,

其效果可想而知。当前反腐败阻力重重举步维艰,反腐效果差强人意,

与现行司法体制恐怕不无关系。正所谓:公生明,廉生威,己身不正,

何以正人?只有建立起了独立公正的司法体制,才能促进政治体制改

革和反腐败的深入开展与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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